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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货物价格和货物标的

时间:2007-07-18 17:37来源: 作者: 点击:
  

  一. 国际贸易货物作价方法
  
  1. 固定价格 这是国际贸易采用较多的作价方法。在价格条款中应至少具备如下四个方面:

  (1)计价的数量单位 例如“每公吨”;

  (2)单位价格 例如“100”;

  (3)计价货币 例如“美元”;

  (4)贸易术语 例如“FOB广州”;

  (5)其它约定。

  2. 非固定价格

  (1)暂不作价

  1)按交货或装运时的国际市场行情再行确定价格;

  2)以X年X月某地的有关商品交易的收盘价格为基准加(或减)X美元;

  (2)暂定价格

  1)滑动价格:P=P0*F(X)
 
  式中P为交货价格;P0为合同确定的基本价格;F(X)为合同确定的交货价格计算函数。

  2)协商价格:在合同中可规定价格的协商条款,但一定要明确在协商无结果时采用何种价格。

  二. 国际贸易货物价格的溢短装与价格

  在合同中可对货物的溢短装制定相应的条款,一般情况下,规定溢短装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特殊情况时可考虑如下因素:

  1.溢短装对买方有利的情况;

  2.溢短装对卖方有利的情况;

  3.溢短装对买卖双方都有利的情况。

  三. 国际贸易货物价格包装的额外费用

  商品包装的费用一般含在合同价格中,如买方要求特殊包装而卖方也同意时,可酌情提高货价。

  四. 佣金与折扣

  合同中含佣价、佣金率、佣金、净价的关系为:
  
  佣金=含佣价*佣金率;
  
  净价=含佣价-佣金=含佣价(1-佣金率)。

  五、国际贸易货物标的的确定

  一) 商品的品名

  商品的品名条款是国际贸易的买卖合同中主要条款之一。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因此,列明成交商品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并无统一的格式,通常都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 )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品名条款的规定,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其含义取得共识。对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同时还应注意选用适合的品名,以利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

  二) 商品的品质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或透明度等。
  
  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这就进一步说明了品质的重要性。

  表示品质的方法

  国际贸易中所交易的商品,种类繁多,特点各异,故表示品质的方法也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包括以实物表示或凭说明表示两类。
  
  1. 以实物表示品质
  
  以实物表示品质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
  
  (1)看现货成交
  
  当买卖双方采用看现货成交时,则买方或其代理人通常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一旦达成交易,卖方就应按对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
  
  (2)凭样品成交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
  
  2)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
  
  3)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又称“确认样品”。
  
  2. 凭说明表示品质
  
  所谓凭说明表示品质,即指用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成交商品的品质。在这类表示品质方法中,可细分为下列几种:
  
  (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5)凭商标(Trade Mark)或品牌(Brand Mark)买卖,
  
  (6)凭产地名称(Name of Origin)买卖。

  品质条款的规定

  品质条款的内容及其繁简,应视商品特性而定。规定品质条款,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1. 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
  
  在国际贸易中,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买卖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可以在合同品质条款中作出某些变通规定。常见的有下列一些变通规定办法:

  (1)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它类似条款;
  
  (2)品质公差(Wuality Tolerance);
  
  (3)品质机动幅度。
 
  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在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时,有些货物,也可根据交货品质情况调整价格,即所谓品质增减价条款。即对约定的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实际交货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
  
  2. 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品质条款的内容,必然涉及表示品质的方法。究竟采用何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应视商品特性而定。一般地讲,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则适于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有些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加工艺品等,则适于凭样品买卖;某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适于凭商标或品牌买卖;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则适于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凡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则可凭产地名称买卖。上述这些表示品质的方法,不能随意滥用,而应当合理选择。
  
  3. 品质条件的规定应明确具体
  
  在规定品质条件时,不宜采用诸如“大约”、“左右”、“合理误差”之类的笼统含糊字眼,以免在交货品质问题上引起争议。

  三) 数量条件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由于交易双方约定的数量是交接货物的依据,因此,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和订好合同中的数量条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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