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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编码的归类总规则

时间:2007-09-14 14:13来源: 作者: 点击:
   

  归类总规则规定了对商品进行归类时应遵循的原则,是H.S的有机组成部分。以保证归类标准统一,规范合理,确保每一种商品都能明确地、准确地归人一个品目号下。归类总规则由六条规则组成:
                  
  规则一
  
  “各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而设,无法律效力;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的类、章注释归类,才具有法律效力。如品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未具体列明时,按照下面规则归类。” 例如:针织吊袜带,从其名称看似应归入第61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制品和服装附件”。进一步查阅第61章内的品目条文和类、章注释即发现此束腰带应归人第62章“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制品和服装附件”的62.12品目中。确定商品在协调制度中的归类首先参照品目条文和类、章注释,许多商品可据此归类,而不必借助其他规则,如:活马归在品目01.01;冷冻杏子归在品目08.09,因为品目08.09的条文提及“新鲜的杏”,且第8章注释2注明:“冷冻水果应归人新鲜水果所属的品目下”。然而,按品目条文和类、章注释进行归类不可能总是准确的,在某些情况下,一特定商品初看可归在几个品目内,当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未另行规定时,就要采用总规则的后面几条。
                  
  规则二
  
  (一)“品目条文所列的商品,应包括该项商品的非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这些非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本质特征;还应包括该项商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规则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装配件或拆卸件。”
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视作完整品或制成品的例子:未装车轮或发动机的汽车;未装鞍座或轮胎的自行车。坯件也可作为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归于其成品的品目,除非某一特定的品目专门列出了此坯件。“未装配或拆卸开的商品”意指用简便紧固件(如螺丝,螺母和螺栓等)或用铆接或焊接方法可组装好的物品。许多货物以未装配或拆卸开的形式出售是因为包装、运输或管理的需要。庞大的或易碎的货物(如桥架,灯具,照明设备等)通常均是未装配或拆卸开的,只要未装配的或拆卸的商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应归于其成品的品目。只有在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未另行规定时,才援用此规则。例如:品目91.01,其条文规定为“具有贵金属或表面包有贵金属的金属表壳的怀表、手表”等,因此未包装好的钟表部件(如钟表机芯)不能归人91.01而必须归人其他品目。
  
  (二)“品目条文述及的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的混合物或组合物;品目条文述及由一种指定材料或物质构成的商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商品。由两种或多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商品应按照规则三归类。”根据规则二(二)款的规定,某一材料或物质的品目也包括由该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构成的混合物或结合物。但品目的范围不得扩大到把与品目条文的描述不相符的商品包括进去,因添加其他物质或材料而使商品丧失特征时应归于有关的品目中。例如:掺加维他命或矿泉水的牛奶(混合物)仍归人牛奶的品目(04.01)。软木塞(一种指定材料)即便涂有石蜡仍归入软木塞的品目。当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有特殊规定时,规则二(二)款将不适用。例如:第9章(咖啡,茶,调味品)中混合商品的归类,按该章注释1的规定办才有效;—品15.03不包括混合猪油,因为该品目的条文规定猪油不能与其他混合;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材料或物质组成的商品,原则上可能归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这种商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三

  “当商品按规则二或由于其他原因,似乎可归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有关商品应归人对其描述最为具体的品目而不得归入对其描述较为笼统的品目。”然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品目,每个品目都提及混合物或组合物中的某种材料或某种零售套货的部分物品,则这些品目应被视作描述得同等具体的品目,即使这些品目中的一个品目比其他品目给予了更完全或更精确的说明。

  例如:自行车轮胎似乎可归人40.11和87.14,但40.11对其描述得很具体,称之为“新的充气橡胶轮胎,用于自行车”,而87.14只是说“摩托车、自行车的零件”,因此自行车轮胎应归人40.110

  采用规则三(一)归类的例子:

  飞机机座:归在品目94.01(座具),而不归在品目87.14(零件,附件);

  成形的但未装配的适用在飞机上的安全玻璃不能作为品目88.01(汽车,滑翔机,无动力飞机)或88.02(其他飞机)的零、部件归在品目88.03而应归在对其描述更具体的品目70.07(强化玻璃,层压玻璃制的安全玻璃);

  小狗造型的卷笔刀似乎可归人95.03(非人类生物性玩具)及82.14(具有刃口的制品),此时95.03和82.14被视为描写得同等具体。
在上述情况下,有关商品须按下列规则三(二)或规则三(三)归类。

  (二)“有关商品若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材料、物质组成的混合物,应按赋予其本质特征的材料、物质归类;若是由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应按赋予其本质特征的部件归类。”据此,小狗造型的卷笔刀应归人82.140

  规则三(二)仅适用于:

  (1)混合物;

  (2)不同材料的组合物品;

  (3)不同部件的组合物品;

  (4)零售的成套物品。

  当规则三(一)不适用时,规则三(二)才采用。

  不同的物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会有所不同。例如,可根据其所含材料或部件的性质、体积、数量、重量或价值来确定物品的基本特征,也可根据所含材料对物品用途的作用来确定物品的基本特征。本款规则所称“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不仅包括部件相互固定组合在一起,构成了实际不可分离整体的物品,还包括其部件可相互分离的物品,但这些部件必须是相互补足,配合使用,构成一体并且通常不单独销售的。

  例如:由一个活动烟灰盘的架子构成的烟灰盅;由一个特制的架子(通常为木制的)及几个形状、规格相配的调味料瓶子组成的家用调味架。这类组合物品的各件一般都装于同一个包装内。本款规则所称“零售的成套物品”,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物品:
   
  1.由至少两种看起来可归人不同品目号的不同物品构成的。例如,六把乳酪叉不能作为本款规则所称的成套物品。
  
  2.为了迎合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

  3.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货物无需重新包装的(例如,装于盒、箱内或固定于板上)。

  据此,它包括由不同食品构成,配在一起调制后可成为即食菜或即食饭的成套食品。以下是按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的成套物品的例子:

  由一个夹牛肉(不论是否夹奶酪)的小圆面包构成的三明治(品目号16.02)和法式炸土豆片(品目号20.04)包装在一起的成套物品,该物品应归人品目号16.020

  配置一餐面条的成套物品,由装于一纸盒内的一包未煮的面条(品目号19.02),一小袋乳酪粉(品目号以.伪)及一小罐番茄酱(品目号21.03)组成,该物品应归入品目号19.020

  但本规则不适用于包装在一起的混合产品,例如:一罐小虾(品目号16.05),一罐肝酱(品目号16.02),一罐乳酪(品目号04.06),一罐火腿肉片(品目号16.02)及一罐开胃香肠(品目号16.01);以上例子所列的产品及类似的混合产品,应将每种不同产品分别归人各自所属的品目。

  不同材料构成的混合物和组合物的例子:

  70%小麦(品目10.01)和30%大麦(品目10.03)的混合酿酒料可称为混合物;

  带金属钩的木制衣架;

  铸铁壳和镶在橡胶圈内的玻璃反光镜组成的汽车反光装置和外包塑料的碳化钨轮胎钉,可称为组合物。

  一般这些组合物的构成物品都要安装在同一个包装内。 
  
  (三)“当商品不能按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可归类于可给予同等考虑的品目中的最后一个品目,即品目号最大的品目。”
 
  例如:25%的牛肉(02.01)25%的猪肉(02.03),25%的羊肉(02.04)和25%的鸡肉(02.07)组成的肉馅归人02.07。但如果肉馅中牛肉、猪肉、羊肉各为30%,鸡肉仅10%,此时,应归人02.04,而不是02.07,因为在采用这一规则时必须强调“可给予同等考虑的品目中的最后一个品目”只有在品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运用本规则。例如,第九十七章注释4
  (2)规定,根据品目条文既可归人品目97.01至97.05中的一个品目,又可归人品目97.06的物品,应归入品目97.06以前的有关品目,即物品应按第九十七章注释4(2)的规定不能根据本规则进行归类。
                  
  规则四
  
  “按照上述规则不能归类的商品,应当归类于与其最类似的商品所适用的品目中。”这条规则与无法按第一至第三条规则归类的商品有关。按规则四归类时,应将待归类商品和其类似商品相比较,从而确定与其最类似的商品,然后,将其归人最类似商品的品目。这条规则起初是为在H.S中无对应品目的商品而设置的,但实际上很少使用,因为绝大多数章节都设有一条子目(即“其他”),该子目将它处未列明的商品包括在内。
                  
  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下述规则适用于下列所述的商品。”“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盒、项链盒和类似的容器,它们是经特别定形或定制用于盛装特定的制品或成套制品,适于长期使用,与所要盛装的物品同时呈验,且与所装物品一起销售,这类容器通常应归人所装物品的品目。但本款不适用于能将其本质特征赋于整体的容器”。

  本规则仅包括下列容器:
   
  1.经定做或适于盛装某一特定物品或某一套特定物品的容器;
  
  2.适于长期使用的容器;
  
  3.与所装物品一起呈验的容器,不管它们是否为便于运输而分开包装;
  
  4.通常与所装物品一起销售的容器。

  这条规则不适用于某些特定的容器,如:价值高于所装物品,因而通常不与所装物品一起销售的容器;不适用于使整个商品或整套商品具有其基本特征的容器,即使这些容器通常是与所装物品一起销售的。

  例如:当高级香皂塑料盒与高级香皂一起呈验时,归类于34.01(香皂的品目号),若分开呈验时则归类于39.24(塑料盟洗用品)。但对于盛装茶叶的银质茶叶罐,则须将其归人71  .14(贵金属制品)而不应归入茶叶的品目(09.02)。然而,当这些包装材料或容器,显然可反复使用时,本规则不适用。例如:盛装罐头肉的马口铁盒应与肉类制品(16.01)归在一起。但用以装液化气的钢瓶则应归在73.11而不是与液化气一起归类。
                  
  规则六

  关于子目的归类原则,即:“将商品归类于品目中的某一子目时,必须按子目条文、有关子目注释及作相应调整的上述规则归类。这样的归类方具法律效力,但只有同一级的子目才是可比的。按本规则归类时,有关的类、章注释同样适用,除非文内另有规定。”

  任何商品只有在协调制度的四位数级品目中适当归类之后,才能考虑其子目归类问题。品目下面子目的归类,必须符合在细节上已作必要修正的四位数级品目归类的原则,子目条文和子目注释应优先考虑。为了正确归类,只有属于同一级的子目才是可比的。即:在一个品目中,一级子目号只能在相应的一级子目条文的基础上加以选定,同样,二级子目号,只有在参照与其相应的一级子目的分目条文(又称二级子目)之后,才能选定。

  例如:要将女用衬衣归类于相应的子目时,首先确定四位数级品目号,然后确定其相应的一级子目号,最后再在该一级子目内确定其相应的二级子目号,对其他的一级子目则不必查看了。总之,尽管按协调制度归类会遇到困难,但是有了本归类总规则解释,所有商品肯定都会在协调制度中找到恰当的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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