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术语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离岸价格"。
按《1990年通则》,在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一) 卖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 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 message)所替代。
(二) 买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 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采用FOB术语,需注意以下几点:
1. 买方应及时租船订舱,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时间及时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及时备货,安排装船。否则将构成买方违约。从而有可能导致卖方要求解除合同及/或要求损害赔偿。
2. 装船费用负担情况,一船采用FOB术语变形来表示。常见的有:
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指装船费用如同以班轮装运那样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
FOB钓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指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可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 FOBS),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 FOBT),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3. 美国对FOB术语的解释与1990 incoterms 的规定不同,美国将FOB术语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 与1990 INCOFERMS 解释相近,因此,我外贸企业在与美国和其他美洲国家出口商按FOB术语洽谈进口业务时,除了应在FOB术语后注明"vessel"外,还应明确提出对方(卖方)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并支付一切出口税捐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