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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申报

时间:2007-07-16 13:46来源: 作者: 点击:
  

    进口货物的申报:
 
    1、申报时间。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 申报。超过规定期限来自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从第15天起按日征收滞报金;如果自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其进口货物将由海关提取变卖。

    2、申报应备文件及申报地点,进口货物申报时,应填写一式两份“进口货物报关 单”,并随附以下单证:(1)许可证;(2)提货单;(3)发票;(4)装箱单; (5)减免税或免验的证明文件。根据规定,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 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3、海关审核单证。海关在接受报关后,首先要对各项单证予以签收,对报关单进 行编号登记,并批注接受申报的日期;其次对交革的单证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核, 如发现不合格时,应通知申报单位及时补充和更正。

    出口货物的申报:

    1、申报时限和申报地点。出口货物在出境时,其发货人应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 向海关申报。具体地说,一般在出口货物运到码头、车站、机场、邮局等仓库、 场地后,在海关规定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根据规定,出口货物应由发货人 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申报。
 
    2、报关应具备的单证。出口货物报关时应填写一式两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并随 有出口许可证、发票、装箱单等货运单证。海关在接受报关后,同样也需对各项 单证予以签收和审核。
 
    3、出口产品退还国内产品税。出口企业申请退税,须提供两单两票,即出口货物 报关单、银行的出口结汇单和出口销售发票、出口产品购进发票;有权退税的企 业是有进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出口创汇任务的外贸公司,工业企业受托具有出口经 营权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也准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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