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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时间:2007-07-16 15:26来源: 作者: 点击: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编号:

 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

年  月  日止          

 到货口岸: 合同号:
序号 货  名 规格 数量 单位 金额 币制 主管海关审批征免意见
     
1              
2              
3              
4              

备注

 
 注意事项:
 1.本表使用一次有效。如同一合同货物分口岸进口的,应分别填写,一份合同内货物分期到货的,应向审批海关申明,并按到货期分填此表。
 2.此表中“项目名称”栏应按减免税项目填写,如:技术改造、世行贷款等。
 3.货物进口时应向海关交验本表,复印件无效。
 4.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逾期应向原审批海关申请展期或退单。
 5.经批准进口的货物,如拟移作他用、转让或出售,原申请免税单位应事先报请原批准海关核准,并应依法补税;否则,海关将依法处理。
审批海关签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核放海关批注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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