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编号:
申请单位: | 项目名称: | |||||||||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
有效期: 年 月 日止 | |||||||||
到货口岸: | 合同号: | |||||||||
序号 | 货 名 | 规格 | 数量 | 单位 | 金额 | 币制 | 主管海关审批征免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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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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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本表使用一次有效。如同一合同货物分口岸进口的,应分别填写,一份合同内货物分期到货的,应向审批海关申明,并按到货期分填此表。 2.此表中“项目名称”栏应按减免税项目填写,如:技术改造、世行贷款等。 3.货物进口时应向海关交验本表,复印件无效。 4.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逾期应向原审批海关申请展期或退单。 5.经批准进口的货物,如拟移作他用、转让或出售,原申请免税单位应事先报请原批准海关核准,并应依法补税;否则,海关将依法处理。 |
审批海关签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核放海关批注 负责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