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引进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包括生产线)要经严格审查,凡实行集中报审、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机电产品,未经申报批准,海关不予查验放行。同时,由国家实行各种经济制裁措施。办理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进口报审的基本程序是:
一、提出申请。由确需进口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部门与企业(以下简称“进口单位”),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向当地经委技术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技改办”)申报。申报时,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建议书,35份;
(2)申请报告(函件)35份;
经技改办协调,统筹平衡,将上报的引进项目列入当地增加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会同计划部门、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签署意见,按审批权限批准立项。
二、归口认可。项目批准立项后,若属归口管理的设备,则由进口单位持立项批件,逐级向市以至省的行业主管部门征询意见,经逐级签署意见并加盖“进口审查专用章”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最后转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征询并取得认可意见。
三、编制项目文件。由进口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经有关单位参加谁、评估后再按立项程序报审。
四、委托代理进口企业对外商谈。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批文下达后,进口单位可委托具有对外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对外谈判进口成交事宜。
五、办理“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申请和审批。委托单位与国外厂商签订正式合同前,进口单位须向省以上主管部门办理“统一归口、联合对外”报批手续。报批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技术设备证明”一式三份;
(2)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的批准文件,一式三份;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的评估报告,—式三份;
(4)设备分交明细表一式四份;
(5)主要设备应加“进口机电设备选型说明”,一式四份;
(6)订货卡片及订货卡片说明,—式七份。经省以上主管部门初审并加盖进口审查专用章后,报省级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经汇总后再转报国家计委审查办。国家计委审查办按归口要求交业务部审查办办理归口审查。有关审查意见反馈后,由国家计委审查办在“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技术设备证明”表上加盖,统一归口、联合对外”专用章,退项目主管地区或部门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和申请进口单位。当地主管部门据此核定用汇,办理用汇有关手续(如引进设备不需归口,此步可省略)。
六、办理进口。进口机电设备要按规定经过国内招标后方能批准进口,但限额以下引进项目中的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不进行招标,一律按以下手续办理:引进项目主管地区或部门将第五步所列的全部文件报送国家计委审查办一份,同时分送设备制造部门一份,其中设备分交明细表三份。有关设备制造部门在收到引进项目有关文件和设备分交明细表后,签署分交意见,与项目主管地区或部门进行设备分交。设备分交明细表留一份存查,一份送国家计委审查办,一份退项目主管地区或部门。国家计委审查办收到有关设备制造部门分交意见后,再以《引进项目设备分交方案审批通知》的形式通知项目主管地区或部门,抄送有关部门。据此核定用汇,办理有关进口手续。其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整机和限额以上单机的,按隶属关系由最终用户按外贸部门统一规定,填写进口订货卡片和订货卡片说明,经主管进口审查机关审查后,报送国家计委审查办审批。报审时须附下列文件:
(1)当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拨汇证明;
(2)如属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范围的,须提交全国“控办”或地区“控办”出具的准购证明。经审查同意进口的,由国家计委审查办在进口订货卡片及订货卡片说明上加盖“国家计委机械设备进口审查专用章”一式四份,一份存查,三份退送审单位。由各有关单位据此分别办理拨汇、对外订货、领取进口许可证和办理报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