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中国内地逐步放宽外贸管制,一向以行政手段实施的贸易壁垒也陆续撤销。截至1997年底,受签证管制的进口商品类目已减少至35类(374项)。大部分商品都可让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由进口,目前仍受国家管制的商品仅余16类关键项目。
中国政府也渐次打破由国营企业垄断外贸的局面,并推行外贸体制改革。在1999年6月底,全国共有逾185,000家外贸企业,其中13,224家是外贸与经济合作公司,12,143家是地方实业单位与科研机构,160,000家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资企业。单在1999年1月至2月期间,就有61家公司获批进出口经营权。
根据官方公布,到2000年时,工业产品的平均进口税率将调减至15%,到2005年将进一步降低至10%。目前,中国的平均税率少于17%。
1997年4月,中国首次颁布反倾销及反补贴法规,旨在为外贸市场维持秩序和公平竞争,以及保障受影响的本土产业。根据新规例,若发现有外国货品削价倾销且证据确凿,政府可对有关货品征收反倾销关税。
政府用以调节进口的方法主要分为税务与非税务两大类。税务方面包括关税(根据进口货品的到岸交货价征收,另有少数进口税以从量税及复合税的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非税务方面包括进口许可证、配额许可证、进口专营目录管理等。大致上,向原材料及工业用品征收的关税较低,税率少于20%,消费品税率则较高,基本上是20%至50%,少部份奢侈品的关税率则高达100%。从量税计税时以货物的计量单位乘以每单位应纳税金额便可得出该货物的关税税额。
香港及其他与中国订定了关税互惠条约或协定的国家,均可享受中国的优惠入口税率;而普通税率则适用于其他国家及地区。
所有外国商品除缴纳进口税外,还须缴付增值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是17%,但下列商品则为13%:粮食与食用植物油;饮用水、暖气、天然气、煤气、石油气;书籍、报刊、杂志;饲料、化学肥料、农药、农业机械及农膜。
此外,下列11类货品进入中国境内,亦需缴纳消费税。这11类货品包括香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首饰、鞭炮烟花、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税率由3%至45%。
在进口设备方面,中国目前对外资公司实行以下政策:
· 凡于1996年3月31日或之前取得批准的外资企业,可继续享有原来的优惠待遇,直至合同执行完毕,但若要进口指定的20种货品(例如交通用品、办公室用品等),则仍须缴纳规定的关税和遵守有关的规例。
· 凡于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批准的企业,若其从事的行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界定的「受鼓励类」或「受限制乙类」项目,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所需的生产设备,免缴进口环节税,但《外商投资企业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产品除外。
· 截至1998年1月1日,外资企业进口的设备如用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界定的「受鼓励类」或「受限制乙类」项目,作为出资的一部分,凭《国家鼓励发展内外资项目确认者》,便可豁免进口环节税,但《外商投资企业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产品除外。
以下20种商品(如适用)将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无论以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电视机、摄录机、录像机、影带放像机、音响系统、冷气机、雪柜、洗衣机、相机、影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电脑系统、电话机、无线传呼机、传真机、电子计算机、打字机与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等。
产品进口时需出具的文件通常由进口商(代理商、经销商或合资伙伴)办理。中国政府规定进口商品须提交的文件包括提单、发票、装运单、销售合约、一般商品适用的进口配额证明书、进口证(只限适用者)、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地方分局签发的检验证明书、保险单和报关单等。
非税务方面,中国采用了入口许可证及配额方式来限制进口货物:目前,中国对35种类(374项)产品的入口实施许可证制度,入口该类产品,必须事先向有关政府部门审批及申领进口许可证,包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下属的机电司。而部分货品则同时受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所监管。进口货物主要分为两大类:1.15类机电产品,2.13类一般商品(即非机电产品)。中国的配额管理分别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一般商品的进口配额管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机电产品的进口配额管理及出口货物的配额管理。
原则上所有进出口商品均需接受检验,20类进口商品实行强制性安全质量管理,47类商品需要接受强制性检验。检验标准一般在买卖合约中订明,其中包括商品质量、重量、数量、包装及检查方法等,有关标准不得低于相关的中国国家标准。未加贴CCIB商检安全标志的商品均不得进口内地。
政府严禁废物入境在中国领土上倾卸、堆存及弃置。可用作原材料的废物也受到进口限制。
中国与美国在1999年11月15日签署了一项中国进入世贸的中美双方协议,在协议中,中国在农产品业、工业及服务业均有对美国大幅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