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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非关税贸易保护措施

时间:2007-04-23 14:33来源: 作者: 点击:
  加拿大的反倾销措施
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规定了反倾销起诉的处理和调查以及补救措施的实施和管理的法律框架。反倾销的起诉和处理一般是在该国税务署收到起诉文字材料后开始启动。税务署在收到起诉材料的21天内宣布此案是否属于正当。如果税务署认为受损害的材料证据不足而不实行反倾销调查,那么,起诉者可以将此案上诉到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
1996年1月至1998年6月间,加拿大共实施了20起反倾销调查,其中14起是有关钢产品的起诉,19起初步被判为倾销,倾销的临时保证金平均超过42%。最高的一次初步保证金是针对从巴西进口的螺线式约束笔记本,初步保证金为74%,从中国进口的大蒜倾销的保证金为72%,从美国进口的婴儿食品倾销保证金68.7%。
由加拿大税务署实施的反倾销调查可能延续到该出口商同意将货物价格提高到加拿大规定的某一水准,一旦该出口商做出承诺,所实施的临时措施就立即被中止。自1994年以来,加拿大一直没有作过有关新价格承诺的最终裁决。最近发生的两起价格承诺是由于从日本进口的油气井套管以及从美国进口的可缩性塑料袋而引起的。
在作出初步裁决以后,加拿大税务署有90天的时间处理最终裁决事项。在1996年1月至1998年6月期间,该国在处理19起反倾销案件中,对其中2起没有实行最终裁决措施,反倾销最终裁决的保证金平均在42%以上。在此期间,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并在收到初步裁决通知的120天内签发一项调查结论。税务署对受损情况作出肯定的判决以后,在没有承诺的情况下,该法庭对此案件作出最终关税的裁决决定。根据加拿大的规定,如果出口商将其被涉嫌的出口商品价格提高到或超过加拿大税务署事先规定的“正常”价格的水准,该出口商就可以不必再付款。另外,如果“正常”价格评估尚未做出,出口商将其被涉嫌的出口商品价格提高到或超过加拿大税务署事先规定的“正常”价格的水准,该出口商就可以不必再付款。另外,如果“正常”价格评估尚未做出,出口商能按照自己国内市场减价的标准来削减倾销保证金。
根据加拿大钢铁工业协会公共利益的规定,所有实施的措施在5年期间都必须被撤消,除非出口商要求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进行评审。然而,对贸易伙伴而言,加拿大立法措施的持续期是令人关注的一个问题。例如,从1982年以后实施的关于从中国进口的防水胶鞋的反倾销措施于1997年被取消,从1975年实施的关于从韩国进口的照相薄的反倾销措施于1998年才被取消。
加拿大所实施的反倾销措施,50%以上是保护钢铁行业,其他被保护的产品有纸产品(如照相薄)、农产品(如砂糖、蔬菜)和仪器。美国是加拿大实行反倾销的主要目标。其次是中国和韩国等。1996年8月23日和1997年2月13日,加拿大分别对从中国进口的大蒜和热轧碳钢板开始进口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决保证金分别为72%和23.9%,上述两种产品所占加拿大市场的份额分别为58.8%和1.9%。
加拿大的保障措施
根据关贸总协定第十九条款有关保障措施的规定,加拿大可以将规定贯彻到本国的海关税法、进出口许可法和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的法规之中。加拿大的上述法令都贯彻实施了有关WTO保障措施、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加拿大———以色列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加拿大———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然而,从1995年以来,加拿大没有实行过关贸总协定第十九条款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规定了某些农产品以关税率配额形式出现的特别保障措施。
加拿大的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检验措施
加拿大是WTO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检验协定、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和动物流行病国际机构的成员方之一,尤其积极参与WTO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检验协定的工作。在1997年至1998年7月前,加拿大向该组织提交的25个通知书中,其中16个通知书是关于新物质登记方面的要求,3个通知书是关于牛类海绵状脑脊髓病方面的措施,另外一个通知书是关于从美国进口的猪不受进口禁令限制的规定。
加拿大联邦政府已批准将所有食品检验与检疫业务合并给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办理,该项工作已于1997年4月运行,并经农业和农业食品部呈报议会。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将过去由农业食品部、卫生部、工业部以及海洋渔业等部门所承办的检验和检疫业务,全部归属自己一家办理。有关食品安全、经济欺诈、有关贸易的要求,动植物卫生等的检验项目全部由该局办理。然而,有关食品安全政策、标准制定、风险估测、分析测试、研究与审计等业务仍由卫生部承办。此项机构合并的结果丰硕,预计从1998年起每年起码节省4400万加元的支出。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的职能包括,要求撤消那些对公共、动植物卫生有害的非安全食品和染病的动植物;要求撤消从联邦政府以外地方供应商购买的商品和服务;要求法庭做出过渡期法令,以避免违背法令而要承担责任;负责作价和收费;如果客户有能履行有关费用的支付,该局有权撤消或扣留此项服务交易。加拿大食品检验局还可以从事以下业务活动:与他方签订合同备忘录或协议,与一个以上(包括一个)的省政府签订协议,为检验与有关服务的实施建立联邦与省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代表联邦政府签发许可证;出售或提供专利、版权、工业设计、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等。
过去由60个不同进口场所实施的所有进口检验业务,现在直接由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属下三个进口服务中心中的任何一个办理即可。据加拿大有关部门报道,重组后的食品检验局提高了该国进口商品的卫生和安全性,并能使检验部门的重点放在高风险产品方面。此种体制既减少了进口产品的检验时间,同时也减少了进口商品的放行时间。
加拿大的其他贸易禁止或控制措施
根据蒙特利尔“破坏臭氧物质条例”、有害废物进口条例以及巴塞尔公约的规定,加拿大还实施了一些贸易禁止或控制措施。按照危害野生动植物类的国际贸易公约的规定,该国对危害野生动植物类的国际贸易实行贸易限制。根据加拿大环境保护法,该国对毒性物质实行贸易禁止,如遵循WTO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的通知精神,加拿大已于1997年10月通知该委员会,该国禁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有毒的化学品。根据加拿大动植物卫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考虑到卫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考虑到卫生与动植物卫生的因素,加拿大对诸如蜜蜂、鹿、麋、骆驼、美洲驼、猪等实行禁止或限制进口。根据加拿大进出口许可法建立的进口控制表涉及许可证进口的产品,其中大部分是经济方面需求的产品。加拿大许可证制还适用于根据WTO农产品协定规定而制定的关税率配额,以及根据WTO纺织品和服装协定规定而实施的进口数量限制。对于从所有其他国家进口的碳钢和特种钢,包括从签有自由贸易协定国家进口的此类产品,加拿大均实行进口监督,其目的不是监督其进口商品的数量和金额,而是监督其进口商品的体积和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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