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原则
第一条
通过本条约,各缔约国在它们之间建立一个欧洲经济集团。
第二条
本集团的任务是,通过共同市场的建立和各成员国经济政策的逐步接近,在整个集团内促进经济活动的协调发展、不断的和平衡的扩张,日益增长的稳定,生活水平的加速提高以及本集团所联合的各国间更密切的关系。
第三条
为了达到前条所述的目标,按照本条约所规定的条件和速度,本集团的行动包括:
(1)在各成员国之间取消商品进口和出口的关税和定量限制,以及其他具有相同影响的措施;
(2)建立共同的关税率和共同的贸易政策以对待第三国;
(3)在各成员国之间,废除阻止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的各种障碍;
(4)建立农业方面的共同政策;
(5)建立运输方面的共同政策;
(6)建立一个制度以保证在共同市场中竞争不受到破坏;
(7)应用程序以便调整各成员国的经济政策,并补救它们的支付平衡的失调;
(8)在共同市场进行的必要限度内,使各国的立法趋于接近;
(9)设立一笔欧洲社会基金以便增进工人就业的机会,并有助于提高工人的生活水平;
(10)设立欧洲投资银行,通过新资源的发掘以便有助于本集团经济的扩张;
(11)海外国家和领地的加入,以便增加贸易并共同努力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 一 、 赋予本集团的任务,通过下列机构予以执行:
议会;
理事会;
委员会;
法院。
每个机构在本条约所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事。
二 、 理事会和委员会应由执行咨询任务的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五条
各成员国采取一切一般或特别的适当措施,以保证本条约或本集团各机构的文件所产生的义务得以实行。各成员国应协助本集团以完成其任务。各成员国避免采取足以妨碍完成本条约目标的一切措施。
第六条
一 、 各成员国同本集团各机构密切合作,在达到本条约目标的必要范围内,进行调整各该本国的经济政策。
二 、 本集团各机构 应注视不影响各成员国内部和外部的财政稳定。
第七条
在本条约的施行范围内,并在不影响本条约的特别规定下,禁止以国籍为理由进行任何歧视。
理事会经委员会的建议并与议会协商后,得以特定多数采取一切旨在制止这些歧视的决定。
第八条
一 、 共同市场应在12年的过渡时期内逐步建立。
过渡时期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为期四年。每个阶段的期限得按下列条件予以变更。
二 、 每个阶段应当指定同时着手和贯彻的一系列行动。
三 、 从第一阶段过渡到第二阶段是由下述的证明为转移:本条约所规定的第一阶段主要目标是否在实际上已经达到以及除了本条约所规定的例外和程序以外,义务是否已被遵守。理事会在第四年度终结时就委员会提出的报告以全体同意作出此项证明。但是,一成员国不能诿称没有完成它自己的义务而妨碍全体一致的原则。如未获得全体一致时,第一阶段应自动延长一年。
在第五年度终结时,理事会在同样条件下作出证明。如未获得全体一致时,第一阶段应自动再延长一年,在第六年度终结时,理事会就委员会提出的报告,以特定多数作出证明。
四 、 自此项最后表决起一个月期间内,站在少数方面的每个国家,或者在没有达到必要的多数时,任何成员国有权请求理事会指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其决定对任何成员国和本集团各机构都有约束力。此项仲裁机构,经委员会建议由理事会以全体同意指派三人组成之。
如在申请书提出一个月后,理事会未曾指派时,则仲裁机构成员在新的一个月期间内由法院指派之。
仲裁机构自己推定它的主席。
在本条第三款末项所指的理事会表决之日起六个月内,仲裁机构公布它的裁定。
五 、 只有根据委员会建议并经理事会全体一致所作的决定,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才得予以延长或缩短。
六 、 以上各款的规定对自本条约生效起,超过全部十五年以上的过渡时期不发生延长的效力。
七 、 除遵守本条约所规定的例外或变通办法外,过渡时期的届满对规定的全部规则的施行和对建立共同市场的全部完成,构成最后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