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一词是从 20 世纪 70 年代后期才开始流行起来的一个贸易术语, 它是相对货物贸易而言的, 具有悠久的历史。国际服务贸易的计算通常以一国国际收支流量的统计程序为依据。世贸组织 (WTO) 成立以前进行的关贸总协定 (GATT) 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并 1994 年 4 月 15 日正式签署实行, 它第一次将服务贸易纳入多边贸易管理体制。该协定将国际服务贸易描述为“服务提供者从一成员境内向其他成员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得外汇收入的过程”, 据此将服务贸易分为四种具体的形式, 即跨境交付 (从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境外消费 ( 一成员的消费者或企业在另一成员境内使用服务)、商业存在 ( 一成员的企业通过在另一成员境内设立附属企业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 (服务提供者个人从本国或本地区流动到另一成员所提供的服务)。这样服务贸易中的跨境交付、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主要是通过提供服务获得外汇收入, 提供这些服务的就是出口方, 获得这些服务的就是进口方;境外消费在统计上被算做进口, 提供有关服务的获得外汇收入, 自然就成为服务的出口方。目前该定义的权威性和指导性已为各国政府和学术界普遍接受。
据世贸组织统计, 以上四种方式的服务贸易占国际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分别为跨境交付 (25%)、境外消费 (15%)、商业存在 (60%)、自然人流动 (1%)。世贸组织对各成员服务贸易的统计和汇总主要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 的基础数据为依据。目前对各国服务贸易所做的较完整的统计就是各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世贸组织按照内容又将现存的服务分为 12 个大部门 160 多个小部门或独立的服务活动。中国国家统计局《国际收支平衡表》对国际服务收支的分类与世贸组织略有不同。分类上的差异容易造成我国对外交流过程中的不便和统计方面的不一致, 有待尽快予以统一。
一、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概况和趋势
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基本上与服务业的发展同步。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 服务业的大发展带动了服务贸易的发展。主要西方工业国家在步入后工业化发展阶段后, 国内经济的重点逐步向服务业转移, 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也为服务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 人们对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70 年代后期, 世界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超过了货物贸易的增长速度, 劳务输出、技术贸易、旅游、银行、保险等服务贸易活动表现尤为突出。80 年代以后, 技术、知识、资本密集型服务业迅速发展, 金融、银行、保险、法律、租赁、咨询等服务贸易的范围不断扩大, 世界范围内的服务贸易规模和范围进一步得到扩展。进入 90 年代以后, 服务业继续发展, 服务贸易持续增长。
从国际直接投资的部门流向也可以看出, 服务业已经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向, 发达国家之间的相互投资以服务业为主, 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也在不断增加。2002 年美国的服务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64%, 服务业创造了 80% 的就业机会, 服务贸易一直保持巨额顺差, 对弥补贸易逆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欧盟的服务业占经济产值的 2/3, 从业人员 7000 万人。1999 年 15 个成员国的服务业就业人口占全部就业人口的 72.3%;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 24%。
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 发展中国家服务业起步较晚, 基础较差。发展中国家发展较快的服务业有旅游、建筑工程承包、劳务输出、海上运输等, 相比之下, 金融、通讯、信息、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等方面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内容包括市场准入、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原则等。其中, 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不是作为普遍义务, 而是通过谈判作为具体承诺来确定的。世贸组织成立后, 还组织进行了基础电信 (1997 年)、金融服务 (1997 年)、海运服务 (中止) 和自然人流动 (1995 年) 等方面的进一步谈判, 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在服务贸易的谈判中, 发展中成员的态度比较谨慎, 发达成员也有很多保留。在已经提交的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初始清单中 (共包含 149 个服务部门), 发达成员的承诺覆盖率达 80%, 在健康、教育、娱乐、文体和商务等领域的承诺还很有限;经济转轨成员的承诺覆盖率超过 50%, 主要限制表现在研究与开发、房地产、租赁等服务等部门;发展中成员的承诺覆盖率只达到 16%, 主要集中在旅游和相关的饭店和餐饮方面。发展中成员对保险业做出承诺的占 1/2, 对金融服务业做出承诺的占 1/3, 对计算机和相关服务、建筑业做出承诺的占 1/4, 对增值电信做出承诺的占 1/5。
目前, 服务贸易是各经济体重点发展的领域, 而技术进步已成为推动服务业发展和服务贸易扩大的巨大动力。通讯和信息技术的大发展及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采用大大加快了服务业国际化的速度。全球服务业的发展和服务贸易的扩大是必然的趋势。
从全球服务业发展和服务贸易的分工来看, 发达国家在金融、保险、通讯、信息、专利许可、咨询、法律、广告等服务的业务中所占比重会进一步提高, 建筑、运输、旅游、餐饮等服务将逐渐走向衰退或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这种现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世界服务贸易的基本格局。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逆差的局面在短期内难以得到根本的改变。
世贸组织有关服务贸易的谈判进程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服务贸易的发展。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政策的约束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办法, 是针对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服务业发展不平衡而做出的现实的选择。但这并不是鼓励发展中成员固步自封。发展中成员服务业垄断和国有经济比重过高的现象是事实, 本身也具有通过开放来提高自身发展和服务水平的积极性。另外服务贸易的谈判进程还不仅取决于在服务领域的妥协和让步, 也同世贸组织其他议题的谈判密切相关。如果发达成员能够在发展中成员所关注的其他议题上做出较大的让步, 发中成员在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方面做出适当的、甚至更大的让步也是完全可能的。
近年来, 全球范围内形成了许多区域性和跨区域自由贸易集团。集团内部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和集团范围的扩大, 最终也将有利于贸易自由化在更大范围的实现。但这种趋势极有可能将某些成员排斥在边缘地带, 不利于各成员的共同发展。
二、我国服务业发展的状况和对外开放的承诺
1978 年以来, 中国服务业增加值占 GDP 的比重从 23% 上升到 33%, 年均增长速度超过 10%。1978 年, 中国服务业从业人员只有 4890 万人, 2003 年猛增到 2.2 亿, 几乎是同期制造业从业人员的两倍, 服务业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重由 12% 上升到 29%。调查显示, 近年来北京、济南、重庆、武汉等城市劳动力需求的 80% 以上来自服务业, 天津、沈阳、南宁、西安、成都、西宁等城市也在 50% 以上。目前, 内地经济的新增长点、消费热点以及一些供不应求的领域大都集中在服务业。
中国服务业已具备加快发展的巨大潜力和现实条件, 但发展仍相对滞后。服务业占 GDP 的比重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和世界平均水平, 而且同低收入国家也有较大差距, 服务业总体技术水平较低, 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经营方式比较落后, 服务效率和附加值不高。我国在世界服务贸易方面所占的份额也比较低。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2 年的统计, 我国当年的服务贸易总额为 863 亿美元, 逆差为 68 亿美元。各类服务中, 旅游服务贸易额较大, 为 358 亿美元, 顺差 50 亿美元, 大部分为逆差, 运输业逆差最大, 为 79 亿美元, 其次是保险业 (-30.37 亿美元), 专有权使用和特许排在逆差第三位 (-29.81 亿美元)。比较而言, 交通运输有进有出, 后两项出口很少, 主要为进口。从服务贸易构成看, 运输和旅游在当年服务贸易中所占的比例达 63.9%, 但即使业绩最好的旅游贸易所占的全球份额也只有 3% 左右。
面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浪潮, 我们的态度是积极的。1990-2001 年间的全球服务贸易统计中, 中国的服务贸易进口年平均增长率达到了 23%, 成为服务贸易进口增长最快的国家。在向世贸组织提交的减让表中, 我国对绝大多数服务项目都做出承诺, 开放力度较大。对一些比较敏感的部门和国有化程度较高的部门, 我们采取了逐步开放的政策, 表现为逐年扩大开放程度和逐渐扩大开放区域两个特点。具体情况如下:
1. 我国对大部分商务服务的限制很少。
我国在计算机及相关服务方面基本没有限制, 这对于发达国家来说, 是利益很大的一块业务。另外, 我国对摄影、会议、翻译等服务没有限制;2005 年全部放开广告服务;对办公机械和设备的租赁, 也只限制提供者的全球资产总额 (500 万美元)。我国对会计、审计和簿记等专业服务的限制也较少, 税收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 2007 年前允许合资, 以后可独资;建筑设计、工程和城市规划服务在 2006 年前允许合资, 以后可独资。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允许合资, 医疗服务有数量限制。比较而言, 对法律服务的限制较严。
2. 我国对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旅游及相关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等领域的开放程度也比较高, 限制较少。
我国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分销其在中国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同时也允许外商在中国设立合资企业, 从事绝大多数进口和国产产品的佣金代理业务和批发业务, 并采取逐步扩大开放区域的办法放开零售业务, 零售产品范围也逐年放开, 承诺在 2004 年取消对特许经营和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我国不限制外国个人受中国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邀请或雇佣到中国提供服务, 也允许外商参与合作办学, 但合作办学的领域不包括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教育等特别教育服务, 以及初等和中等义务教育。我国允许外商环境服务和环境咨询服务, 但不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检查。
我国允许外商在中国建立饭店和餐馆;允许有实力的外国旅行社逐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旅游服务。我国允许外商从事公路、铁路和航空运输, 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部分水运业务。外商还可在中国从事仓储服务,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从事货运代理业务、海运理货、海运报关、集装箱堆场、海运代理业务, 可提供计算机订票系统服务, 为中国空运企业提供服务, 为向外国航空公司在中国的代表处或营业所提供服务。
3. 我国对建筑工程、通信、金融、保险等领域市场准入的限制较严。
在建筑工程服务方面, 外商参与的业务范围局限于:全部由外商投资或者外国赠款建设的项目, 国际金融机构资助的项目, 外资超过 50% 的项目和中国建筑企业因技术困难不能独立完成的项目 (外资可少于 50%), 完全由中国投资但中国建筑企业难以独立完成的项目。我国对现有中国邮政部门专营的服务有一定的保护, 对外商参与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服务采取逐步开放的政策;允许外商在不损害中国对音像制品内容审查权的情况下同中国同行合作, 从事音像制品分销 (电影除外)。
我国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逐渐在中国开展人民币业务, 也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咨询、中介、资信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证券研究、关于收购的建议和关于公司重组和战略策划等金融服务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保险公司逐步在中国开展除法定保险以外的寿险、非寿险和再保险业务, 以及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 国际海运、空运和陆运保险和再保险经纪;允许外国证券机构直接从事 B 股交易, 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在中国设立合资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和基金管理业务。
三、对服务业扩大开放的政策建议
我国服务业产值主要集中在国内, 出口收入所占份额很小。中国服务业产值与服务部门出口收入之间不存在相关性或相关性很小。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服务业国际化程度低, 国内竞争的压力也比较小, 普遍存在着低效率、高成本、服务差的现象, 同时造成了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资源配置的不合理。提高服务业的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是今后所面临的根本任务。加大服务业市场开放力度, 有利于早日实现这一目标。具体来说, 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进一步加大服务业吸引外资的力度, 在与外国同行的竞争与合作中迅速提升服务水平。
从国际背景来看, 目前全球国际直接投资中服务业所占的比例达到了 60%。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 都非常重视服务业吸引外资。而我国所吸收的大部分外国直接投资长期以来都集中在劳动密集型制造业。2003 年 1-3 月, 我国服务业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2140 个, 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30.4 亿美元, 只占同期全国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及实际吸收外资总额的 24.8% 和 23.2%。加大服务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确实很有必要, 这还可能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新亮点。
2. 正确面对外来的冲击, 逐步开放市场。
对于开放给某些国有化程度高的服务领域带来的冲击, 我们应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加大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 必然会给国内的服务企业造成更大的压力, 并且还可能出现体制改革所引发的一些问题, 比如资产重组, 人员剥离等。但这些问题都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只要我们把眼光牢牢地盯在服务水平的提高和服务业长远的发展上, 引入外国竞争与合作就肯定是好事, 对我们有好处。但在具体服务市场的开放过程中, 我们应该坚持渐进的、区别对待的做法。这样做有利于化解在开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也有利于不断总结经验, 更有利于我国企业逐渐适应同外国同行的竞争。从部门来看, 对社会稳定不太敏感的建筑领域和保险领域吸引外资的力度还可以再大一点, 步伐再快一点。而金融领域吸引外资需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采取合理的步骤进行。对传媒领域的市场开放需要更加谨慎, 在没有合适的方案之前, 宁可再等待、观望一段时间。
3. 大力发展我国具有相对优势的服务业, 鼓励企业走出去。
目前,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在想方设法促进本国具有优势的服务业出口。许多国家甚至还采取了很多政府干预的方式大力扶植服务业的发展, 如建立服务自由贸易区, 鼓励外国投资者在自由贸易区设立服务企业, 建立或改造服务基础设施等。我国有一些服务行业在国际竞争中也具有一定的相对优势, 有一些行业虽然比较薄弱, 但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政府应积极鼓励和扶持我国已初步具备国际竞争能力的优势服务企业走出去, 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比如参与国际工程承包, 发展国际旅游等, 大力支持技术含量较高的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对一些目前我们在国际市场上还不具备绝对竞争优势的服务部门, 也可发挥比较优势, 在亚洲邻国和非洲、拉美较落后的国家寻找机会, 争取一定的市场份额。
4. 积极参与服务贸易谈判, 努力创造对我国有利的国际发展环境。
在世贸组织内部, 发达成员急于打开发展中成员的市场。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发展中成员造成了压力, 但如果从另一个角度来看, 也正是发展中成员加快发展的极好机会。贸易谈判中的让步是相互的, 既然发达成员要求发展中成员更多地开放服务领域, 发展中成员就完全可以要求发达成员也让出一部分市场。单就服务贸易领域看, 发展中成员的优势也是存在的, 比如劳动力资源。自然人流动的阻力主要来自发达成员, 他们为了减少本国失业, 政府和各种行业协会、同业工会等组织都在竭力排斥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劳务。所以我们在服务贸易谈判过程中应坚决要求发达成员在劳动力流动方面做出让步, 并以此来换取发展中成员更大的市场。
5.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和贸易自由化。
世贸组织成员众多, 利益冲突严重, 形成决议很难。这是由世贸组织的性质所决定的, 急于求成的态度在这里行不通。但这并不意味着贸易自由化的停顿。各种区域性或跨区域市场一体化或自由化贸易组织的形成和发展, 一样也在推动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目前, 这类组织非常活跃, 服务贸易自由化在一些集团内部率先进行, 如亚太经合组织 (APEC) 已决定首先在电讯、交通、能源和旅游四大领域采取集体行动, 加强组织内部各成员的合作。我国政府应积极迎合各种小集团倡议或者提出自己的集团化方案, 通过多层次、多角度、多领域的协商与合作, 努力创造对参与各方都有利的经济贸易环境, 从而也带动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我们还可以积极倡导中国与非洲、中国与南美、中国与所有周边邻国组成的各种合作论坛或组织, 逐步加大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形成符合我国发展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