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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承诺:服务贸易领域入世承诺的构成

时间:2007-06-28 15:35来源: 作者: 点击:
  

    一、GATS协定的主要内容

    GATS协定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1条“范围与定义”,是关于服务贸易的要领和GATS协定管辖范围的规定。第二部分“一般义务与纪律”,规定了最惠国原则、透明度原则、机密信息的披露原则、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经济一体化原则等成员方应当遵守的一般性原则与义务。第三部分“具体承诺”,规定具体承诺中的市场准入问题和国民待遇原则。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规定成员方有实施逐步自由化目标的义务及其实施的方式。第五部分“机构条款”,规定服务贸易纠纷的磋商机制、服务贸易理号召会的构成及其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第六部分 “最后条款”,规定拒绝给予GATS协定项下的利益的情况,解释了GATS协定中的基本定义。第七部分“附件”,包括《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和《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和《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共八个附件。

    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的第六部分是“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分九个部分对中国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提出要求,这九个部分分别是:许可、合作伙伴选择、股权的调整、设立商业保险机构的以往经验要求、检验服务、市场调查、法律服务、少数股持有者的权利和具体承诺减让表。

    1、许可。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第306—313条。

    对于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发放服务贸易营业许可的问题,中国工作组提出以下问题:
    首先,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正在作出的关于增加政策法规的透明度的全面承诺和向各国政府及服务提供者就包括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在内的与GATS协定有关的任何事项提供住处的努力表示欢迎。同时,这些成员表示仍然对中国现行服务体制,特别是有关营业许可程序的申诉制度缺乏透明度表示关注。为了与WTO协定、《中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相一致,工作组成员指出,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本身不应当构成对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壁垒,并且,其对服务贸易的限制作用也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这些成员认为,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起,中国应当公布负责授权、批准或者管理中国已经做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的主管机关清单以及具体行业的营许可程序和资格条件。

    其次,在报告书中,一些工作组成员还对保持管理者与其所管理对象的独立性问题表示关注。

    第三,一些工作组成员指出,《世界行为守则》赋予成员方规范无固定地点销售的合理基础,而中国目前的法律并没有明确无固定地点销售合法地位。成员们认为应当将这一问题纳入立法考虑的范围。

    最后,工作组成员表示欢迎中国在逐步取消地域限制的前提下允许保险公司设立内部分支机构的承诺。一些成员指出,中国根据GATS协定第16条和第17条在保险行为的减让表中列出了外国保险公司申请在中国提供服务所需要许可方面必须满足的资格条件,作为对外国保险公司的开业限制。这些资格条件对包括申请人在任一WTO成员中的最短设立时间、总资产额以及在中国维持代表处的善等情况作出要求。但是,这些资格条件不应当适用于已经在中国设立的外国保险寻求设立分公司或者支公司的情况。

    对此,中国代表作出以下承诺:

    (1)增加透明度

    中国代表确认,中国遵守GATS第3条规定的“透明度原则”,将为国内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的透明化作出积极的努力。中国将根据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332条的规定,公布服务贸易领域负责授权、批准或者管理各行为营业许可和经营活动的主管机关清单元,包括国家主管的行政机关和中央政府主管机关授权的组织的名单及其权限。另外,中国将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起,在正式刊物上公布中国所有的行为许可程序和条件,为外国服务提供者和成员方政府提供及时、充分和准确的信息。

    在报告书中,中国代表还确认,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起,中国将保证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不构成市场准入的壁垒,并且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会超过必要的限度。依照中国在WTO协定、《中国加入议定书》及其具体承诺减让表项下的承诺,中国代表确认,对于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所包含的服务,中国将保证:

    ①中国的行业许可程序和条件在正式发生效力以前进行公布,以便申请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②在公布的内容中,中国将列明中国的行业许可程序和条件中所有相关主管机关进行审议和作用出议定的合理是限,以便主管机关及时地处理申请人的申请和申请人对主管机关进行监督;

    ③申请人不经单独邀请即可以申请许可。任何经济主体只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一般性要求即可以提出申请;

    ④行业许可程序收取的任何费用(不应当被理解为包括通过拍卖或者投标过程所确定的费用)将与处理申请所需要行政费用相当,主管的行政机关不得收取额外的费用,增加申请人的负担;

    ⑤行政主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根据中国国内法律、法规判断申请是否符合完备性要求,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不完备,应当明确通知申请人应当另外补充的信息,并且给予申请人补充的机会;

    ⑥针对所有申请都应当迅速作出审查决定。申请人可以根据公布文件中的合理期限判断作出决定的期限是否超时;

    ⑦如果申请被终止或者被拒绝,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对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在根据被终止或者被拒绝的原因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正后,申请人应当有机会自行选择是否重新提交申请;

    ⑧如果申请获得批准,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获得许可或者批准后,申请人在根据中国有关企业登记的法律制度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进行注册以后,即可以开始其营业活动。按照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公布的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的规定,主体资格注册的完成期限是递交有关文件后的两个月;

    ⑨如果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要求专业人员获得许可证必须通过某种考试,则此类考试将定在合理间隔进行,以使欲获得许可的专业人员有机会参加。本条中所指的考试,指根据承诺减让表的规定,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而且应当参加的、专业人员获取从业资格的考试,如国的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等。

    (2)保持独立性

    中国代表在报告书中确认,除快递业务和铁路运输服务以外,对于所有包含在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的服务部门,相关的管理机关将独立于其所管理的任何服务提供者。对于快递和铁路运输服务部门,中国将遵守WTO协定和《中国加入议定书》的其他规定,对其管理者与管理相对人的关系进行控制。

    工作组此项要求主要是针对中国的国家行政机关与国有企业的关系问题提出的。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遗留物,国有企业与主管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仍存在某种联系,甚至国有企业承担了一部分行为主管的职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这种“暧昧”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主管部门行使职能的公正性,极易造成国有企业与同行为其他企业的不平等待遇。为了建立公平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目前中国正在极力切断国有企业与主管行政机关的联系,改变国家股权人权利的行使方式,用现代企业制度重塑国有企业。同时,正在推进的政府机构改革,以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为目标,清晰界定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角色定位是廉政建设的必要步骤。

    (3)关于无固定的地点销售服务的立法
  中国政府表示,中国将与WTO成员进行磋商并且制定符合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及其在GATS协定项下义务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

    无因定地点的销售服务,即直销服务。直销服务是一种古老的销售方式,不建立店铺,以“手递手”的方式提供销售服务,具有节约流通费用和广告费用、销售渠道单纯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等优点,至今仍在美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中盛行。现代直销还从单纯的商品销售发展到提供服务这种无形商品,广泛应用于保险业、基金业街道地为。直销方式在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但因为缺乏相关立法的规制,一直处于无序的状态。近年来,中国一直在进行直销立法的相关工作。在具体承诺表中,中国承诺,除对自然人流动的限制遵守水平承诺的规定以外,在无因定地点的批发和零售的市场准入和享受国民待遇方面,中国入世后3年内将取消所有限制。

    (4)关于保险行为

    在承诺中,中国代表确认,对于申请获得进入中国市场许可的外国保险公司的资格条件要求,不适用于已经在中国设立的、寻求设立分公司或者支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同时,中国代表还确认,分公司和支公司是母公司的延伸,而不是单独的法律实体,中国将在此认识的基础上,并且在符合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规定(包括有关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的情况下,允许霜关外国保险公司设立内部分支机构。

    另外,对于中国工作组成员提出的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中保险行为某些术语含义的问题,中方代表作出如下界定:

    ①“统括保单”,是指对同一法人位于不同地点的财产和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单。统括保单只能够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的业务部门出具,中国不允许其他分支机构办理出具统括保单的业务。

    保险标的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统括保单业务。如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中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每年列名和公布的项目)的投资者符合以下要求之一,则投资者可以决定从位于投资者法人所在地的保险公司那里购买统括保单:保险标的的投资全部来自中国国内(包括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并且投资者的投资额占总投总额的15%以上;保险标的部分投资来自中国国外、部分投资来自国内(同样包括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并且中国投资者的投资额占国内总投资的15%以上;全部投资取自国外的项目,每个保险公司均可以统括保单的形式提供保险范围。

    涵盖同一法人的不同保险标的的统括保单。对于位于不同地点、由同一法人拥有的保险标的(不包括金融、铁路和邮电行为和企业),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办理统括保单业务:出于支付保费税的考虑,允许在投保人的法人或者核算单位所在地组成的保险公司出具统括保单;如果保险标的50%以上的保险金额来自一大中型城市,则无论该投保人的法人或者核算单所在地组成的保险公司出具统括保单;如果保险标的50%以上的保险金额来自一大中型城市,则无论该投保人的法人或者核算单是否位于该城市内,位于该城市的保险公司都可以出具统括保单元。

    ②大刑商业险,是指符合下列条件 对任何大型商业企业承担的保险风险:中国加入WTO时,年保费总收入超过80万元人民币并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中国加入一年后,年保费总收入超过60万元人民币并且投资额超过1.8亿元人民币;中国加入两年后,年保费总收入超过40万元人民币并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③中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的“法定保险”仅限于下列具体险种,并且不再增加其他行业或者产品: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公共汽车和其他商业运罢工工具驾驶员和运营者的责任险。

    ④中国代表确认,对“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定义的任何变更,都将与中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及在GATS协定项下的义务相一致,从而达到逐步开放对这引起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的目标。

    2、合作伙伴选择。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314条。

    一些工作组成员在报告书中对中国对与外国服务提供者进行合营的中国公司设置一定条件 现行做法表示关注。这些成员表示,中为符合这些条件 潜在合作伙伴的数量可能是有限的,所以这种做法极有可能在事实上起到配额的作用。实际上以提高本国公司申请合营的条件、限制要画公司成立中外合营企业资格的方式限制了外国服务的提供者的选择,最终增加了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中国的难度。

    对此,中国代表确认,外国服务提供者将能够与自己选择的任何中国实体进行合营。外国服务提供者甚至可以选择合营企业经营行为以外的、在中国合法设立的中国实体作为合作伙伴。同时,该合营企业应当与国内同行为企业同样,必须满足该和该行业主管部门公开提出的审慎的和上体的行为要求。

    工作组成员提出本条要求基于对中国目前经济结构与政策实施方法的了解。首先,中国政府有能力通过限制要画企业的方式达到限制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的目的,从而命名外国服务提供者无法起码正享有具体温表承诺减让表所允诺的利益。其次,在电信等一些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垄断的领域,由于国家长期的管制,经营者数目较少,如果外国服务提供者只能够与本行为经济实体合营,可选择的余地太小,能够进入中国市场的只能是少数企业。则根据此项承诺,中国将不再能通过对本国企业参与合营提高门槛或者作出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为要求等措施来变相地限制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有关领域。但是,中国的行为主管部门出于行业发展的审慎考虑,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公开提出的对具体行为营业者的要求,普遍适用于境内本行业的一切营业者,外商投资企业当然应当遵守。

    3、股权的调整。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315条。

    中国代表确认,已经设立的中外合营企业的中外合作伙伴将可以自由讨论修改他们各自在合资企业中的参股水平,并且在双方达成协议并且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实施该项修改。中国代表确认,只要此种调整股权协议合汉达成并且符合中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关于股权的相应承诺,就应当获得批准。

    中外合营企业内部的股权比例,是企业合作者之间的内部问题,合作者之间有权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协义的方式解决,管理者不应给予过多的干涉。但是,该种协议的达成过程必须符合中国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具备完整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否则不能成立或者生效。同时,中国入世承诺表根据中国服务贸易领域发展的实际情况,经与WTO成员国磋商而达成的减让承诺,具有法律效力,该股权变更协定必须符合该行业承诺中关于股权比例的规定。

    4、保险部门中设立商业机构的以往经营要求。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316条。

    中国代表确认,如果一个保险公司进行合并、分立、改组或者法律形式的其他变更以后成立的新经济实体继续提供保险服务,则视为满足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保险行为要求中包含的设立商业机构的以往经验要求。

根据这一承诺,保险公司主体形式发生变更以后,如果新成立的主体仍然从事保险行业的经营活动,可以继承原保险公司的从业资历,中国的法律制度不将其视为新公司而提出重新累积商业经验的要求。

    5、检验服务。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317条。

    中国代表对于工作组成员就检验服务行业提出的问题表示确认:除中国的具体承诺闰让表中另有规定以外,中国将不再保留对外国和外商投资的商品检验机构的经营构成壁垒作用的任何要求。

    目前,中国检验机构的主管机关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该机关负责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审批并监督管理涉外检验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的检验机构)。根据承诺,中国对外商投资的商品检验机构和外国检验机构的限制保留在入世承诺表的范围内,不再对其经营设置任何壁垒。

    6、市场调查。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318条。

    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关于市场调查服务行业的规定表示关注。对于工作组成员在这方面提出的问题,中国代表在报告书中确认,中国的“市调查服务”被定义为“旨在获得关于一个组织的产品在市场中的前景和表现的信息的调查服务,包括市场分析(市场的规模和其他特点的分析)和对消费者的分析(包括对消费者的态度和喜好的分析)。”同时,中国代表承诺: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起,将取消对市场调查服务的预先批准要求。在中国注册的从事市场调查服务的市场调查公司,只需要将调查方案和问卷表格向省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备案。

    市场调查行业是兴起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一种服务行业。准确、及时的市场调查结果对企业的决策和经营活动起到正确有引导作用。加入WTO以前,中国的主管机关要求提供市场调查服务的企业必须将其调查的内容与有关计划报请批准后,调查才能进行。加入WTO以后,中国将原有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只需要将调查方案和问卷表格向省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备案即可,免去了企业申请许可的负担。

    7、法律服务。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319条。

    对于工作组成员提出的有关“中国执业律师”概念的问题,中国代表澄清表示,中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所列的“中国执业律师”,是指获得中国律师资格证书、持有中国执业许可证并且在一个中国律师事务所注册执业的中国公民。

    在2001年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等规定,中国执业律师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三个条件:首先,通过中国司法部组织的国家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其次,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第三,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注册,成为执业律师。2001年,国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废止了《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并颁布了《国家统一司汉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对律师和法官、检察官司的资格考试办法作出重大变更。国家从2002年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即所有欲取得法官、检察官司和律师资格的中国公民必须通过统一考试,获取从业资格。因此,本条承诺中的“获得中国律师资格证书”所指的情况发生了变化,更为准确的表述应当是“获得中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资格证书”。

    8、少数股持有者的权利。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320条。

    在报告书中,中国代表确认,尽管中国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的一些部门对市场准入承诺进行了限制,只允许外国人持有少数股权,但是少数股持有者可以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措施行使其在投资中的权利。此外,WTO成员可以诉诸WTO争端解决以保证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中的所有承诺得到实施。

    如何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将发挥对管理层的激励作用和保护股东——尤其是不占控制地位的小股东的利益相结合,是法律平衡艺术的难题。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是中国公司制度立法及其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的任务之一。在承诺表中,中国在某些行业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设立了一定的股权限制,外国服务提供者不因其不具有对公司的多数股权而不受保护,投资者的地位和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WTO协定的附件2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规定设立WTO的争端解决机构(DSB),负责管理对适用协定的磋商,对与协定和承诺有关的争端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受理成员方的有关起诉讼和上诉并作出法律处理,监督建议和裁决的执行。DSB有权设立专家组审理诉讼,并设有一个常设的上诉机构审理有少数股权的外国投资者,若认为中国没有履行承诺减让表中的具体承诺,可以诉诸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具体承诺减让表。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321条。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321条规定,中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各行业的市场准入承诺,已载入中国加入议定书附件9的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

    三、中国加入议定书

    中国加入议定书正文关于服务贸易领域的只有一项。

    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条第4项:

    中国可以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类措施已经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且满足GATS协定《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GATS协定第2条第1款:

    在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方应当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根据这一规定,各成员方应当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以平等的最惠国待遇。

    GATS协定第2条第2款:

    一成员可以维持与第1款不一致的措施,只要该措施已经列入第2条豁免附件并且符合该附件的条件。

    议定书本项规定是对GATS协定关于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豁免的强调。

    根据此项规定,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附有《中国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清单列举的适用最惠国待遇例外的部门是国际海运服务部门,包括货物的运输和旅客的运送。在此行业领域与GATS协定第2条最惠国待遇不一致的规定,系依据签约方之间国际海运行业的状况作出,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通过双边协定,有关方面可以根据中国有关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国独资子公司的法律制度,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国独资子公司形式的经济实体,为其承运人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从事日常业务。该措施适用的国家和适用的期限没有明确。

    2、双边货载协定。适用于阿尔及利亚、阿根廷、孟加拉国、巴西、泰国、美国和扎伊尔。适用的期限根据有关协事实上的规定确定。

   《中国加入议定书》附件9的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是中国对于各服务贸易行业承诺,具体分为适用于承诺表列出的所有领域的水平承诺与适用于各个行业的具体承诺。水平承诺与具体承诺分别从服务贸易的跨境交付、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个方面作出对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限制,个别行业还有其他承诺。跨境交付是关于外国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费用跨境偿付规定,涉及到资金的外流。境外消费,是关于与外国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有关的在中国国境外付费项目的规定。商业存在,是指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中国市场设立经济主体的问题。商业存在,是指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中国市场设立经济主体的问题。商业存在中一般包括对于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商业存在形式限制、地域限制和数量限制等。商业存在形式,指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的经济主体的形式,例如是只能设立中外合营企业还是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是否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地域限制是指承诺表对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的地区作出限制。数量限制对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服务提供者能够设立经济主体的数量进行限制。自然人流动,是关于外国服务提供者雇佣的外籍服务人员或者作为个人的服务提供者进入中国境内提供服务的规定。

    由于中国本国服务行业的实力有待发展,WTO成员国一致同意中国的服务贸易领域对WTO成员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实行逐步的开放。根据这一原则,中国从各个行业的实际出发,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和享受国民待遇原则方面作出限制,大部分的限制将随着中国服务行业的发展和开放的实际需要,根据与成员国之间的谈判而逐步开放。

    市场准入限制,主要是对欲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从资格条件和进入要求两方面提出要求。资格条件,主要是要求外国服务提供者在自用资金、从业经验等方面符合承诺表规定的准入条件。对资格条件的要求一般置于商业存在中进行规定。根据不同行为的实际情况,承诺表对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作出或者不作出特定的资格条件要求。当承诺表作出特别要求时,只有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外国提供者才可以进入中国市场。进入要求是对于获准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服务提供者的要求,又分为跨境交付、商业存在形式、地域限制、数量限制等方面。国民待遇限制,是承诺表在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及其进入中国市场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独资企业提供与国内同行业企业同等待遇限制,是承诺表在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及其进入中国市场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独资企业提供与国内同行业企业同等待遇方面的限制。承诺表从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个方面规定与中国同行业企业的区别待遇。
    具体承诺减让表的水平承诺,主要从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方面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作出限制:

    1、市场准入限制。

    (1)商业存在方面

    在中国,外国投资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设立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营企业,中外合营企业有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两种类型。

    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外资所占股权比例不应少于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的25%。

    由于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法规目前仍在起草中,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除非在部门承诺中另有规定的以外不作承诺。

    外国企业可以在中国设立代表处,除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税收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行业以外,该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营业员利性的活动。

    各中外合作协议或者股权协议,或者设立或者批准现有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从事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营业许可中规定的所有权、经营活动所及业务范围,不得比其在中国加入WTO时更具有限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归国家所有,企业和个人使用土地应当符合以下期限要求:为居住目的的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为工业目的的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为教育、科学、文化、公共卫生、体育目的的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为商业、旅游、娱乐目的的土地使用期限为40年;为综合利用及其他目的的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

    (2)自然人流动

    除对以下几类自然人入境和居留的措施承诺以外,不作其他承诺:①在中国已经设立了代表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WTO成员方的公司,其经理、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和专家作为高级雇员,作为公司内部人员临时调动,允许入境,在中国居留首期为3年;②来自WTO成员方公司的经理人高级行政管理体制员和专家被中国境内的外国投资企业雇佣时,允许入境,在中国居留首期为3年。如果其雇佣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雇佣时间不满3年的,以合同时间为准;③服务销售人员——即不常驻中国,不从中国境内的机构获取报酬,不直接提供服务,只是代表某一国外服务对象的服务的人员,允许入境,时间不超过90天。

    2、国民待遇限制。

   (1)商业存在方面

    在视听服务、空运服务、医疗服务方面,对于目前给予国内服务提供者的补贴,不作承诺。

   (2)自然人流动方面

    除在市场准入限制项下关于自然人入境和居留措施的承诺以外,不作承诺。

    承诺减让表还包括以下三个附件。附件1《参考文件》,是关于基础电信业务监管框架的定义和原则规定,规定了用户、基本设施、主要供应者的概念,对竞争保障措施、互联、普遍服务、许可标准的公布、独立的监管机构和稀缺资源的指派与利用等基本原则的实施规定必要的步骤。附件2《分销服务》,规定分销服务的四个分部门:佣金代理服务、批发、零售和特许经营的服务内容。附件3《保险:“统括保单”定义》,规定了特殊的保险业务种类——“统括保单”业务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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