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贸易概念
补偿贸易(CompensationTrade),一般是指一方在信贷的基础上,从国外的另一方买进机器、设备、技术、原材料或劳务,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用其生产的产品、其他商品或劳务,分期清偿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它是从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由前苏东国家与西方国家之间的贸易发展起来,到80年代在发展中国家得以扩展的一系列贸易行为。有统计资料显示,到80年代中期,涉及某种补偿贸易协议安排的贸易占到整个世界贸易的15—20%;改革开放以来,补偿贸易在中国的对外贸易中也占据了较为重要的地位。
补偿贸易的主要特点
补偿贸易通常容易被描述成为易货贸易的一种形式,正因为如此,它在发展中国家的扩张行为被视为令人疑惑的复古行为。然而,仔细观察补偿贸易的两种普通形式的交易结构(返销和互购),显示它们并不包括易货条款(即以货易货),但它们包括两个分离的钱物交易协议,进口是基于出口方从进口方购买商品或服务。因此,大多数反向贸易协议的实质不是易货而是互惠(Hennart,1987)。补偿贸易的主要特点是:(1)贸易与信贷结合。一方购入设备等商品是在对方提供信贷的基础上,或由银行介入提供信贷。(2)贸易与生产相联系。设备进口与产品出口相联系,出口机器设备方同时承诺回购对方的产品,大多数情况下,交换的商品是利用其设备制造出来的产品。(3)贸易双方是互惠关系。补偿贸易购入的是机器设备,出口的是产品,可以说是一种进出口相结合的特殊的信贷交易,具有明显的利用外资的作用。
补偿贸易的做法,主要有两种形式:(1)返销,由设备进口方利用对方提供的设备和技术制造的产品,包括直接产品或有关产品,偿付进口设备的货款。(2)互购,即设备进口方支付设备的货款,不是用直接产品,而是用双方商定的其他产品或劳务来偿付。所以,这种情况下的交易,为两笔互有联系而分别进行的交易。此外,补偿的形式还可采用部分产品或劳务补偿与部分现汇补偿的方法,这种方法被称为部分补偿;或者因第三方参与补偿贸易,例如由第三方接受并销售补偿产品,或由第三方承担或提供补偿产品等,称为多边补偿。不论哪种形式,双方磋商达成协议后,一般都要签订补偿贸易的书面文件作为补偿贸易当事人执行协议的依据,主要包括有补偿贸易协定、设备进口合同、返销或互购合同等。
补偿贸易方式
补偿贸易的形式很多,其基本形式有直接补偿、间接补偿和综合补偿三种。
(1)直接补偿,又叫返销,它是设备、技术或劳务的供应方式以下简称购买方或进口方)使用所进口的设备、技术或劳务,直接制成的产品或有关产品偿付贷款。
直接寂偿有两种补偿方法:一种是设备、技术或劳务的供应方式以下简称供应方或出口方面)——购销购买方的产品;另一种是由购买方自行销售产品,将所得外汇偿付货款。
(2)间接补偿,也称加购或互购。它是进出口双方以商定的商品(即与所交易的设备、技术或劳务无关的间接产品偿付货款。
这种偿付方式,主要适用于当购买的设备等不生产可供出口的有形产品,譬如电讯、交通设施和旅游设施的进口等等,或者当购进设备所生产的产品并非供应方所需要的商品的情况下,只能以双方商定的某他商品偿付货款。在间接寂偿方式下,两毛交易既相互联系又分别进行。即在一定时期内,设备的供应方有承担向设备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以抵偿设备货款的义务;设备购买方在签订购买设备、技术或劳务协议的同时,应和供应方签订一个出口合同作为进口条件。
由于间接补偿的补偿产品是间接产品,一般是现成的商品,因而偿还期可较短些。
(3)综合补偿:一般来说,设备、技术或劳务和的出口方希望采购销路好或自己所需的新品,而进口方则希望对方能够购销自身较难推销的商品。因而,双方往往在补偿的商品的类别、品种等总是上较难取得一致,为此出现了不少综合平衡的补偿方式:有进口方以部分产品、部分外汇或者部分直接产品、部分间接产品综合补偿给出口方的双边补偿,也有由第三者接受并销售补偿产品,或者由第三者提供补偿产品并负责向国外履行补偿的多边补偿。
综合补偿方式,做法灵活多样,牵涉面广,关系复杂。一般进口方对出口方的清偿是分期进行的。通常以每半年或每一年结算一次。整个补偿期的长短须根据购买的总金额,生产能力和偿还能力等情况来确定。
补偿贸易的程序
补偿贸易的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准备阶段、有效期商阶段和签约阶段。
(1)准备阶段:道德要选择合适的设备、技术。购买的设备 备、技术必须注意其适用性和先进性,以有利于充分发挥本国资源和劳动力的优势条件,使生产出来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能有较强的竞争力。而不应是那些已被淘汰的,或会引起公害的设备、技术。
其次,选择理想的贸易对象。贸易伙伴除了要求资信好、经营能力强外,还必须具有生产或提供该设或技术的能力,并具备一定的销假售渠道推销返销产物,和能提供优惠的贷款。然后根据购买设备等必备的条件、投资效益的估算以及产品销假路等各方面因素,做好购买设备等的可行性研究。
购买设备投资效益的估算,是决定补偿贸易取舍的最根本的因素。一般从外资可偿期、企业总收益率,本币资金换汇率和企业利润率等四个方面进行核算分析。
外资可偿期是在计算外资总成本和年外汇净收入的基础上,表示对购买设备等的补偿能力。其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外资总成本=偿还设备货款额+利息总额
年外汇净收入=年回销产品外汇收入-年产品生产总成本
外资可偿期=外资总成本÷年外汇净收入
若外资可偿期起过进口设备的使用年限,则该引进项目无经济效益可言,是不可取的。反之,若外资可偿期小于进口设备的使用年限,说明在补偿期内,不仅还清设备货款及利息,且有一段时间可为企业赢得外汇收入。
企业收益率是指企业购买设备等在使用期内外汇净收入扣除偿付外资本息后,占外资使用期的外汇净收入的比重,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收益率=(年均外汇净收入×使用期-外资总成本)÷(年均外汇净收入×使用期)×100%
企业收益率反映了企业在补偿贸易期间,使用外资所盈得的全部收益中占有的收益比率。其实,企业听收益不止这一部分,而且应包括另一部分,即偿还外资后继续使用这些进口设备所提和收益部分。所以计算企业这两部分之和的总收益率是很重要的。其计算方法为:
企业的总收率=[(进口设备使用的寿命年限-补偿期实际年限)÷进口设备使用寿命年限]×100%
所谓本币资金换汇率是指在补偿贸易中,取得一定额数量的外汇收入,需要投入多少本国货币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外资使用期间本币资金换汇率=(年均外汇净收入×外资使用期-外资总本成)÷(本币资金投入量×外资使用期)×100%
本币资金总换汇率=(年均外汇净收入×进口设备使用寿命年限-外资总成本)÷(本币资金投入量×进口设备使用寿命年限)×100%
企业计算一笔补偿贸易的利润率也有两种,即外资使用期间的利润率和补偿贸易总利润率。其计算公式是:
外资使用期利润率={[(年均外汇净收入×外资使用期)-外资总成本]×本币的外币汇率}÷(本币资金投入量×外币使用期)×100%
补偿贸易总利润率={[(年均外汇净收入×外资使用期)-外资总成本]×本币的外币汇率}÷(本币资金投入量×进口设备使用寿命年限)×100%
最后,进口方还应按照本国企业的经济核算方法,计算本企业这笔补偿贸易购进设备和产品返销的总利润率,以审度经营这笔补偿贸易是否合算、可行。
(2)磋商阶段:在经过第一阶段的准备、调查研究、经济核算,认为做这笔补价贸易是可行之后,就进入与对方密商进行贸易磋商阶段。这是补偿贸易的关键阶段。双方就贸易的主要问题进行具体的磋商。在磋商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①设备购买方要力争以直接产品返销或制成品补偿,不要轻易以原料补偿。要防止补偿产品占用出口配额或与政党的出口商品再相互竞争。必要时对返销产品的销售地区、商标使用、代销、转销等都要做明确的规定。
②设备购买方应注意,要求供应方保证返销或回购数倍于支付设备价值的产品,以便购买方能维持政党生产和及时偿付货款与利息。
③设备购买方对返销产品的时间、作价原则等要做具体的规定,如果偿还期长,那末,返销产品价格要有弹性。有的可采用浮动价格与固定价格相结合的方法。一般的作价方法有三种:
以签合同时返销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基数,交货时根据行情变化浮动一定的幅度,通常在5%左右。此种作价方法较为合理,双方均有章可循。
以交货时某一主要国际市场的同种商品价格为标准定价。对这种定价法双方者有一定的风险。
以交货时国际市场的同种商品的价格水平作为参考,双方协商定价。这种定价方法,以后较容易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④设备采购方采用的支付方式应掌握先收后付的原则,基本上应采取银行担保,对开食用证或托收等方式,尽可能利用设备供应方国家的出口信贷。
⑤外资偿还期原则上越短越好。但若补偿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呈畅销趋势,其价格上小组长幅度起过利率幅度时,偿还期长,对设备供应方则是有利的。
(3)签约阶段:双方磋商达成协议,要签订几咱书面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依据。
①补偿贸易协议。规定总的原则和基本条件,诸如设备或技术的构成、补偿的方式、设备等的作价、加工费的计算、运输费和保险费的支付、本协议的有效期、有关个性和补充的规定。同时还阐明与各个单项合同之间的关系等等。
②设备、技术或劳务进口合同和补偿产品出口合同。它规定名单项目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实施细则,有关进出口商品的品称、规格、品质及其检验方法、设备的交货期、安装期以及补偿产品的交货期,生产加工损耗率和不合规定的责任范围等等。
③在利用信贷的情况下,还要签订贷款合同。
补偿贸易的经济学解释
对于补偿贸易的设备进口方来说,可不动用外汇或少动用外汇,进口所需设备和较先进的技术,既有利于缓和对外支付手段不足的矛盾,又可提高本国的生产能力,扩大出口,增收外汇;同时也给产品的出口建立了长期的比较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市场。因此,传统理论对于补偿贸易行为的假说就是,一国的补偿贸易是由于外汇支付能力困难,或无法获取足够的外汇以支付进口所驱动。传统理论暗示,基本上补偿贸易行为多用于外汇支付能力困难的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当外汇管制越严格,外汇储备越低,以及本币趋软导致其国际借贷信誉评级越低时,补偿贸易的比重越高。根据亨纳特(Hennart,1987)等人的分析,通过分析一国的出口量,结果显示一国的补偿贸易活动与其外汇控制程度之间没有统计意义上的相关性;另外,具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国家实际上更倾向于使用更多的反向贸易。从我国补偿贸易和外汇储备的数据和外汇管理政策的变动角度分析:一方面,我国的外汇储备增幅较大,从1993年的212亿美元上升到2001年底的2122亿美元,外汇储备居于世界前列;另一方面,自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对于外汇控制的程度日渐减轻,经常贸易项目下人民币实现可自由兑换。但是,从我国补偿贸易的数额及其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角度来看,却是保持了相对稳定甚至略有增长。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补偿贸易活动无法用外汇短缺等传统理论加以解释。
传统理论对于补偿贸易行为的描述无法令人满意,需要新的贸易理论来解释这一重要的贸易行为。从补偿贸易的标的物来看,与普通的一般国际贸易商品有一定的差异。贸易通常是分工合作的结果,分工导致专业化和比较优势,从而国际贸易各方均依据各自的比较优势进行国际贸易。由于分工专业化导致的贸易各方对于各自领域的知识同样具备比较优势,贸易一方对于对方提供的产品的了解通常是不及贸易对方的,因此存在着交易成本或机会主义欺诈的可能性。外部竞争条件有助于降低此类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另外一种降低交易成本的方式通常为人所忽视,那就是通过产品说明书方式的关于产品知识的传递,用户无需了解产品的生产过程和工艺条件,只需要了解产品的用途和性能就可以很好地运用该产品并对产品进行合理定价。正如钢铁制造业尽管具备寡头竞争条件,且钢铁制造的技术和工艺条件相当复杂,但用户无需了解这一切,因此钢铁产品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大宗物品。一般贸易物品通常也具备这类特征,但补偿贸易商品的特征却相当不同,补偿贸易条件下的商品的复杂性通常不是来自于其制造过程,而是源于其使用过程。如机械设备、大型厂房等补偿贸易交易标的,仅仅依靠简单的产品说明无法使用户了解其特性和功能,出售方必须深入买方内部加以知识指引才能使用户了解其价值。
“产品十服务”的销售过程使得补偿贸易有别于普通的一般贸易,补偿贸易的事后服务特性使得交易过程具备长期合作的特征,由此就需要引入类似科层制度等治理结构来规范该类交易。通过跨国企业一体化形式可以有效地促进长期合作,但当东道国限制跨国企业国际直接投资进入时,补偿贸易可能就是当禁止跨国企业利用科层制度时的次佳选择。当东道国政府对于跨国企业国际直接投资或并购当地企业的限制政策放松时,补偿协议等类似的贸易安排将为跨国企业一体化进入所取代。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于跨国企业一体化进入本国市场的限制逐渐消除,转而争相出台优惠措施以吸引跨国企业用直接投资方式投入的一揽子要素,但是补偿贸易作为一种特殊的贸易形态并未就此销声匿迹,反而维持稳定发展的态势,这表明一国的补偿贸易活动与该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控制程度之间也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
本文认为,补偿贸易并非外汇短缺的临时安排,也不是跨国企业一体化投资的次佳替代,而是国际贸易和跨国企业一体化之间的中间选择。首先考察一下补偿贸易的交易模式,以返销协议为例,返销是由两个分离又有联系的合同组成的长期协议。第一个合同是以硬通货销售厂房设备;在第二个合同中,销售方承诺以硬通货回购该厂房设备所生产的部分或全部产品。我们应如何理解这些条款呢?在上述交易模式下,实际上决定交易的主要因素已不仅仅是商品的价格和质量,而是取决于第二个合同中回购的承诺。这种交易结构的安排,就不可避免地削弱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事实上它通过了某种形式的跨国的科层组织形式来获取双向交易的激励。威廉姆森(1983)提出,通过在交易中附加互惠条件,设置抵押品从而可以加强合同的执行以防止违约。套用威廉姆森的观点,本文认为,交易成本理论提供了这种特别容易误解而又非常普遍的贸易协议——“补偿贸易”的较为理想的经济学解释。
在补偿贸易的交易行为中,厂房设备的买方,尤其是位于发展中国家的买方,其关于房设备的知识通常远低于卖方,因此将有可能面临卖方的机会主义威胁。另外,厂房设备的经济价值通常还有赖于卖方持续的技术支持,否则引进的厂房设备也可能成为废铜烂铁或奢华的摆设。然而,一旦厂房设备已经售出,卖方对比买方就具备了强大的谈判地位,卖方缺乏提供技术支持的激励而可能敷衍了事。交钥匙协议(turn—key contract)可能是这些问题的一种解决方案。在交钥匙协议下,厂房设备的全额支付相应地根据试运营阶段的满意程度而定,但是有证据显示,这种协议无法保护无知买方不受厂房设备卖方的机会主义侵害(Abdhallah—Kodjn,1984),卖方有能力控制试运营阶段的财务效果,正式运营阶段仍需卖方的持续支持。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问题在卖方垂直一体化进入外国制造领域时都不存在,因为此时他们不是从厂房设备的销售中获取产品销售利润,而是从厂房设备的产出中获取经营管理利润。结果,卖方就没有欺骗买方的动机,而有强大的激励以提供技术支持,因为他们现在属于同一企业。但是,卖方在一体化进入外国制造领域时将承担组织成本,作为子公司的外国分支机构与市场交易主体相比,缺乏努力降低经营成本的市场“高能”激励,在买方控制要求较为强烈的场合,如当地市场知识和当地协调较为重要的场合,将买方一体化引入跨国企业体系内可能会降低企业价值(Hart,1992)。
在返销协议下,厂房设备的卖方必须购买此厂房设备的部分产出是通过建立某种互惠承诺,以降低厂房设备跨国交易的交易成本的一种方法。当厂房设备的卖方必须购回部分产品时,就具备了以合理成本提供售后服务的激励,因为中断服务会导致不利后果,即原厂房设备的卖方将承担该厂房设备所产出的产品质量降低的部分成本。同样,厂房设备的卖方同意购回厂房设备买方的产出品,也表明此厂房设备是否过时或厂房设备的产品是否有需求。本文认为,返销协议的原因在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通常还附有售后技术支持的服务,为了制约卖方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产品交易的交易成本,而采取由卖方回购部分产品的交易模式。返销协议是科层制度在补偿贸易中的部分模拟,但不是对垂直一体化的完全替代,因为卖方只承担部分成本,而且它们无法保护买方免受卖方对于经营成本的误导性陈述的损害。另一方面,返销协议维护了市场交易的高能激励和适应市场变动的柔性能力,减少了跨国企业的跨国经营和管理成本。在较为强调当地知识和当地协调等地方特征较为明显的交易场合,返销协议就取得了市场交易的适应性和科层制度的激励性之间的平衡。
补偿贸易的另一主要类型,也可以类似地解释。互购也包括两个平行的产品—硬通货交易合同,但在这里购回的并非所售设备生产的产品,而是交易双方商定的其他产品或服务,尤其是那些缺乏现有市场的产品。通过互购协议,一家在出口市场上销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以不买互购产品相威胁来激励其经销商努力推销产品。对于出口市场上销售有困难的产品来说,有效的销售和市场开拓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和精力,经销商可能不乐意进行这种投资,他们担心市场成熟后制造商可以威胁与别的经销商签订新协议,从而重新谈判边际利润。这种担心使得经销商的投资低于最优水平(Nicholas,1983)。通过回购经销商的其他非相关产品,互购契约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案,制造商给予经销商一个可信的承诺,以促使经销商进行消费者和市场开拓,并相应地收回其成本。同样,根据交易成本理论的观点,此时制造商与销售商的垂直一体化是最佳选择,环境的不确定性越高,回收市场开拓的交易专用性投资的时间越长,这种长期契约终止的可能性就越大。互购协议也只是在某种程度上复制了科层体制的激励效应,当制造商和分销商无法通过跨国企业以科层制度加以协调或科层制度协调的成本较高时,互购协议就成为跨国交易各方的最佳选择。
补偿贸易结论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补偿贸易不同于一般贸易的特征在于它是“产品+服务”型的交易关系,传统国际贸易理论对补偿贸易的存在和发展缺乏解释力。当厂房设备或销售服务的市场交易成本很高时,补偿贸易就比简单的贸易协议提供了对机会主义更好的防范。这种防范作用不如科层组织协调,但它保留了市场交易的适应性和高能激励的特征。因此,本文认为,传统理论的外汇短缺观点并非补偿贸易发展的主要理由,补偿贸易协议的主要应用在于产品或服务销售的市场交易成本较高,而当地知识和当地协调相对于企业的市场运作较为重要的场合。此时,补偿贸易就成为国际贸易和跨国企业一体化的中间选择,从而取得了市场交易的适应性和科层制度的激励性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