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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四

时间:2007-05-23 11:13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五节  工资及奖金

    第43条  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44条  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资金总额,由总经理按章程的规定拟订。

    第45条  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由总会计师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审定。

    第46条  下属公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具体办法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47条  下属公司、企业的资金按下达的利润基数及实际完成的利润额分别提取,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法,提取比例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48条  实行全员抵押承包经营与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下属公司、企业,其工资及奖金的提取和分配,按《承包合同书》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  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49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准偷税漏税。

    第50条  税 后利润的分配按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节  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第51条  下属公司、企业应上交公司的利润(含基数利润和分成利润),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上交70%,余下30%在下年3月底前交清。对不按时全额上交的单位,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30%计收利息。

    第52条  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制度和保管规范,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一次库存报表,报表同时抄送上级财务部门。

    第53条  仓库每月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表,盈亏表同时抄报上级财务部门。

    第54条  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盘亏在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由所在单位财务部审核,报经理审批后处理,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含5000元)须呈报会计师审批后处理,5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后处理。

第八节  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55条  各下属公司、企业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处发票额15%以上的罚款和扣发1-2个月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56条  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第57条  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
    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15年。

    第58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总经理、董事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


第五节  工资及奖金

    第43条  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44条  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资金总额,由总经理按章程的规定拟订。

    第45条  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由总会计师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审定。

    第46条  下属公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具体办法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47条  下属公司、企业的资金按下达的利润基数及实际完成的利润额分别提取,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法,提取比例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48条  实行全员抵押承包经营与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下属公司、企业,其工资及奖金的提取和分配,按《承包合同书》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  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49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准偷税漏税。

    第50条  税 后利润的分配按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节  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第51条  下属公司、企业应上交公司的利润(含基数利润和分成利润),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上交70%,余下30%在下年3月底前交清。对不按时全额上交的单位,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30%计收利息。

    第52条  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制度和保管规范,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一次库存报表,报表同时抄送上级财务部门。

    第53条  仓库每月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表,盈亏表同时抄报上级财务部门。

    第54条  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盘亏在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由所在单位财务部审核,报经理审批后处理,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含5000元)须呈报会计师审批后处理,5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后处理。

第八节  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55条  各下属公司、企业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处发票额15%以上的罚款和扣发1-2个月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56条  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第57条  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
    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15年。

    第58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总经理、董事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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