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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印度公司贸易欺诈

时间:2007-09-25 16:30来源: 作者: 点击:
  

  近年来,中印两国高层互访增加,民间交往频繁,使两国关系得到很大改善,双边贸易发展迅猛。2004年双边贸易额达到136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79.1%。今年,  gjzx/default.shtml" target="" alt="">两国贸易会跃上一个新台阶。

  然而,在中印贸易迅速发展的同时,有极少数印度公司采取欺诈手段给中国企业造成极大损失。印度公司这种利用欺诈手段发不义之财的作法应该引起中国企业的高度重视。

  2001年初,上海一家船运公司按照运输合同,为新加坡一家印度公司SHWETA(即:租船人)从马来西亚装运约14700吨棕榈油到印度孟买港。收货人为印度LANYARD FOODS LIMITED公司,是新加坡印度公司SHWETA的母公司。

  货到孟买港之前,收货人按照运输合同规定租船人如要求船东在提单未到达印度卸货港前先放货给收货人,收货人应提供200%货价的银行担保,向上海船运公司出具了由收货人和银行共同签字盖章的相当于货价200%的银行担保函,要求上海船运公司出具放货通知。上海船运公司据此向收货人签发了放货通知单。

  两个月后,上海船运公司陆续收到多家货主的函,称因收货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赎单提货,提单被退回。他们要求上海船运公司归还约14700吨货物或支付约543万美元货款。

  面对突如其来的情况,上海船运公司立即与租船人和收货人联系,要求他们为发生的事情做出解释并尽快将货款付给货主。收货人在答复上海船运公司时,肯定担保函是银行出具的,不过,银行没收取任何费用。其要求不要对银行采取法律行动。同时,收货人也承认已经凭放货单提取了货物,只是因为公司没有钱,所以只能答应每月支付5万美元货款。

  与此同时,上海船运公司就银行担保函问题向印度State Bank of Saruashtra银行进行了核查,令人惊奇的是,该行答复没有出具过这份担保函。

  面对上述情况,上海船运公司决定先从弄清担保函出处入手。上海船运公司根据担保函上所规定的管辖权条款,向伦敦法院起诉该印度银行。该印度银行仍称没有签发这份担保函,后来伦敦法院根据有关专家鉴定,裁定这份担保函上的银行签字及签章都是不真实的。因而,上海船运公司得到的所谓银行保函是无效保函,不但没有得到赔偿,而且还要承担法院高额的诉讼费及律师费。上海船运公司只好依法与货主们一一协商赔偿数额,履行赔偿责任。

  既然排除了印度银行出具担保函的责任,那么,收货人就该承担伪造银行担保函骗取上海船运公司放货单的责任。为此,上海船运公司对收货人提起了刑事诉讼。印度警方拘留了收货人公司的两名董事,扣留了他们的护照,印度银行冻结了收货人的存款以及收货人在美国拥有的旅馆等财产。

  英国高等法院经过漫长复杂的诉讼程序,终于在2004年1月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做出裁决:收货人赔偿上海船运公司446.589万美元及律师费和银行利息。

  上海船运公司胜诉后,代理上海船运公司在印度执行英国高等法院判决的印度律师对收货人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已陷入财务困难,大部分资产已经抵押给银行或其他担保债权人,净资产完全耗尽,正在申请重组或托管。同时,该收货人还面临着众多债权人的诉讼。

  时至今日,上海船运公司虽然胜诉,却因收货人公司的资不抵债尚未得到任何赔偿。追偿工作仍在进行中。“伪造担保函”一案给上海船运公司造成极大的损失。

  山东一家贸易公司对印度阳光公司出口10个40尺集装箱大蒜,付款方式为D/P。货到印度Chennai港多日,无人赎单提货。该印商称因为中国几家公司的货同时到港,暂时资金紧缺,无力赎单提货。同时提出如果山东公司能通知印度银行先放提单,愿意赶快提货,然后分期付款。山东公司被迫照办。结果,该印商提货后迟迟不付货款,也无任何音讯。在山东公司反复催促下,该商以行市不好为由,要山东公司降价,否则不支付货款。山东公司只好同意降价。即便如此,山东公司并未一次性得到全部货款,而是分批收到约8集装箱大蒜款。

  印度公司以欺骗中国企业方式发不义之财的案例还有天津公司对印出口化工原料未收到货款,深圳公司对印出口的松香只收到部分货款等等。受骗的中国企业中以新成立的贸易公司居多。

  从以上案例来看,印商的骗术并不高明。如果中国企业稍加警惕和提防,就不会给不法印商提供任何可乘之机,不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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