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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加工贸易政策

时间:2007-06-20 11:02来源: 作者: 点击:
  

  美国经济自1991年复苏以来,已经连续9年增长,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火车头。其主要得益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尤其是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居世界领先地位,为其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加之美国利用经济全球化之便,在全球配置资源,实现了生产利润的最大化。做为世界经济、贸易强国,美国在海外广泛开展对外投资和加工贸易,摩托罗拉、IBM等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在我国天津、深圳等地有大量投资。美国在国内设有外贸加工区,同其它国家的出口加工区相比,有一些区别。

  一、贸易概况

  据《世界贸易统计》,1999年美国商品贸易额为17,549亿美元,服务贸易额为4,340亿美元,均列世界第一。据《1999 世界投资报告》统计,1998美国对外投资1,328.29亿美元,比1997年的1,099.55亿美元增长20.8%,而其1993年为748.37亿美元。由此不难看出美国的对外投资逐年大幅增加。

  二、外贸加工区

  (一)外贸加工区的设置

  美国的加工贸易业务集中在海关指定的监管区域内。根据美国外贸加工区法案规定,允许在进境港内或毗邻区建立特别的封闭区,并当作美国海关关税以外区域看待,外贸加工区即属于这种区域。外贸加工区使企业节省实际的费用,为从事国际贸易的公司降低经营成本。企业可利用外贸加工区延付关税,避开外国原产标记规定,获较低税率或免税,取得较低应税价格,规避许可证限额,以及避免双重付税。

  美国对外贸加工区的设立和管理有明确的规定,主管部门职责清晰。国家设有外贸加工区委员会,该委员会主席由商业部长担任,成员有财政部长和陆军参谋长等人。

  外贸加工区是做为公共设施经营的,每个港区可设立一个外贸加工区。为确保美国关税与贸易法的统一性,海关监督尤其重要,外贸加工区经营者必须偿付海关监督管理活动的费用。在某些情况下,外贸加工区委员会将凭现有外贸加工区经营者的申请批准建立一个具有特殊用途的分区。这个分区可做为主要外贸加工区的附属区由单个公司经营管理。由于主要外贸加工区不能适应和满足理想的业务活动,对建立分区的需求呈现出增加趋势。

  (二)外贸加工区允许开展的业务活动

  根据美国有关法律规定,任何外国和美国国内的产品均可进入外贸加工区,进行储存、销售、展览、拆散、重新包装、批发、分类、定级、清洗、搀合外国或美国产品,组装、制造或进行其它加工。当然也有例外,下列活动禁止在外贸加工区进行。

  1.在海关关境进行的而应遵守国内税收法条款的任何加工活动,需要征税的有雪茄香烟、人造黄油、加工或更新的黄油、白磷光体手表、火器或烈性酒;

  2.酒精和酒的蒸馏活动,不适宜饮料的含酒精产品的生产或制造;

  3.零售贸易,从海关关境运入外贸加工区的国内或外国已付关税或免税商品除外。

  此外,因属于煽动性或不道德内容而严禁进入关境的任何商品同样不准进入外贸加工区。在外贸加工区要进行操作性活动、制造或加工产品必须获得该地区海关关长的许可。在外贸加工区内消毁产品也必须得到该地区海关关长的预先批准。

  (三)外贸加工区内产品可享受的海关待遇

  将货物运入外贸加工区必须获得该地区海关关长的批准。申报人应填第214表,根据商品获得特准外国产品地位和非特准外国产品地位的不同,获得的海关待遇不同。具体区分另述如下:

  1.特准外国产品的含义与待遇:特准外国产品是指按照产品在申请特准地位的状况和数量须经估价和税则分类的产品。当时有效税率同样适用。虽然关税在产品随后离开外贸加工区进入海关关境后才支付,但是,将即时按以前的条件对有关进口予以结税。

  为了获得特准外国产品地位,进口商必须在产品进入外贸加工区时或进区之后任何时间填写第214号海关表进行申请。但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不得晚于开始加工或生产时间;也就是说,在引起税则归类变化的加工或生产之前,必须提出申请。特准外国产品地位好处之一是能使经营者对其在货物最终进入关境时所必须支付的税额获得有约束性的决定。这样决定的税额即使产品在获得特准地位后经过加工或制造也适用。

  2.非特准外国产品:非特准外国产品象一般进口商品一样,当其从外贸加工区转入海关关境时应付关税。当时产品的状况和价值以及有效税率将决定应交纳的关税税额。

  在外贸加工区从非特准外国(或国内)产品中的任何商品的应税价值是按照海关通常估价规定决定的。应税价值不包括下列因素的除外:

  (1)外贸加工区的加工成本;

  (2)因外贸加工区的经营所支出的一般费用和获得的利润;

  (3)商品准备转运到关境的外贸加工区出现的开支费用;

  (4)准备转往关境后的运费、保险和其它费用。

  不论产品是外国还是美国的,只要是在外贸加工区从特准非特准产品结合中生产的商品都适用同一的估价方法。

  3.特准国内产品:对美国产的商品或以前免税进口的外国产品或付税产品来说,均可获得特准国内产品地位。这种地位是通过填制海关第214表提出申请获得的。这种产品地位的批准允许那些可以追查出原状货物的免税和限额返回关境;即使同其它商品结合在一起或混合在一起也是如此。

  4.非特准美国产品:非特准美国国内产品是不可获得特准国内地位的产品,因此,没有任何申请被提出或批准。非特准国内产品的待遇同非特准外国产品的一样。

  5.外贸加工区限制的产品:外贸加工区限制性产品地位适用于那些仅为出口、销毁或储存目的而从关境运入外贸加工区的商品。一般来说,这种商品不能重返海关关境内。对这种地位的申请必须以海关第214表形式提出。获得外贸加工区限制地位的一个好处是它允许包括以前进口在内的国内生产或制造的产品,付税组装件尽快获得退税的资格。所以如此,是因为在退税条款中那些从关境运往外贸加工区的商品即使仍留在地理角度上的美国,仍被认为是出口。

  (四)外贸加工区使用的单证

  货物进入外贸加工区时必须填报有关单证,由于所处地位不同,单证也有所不同。海关申报单必须由受让人填写和呈交。但是,申报单的各项内容是一样的、外贸加工区使的申报单有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第214号申报单,这是为进入外贸加工区和获得外贸加工区商品的特准外国地位而使用的申请和批准单证。这是依法同外贸加工区海关进境申报单第7502号一起提出的结算关税和其它税的申报;第二种形式是第215申报单,这是为了从外贸加工区把商品转运到海关关境时提出的申请和许可证明;第三种形式是第216号申报单,此原为加工、制造、展览或外贸加工区商品的消毁和具有海关官员加折的申请和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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