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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加工贸易政策

时间:2007-06-20 11:12来源: 作者: 点击:
  

  欧盟是除美国之外的最重要的经济实体,199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统一的欧元,实现了区域经济一体化。欧盟对加工贸易的政策有明确的规定。

  一、经济贸易发展综述

  欧盟国家实行统一的欧元以后,经济发展并未象预料中的顺利。由于失业率居高不下,经济结构不尽合理,一些领域福利开支过大,导致经济增长乏力,但其仍不失为一个贸易和对外投资的重要角色。1999年,欧盟15国货物贸易额为44,090亿美元,服务贸易额为11,200亿美元。据《1999年世界投资报告》统计,1998年,欧盟国家对外投资额为3,861.61亿美元,比1997年的2,184.28亿美元增长76.7%,而其1993年的对外投资额只为987.99亿美元。

  二、加工贸易政策

  根据WTO“对于出口产品,免征其相同产品供境内消费时应征的关税和国内税,或退还与所缴纳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国内税,不得视为补贴”的规定,欧盟规定了一项进境加工制度。该制度允许某些非欧洲共同体货物在进境时暂时不纳关税和其它国内捐税,或在其加工后得到的产品出口时退还原已征税款。进境加工制度使得产品在出口时能与第三国生产的产品处于同等竞争水平。

  (一)进境加工的业务范围

  《共同体海关法典》第114条规定可以适用进境加工制度的业务包括:工业生产、工业加工、修理和某些有助于出口生产并在生产过程中全部或部分消耗掉并不存在于补偿产品中的货物。

  (二)进境加工业条的批准

  欧盟法律规定,进行进境加工的作业必须取得海关批准证书。目的是权衡欧盟进境加工业的生产者与欧盟同类工业的生产者之间的利害关系,以保护欧盟内相同或相似货物生产者的利益。欧盟法律还规定,进境加工项下进境货物应能够在加工获得产品中识别。

  (三)进境加工业务的管理

  1.消耗定额

  《共同体海关法典》规定,海关应根据加工业务的实际生产数据等有关情况确定消耗定额。对某些技术条件固定的传统加工业务,可以由欧盟统一确定包干消耗定额。

   2.灵活措施

  为方便加工企业把内销生产和出口生产结合起来,欧盟进境加工制度规定允许进行料件串换等三项灵活管理措施。

  (1)料件串换是指允许用欧盟内生产的货物替代从第三国进境的货物进行加工。但欧盟海关法要求串换料件与进境货物应归入《联合商品分类目录》同一8位数级的子目,并与进境料件具有相同的质量和技术特性。串换料件的加工程度也可以在符合欧盟委员会规定的条件下高于进境料件的加工程度。

  (2)先出后进是指海关允许当急需出境向第三国交货时,可以先用串换料件加工出境,然后再进境货物。但先出后进不适用复出境退税制度。

  (3)异地进出境是与先出后进措施相联系的一项措施。该措施允许进境货物从加工获得产品先行出境的海关以外的其它海关进境。

  3.管理方式

      欧盟对进境加工采用保税和复出境退税两种管理方式。如果当事人具备适用复出境退税方式的条件,可以选择这两种管理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1)保税方式:欧盟《共同体海关法典》第114条规定,保税方式是指非欧盟货物以加工获得产品形式复运出欧盟为目的,进境时可不征收关税并不受贸易政策措施限制的海关制度。

  (2)复出境退税方式:复出境退税方式适用于货物在进境时没有充分把握加工后的加工获得产品是否复运出欧盟关境,但希望保留如果复运出境时可退还原征收的进口税的可能性。复出境退税方式项下进境的货物,在进境时应向海关按正式进口制度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但同时申领一份进境加工批准书。

  4.进境货物或加工获得产品的转移

  进境加工项下的进境货物或加工获得产品在欧盟内的两点之间运输,原则上应按非欧盟货物转运制度办理手续。但为方便当事人,欧盟海关法规定,进境加工许可证书持有人如编制并保存进境加工业务纪录,可以采用在进境加工业务记录中登记的变通程序。

  (1)凡将进境货物或加工获得产品从进境地转移到加工地或从加工地转移到办理结束海关监管手续地点的,或在同一许可证书下从一个加工地转移到另一个加工地进行加工的,都可只在业务记录中登记,而不必办理其它海关手续。但后者的加工批准证书的持有人应对进境货物或加工获得产品向海关承担全部责任。

  (2)将货物转交给另一批准证书持有人进行加工的,也可以在加工业务记录中登记,但货物转交前第一批准证书的持有人应向主管海关申请,以便海关查验。第二批准证书持有人收到货物之前,第一批准证书持有人对货物向海关负责。货物运抵第二批准证书持有人后,第二批准证书持有人应向其主管海关报告,并办理转移手续。有关责任在第二批准证书持有人收到货物后转移至第二批准证书持人。

  (3)在进境加工期间如该货物需要进行某些出境加工,可以按海关出境加工制度办理有关手续。但货物并未脱离海关进境加工制度的监管。

  5.加工获得产品复出境的期限

  欧盟海关法规定,除某些特殊加工项目或进境货物由欧盟委员会规定加工期限外,进境加工制度项上的加工获得产品复出境(或改为适用其它海关监管制度)的时限由海关当局根据加工业务具体情况确定。并可根据加工批准证书持有人的正当理由申请予以延期。但农产品的加工期限分别不得超过6个月和4个月。

  6.核销

      欧盟海关法要求,批准证书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加工获得产品复出境的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为方便核销,欧盟海关法允许经海关批准适用保税方式的进境加工业务按月或按季集中核销。

  根据欧盟海关法关于任何货物均可以选择任何一项海关准许的外置或用途(例如正式进口、暂时进境、运入保税区等)的一般原则,进境加工制度项下的货物可以适用复运出境制度或其它海关准许的外置或用途即可予以核销。核销基本有三种不同的处理:(1)无税核销;(2)继续保税核销;(3)征税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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