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应在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持下列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①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②海关颁发的《报关注册证明书》; ③经营单位的公章、报关专用章、合同章和更改章等印模及报关员证件的复印件; (以上为首次开展来料加工业务企业必须递交的单证); ④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合同备案证明书(如需以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立项的项目,还应提供外经贸部批准立项的文件); ⑤加工单位或外贸(工贸)公司的营业执照; ⑥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 ⑦对外签订的正式合同副本和料件清单、耗料定额等; ⑧申请单位向海关购买后填写的签章的"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 ⑨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如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