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经营导航-国际化领军人才培养
推荐内容
当前位置: 主页 > 外贸知识 > 加工贸易 >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新增种类

时间:2007-10-17 08:55来源: 作者: 点击:
  

  国家新一轮的加工贸易商品管理调整即将开始。日前,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日前联合发布《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有990种加工贸易类产品被列入禁止名单,这些商品主要涉及不可再生资源、部分化学原料和动物制成品等。

  加工贸易作为我国进出口贸易的主要形式,简单来说就是指以加工为特征的进出口贸易,即国内的生产厂家从国外进口保税的原材料、配件等在我国国内生产组装,生产出的成品再外销国外的贸易活动。

  我国的加工贸易长期处于“为别人作嫁衣”的地位,一些国外企业把一些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环节转移到我国,产品的附加值很低,企业只是收取加工费,所以从事加工贸易企业的利润也相应不高。

  自2004年以来,中国政府每年都要发布类似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以限制低层次的加工贸易,目的是不断优化加工贸易商品结构,降低能耗、保护环境,适当减少贸易顺差。

  在此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公布之前,三部委曾于去年11月发布过一次《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具体禁止商品有804种,这次调整增加了186种商品。从新增商品列表中可以看到,出于国家防疫和能源战略的考虑,农副产品和能源产品禁止面增大。其中,整张濒危野生动物毛皮等产品首次被禁止出口;花鳗鲡鱼苗和其他鳗鱼苗、水产品壳和骨类甚至骨粉废料等产品也成为新增加禁止出口的商品;重柴油、其他柴油及燃料油、重油等多种能源首次被禁止进出口。另外,大多数木浆商品类将被禁止出口,而木质一次性筷子等产品首次被禁止进口。

  根据三部委公告,新政策中的新增补商品在2007年4月26日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4月5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中新增补商品到期无法出口需申请内销的,企业须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2006年第52号公告》规定,根据海关税款缴款书日期的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缓税利息。

  除2007年目录所列商品外,三部委还明确要求,禁止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开展加工贸易,禁止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的加工贸易(如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

  这一目录将从今年4月26日起执行。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