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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渣儿公司特许经营合同条件不全案例分析

时间:2007-09-25 11:55来源: 作者: 点击:
  

    有“烧饼皇后”之称的晏琳,让家乡烧饼在江城风光一阵后,又因烧饼而身陷官司。 

    4月20日,加盟商吴女士状告武汉市掉渣儿食品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掉渣儿”公司)一案在武昌区法院开庭,吴女士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判令“掉渣儿”公司返还自己的4万元钱,并赔偿9600元的损失。晏琳作为“掉渣儿”公司的法人代表昨日出现在被告席上。 

    吴女士诉称,去年8月26日,“掉渣儿”公司与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收取了加盟费3万元、保证金1万元的费用。此后,她又按被告要求购买设备及选设经营场所,在武昌开了家“掉渣儿”烧饼店。不久,她了解到“掉渣儿”公司不具备特许加盟经营资格,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还相关费用无果。 

    4月20日,双方围绕被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可变更、可撤销展开激烈辩论。 

    被告是否存在欺诈 

    吴女士及其辩护律师认为,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只有达到“拥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等6个条件,才有特许经营人资格,而“掉渣儿”公司并未取得“掉渣儿”商标注册证,也没有两家营业一年以上的自营店,无权与他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收取加盟费,而被告采用虚假授权等欺诈手段与原告签订合同,属严重的欺诈行为。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一方采用欺诈手段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可变更和撤销的,此外,被告的工商执照上所列的经营范围并没有特许加盟经营,其超范围经营也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 

    被告的律师辩称,公司只隐瞒了不具备资格的情形,并非欺诈。他认为《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规,且《办法》规定的特许加盟条件只是“应当”具备,并非禁止性规定,掉渣儿特许加盟商经营“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当事双方各执一词 

    此案休庭后,数位旁听此案的加盟商称“将另行起诉‘掉渣儿’公司,并且有可能在此案有果之前”。 

    晏琳昨日称,“我也赔了钱,我也是受害者,我新开发的一项产品因为加盟商拒售,现在仅包装盒就库存20多万个,就这一项新产品的开发和设备,我的亏损约十万元。” 

    一些加盟商则反映说,此前他们找“掉渣儿”协商退还加盟费时,“掉渣儿”已退还他们一万元“保证金”,但是以收回“加盟合同”为前提条件,也正因如此,现在多数加盟商手上已没有和“掉渣儿公司”签订的合同原件。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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