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方式及其特征
(一)假冒或伙印鉴(签字)诈骗
所谓“假冒或伪造印鉴(签字)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以打字机打出并将通过 邮递方式寄出的信用假冒或伪造 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签字),企图以假乱欺受益人(出口商)盲目发货,最终达到骗取出口货物目的.
这种诈骗一般有如下特征:
1.信用证不经通知,而直达受益人手中,且信封无寄件人详细地址,邮戳模糊;
2.所用信用证格式为陈旧或过时格式;
3.信用证签字笔划不流畅,或采用印刷体签名;
4.信用证条款自相矛盾,或违背常规;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或提单做成申请人(进口商)为受货人。
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该证没有象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辩认从何地寄出;(2)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 规;(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4)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 签,且无法核对;(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 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 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件诈骗。
(二)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
所谓“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电开信用证中,诡称使 用第三家银行密押,但该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却无加押证实,企图瞒天过海,骗取 出口货物。
这种诈骗通常有如下特征:
1.来证无押,而声称由第三家银行来电证实;
2.来证装、效期较短,以逼使受益人仓促发货;
3.来证规定装船后由受益人寄交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4.开立远期付款信用证,并许以优厚利率;
5.证中申请人与受货人分别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银行ALERTA;分行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100万美元,受益人为安徽某进出口公司。银行审证员发现该证存在以下疑点:(1)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开注明“本证将由××行来电证实”;(2);该证装效期在同一天,且离开证日不足一星期;(3)来证要求受益人发货后,;速将一套副本 单据随同一份正本提单用DHL快邮寄给申请人;(4)该证为见45票天付款,且规定受 益人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5)信用证申请人在加拿大,而受货人却在新加坡; (6)来证电传号不合常理。针对这几个疑点,;该中行一方面告诫公司“此证密押未 符,请暂缓出运”,另一方面,赶紧向总行国际部查询,回答:“查无此行”。稍 后,却收到署名“美漩银行”的确认电,但该电文没有加押证实,于是该中行设法 与美州银行驻京代表处联系,请示协助催晒,最后得到答复:“该行从未发出确认 电,且与开证行无任何往来”。至此,终于证实这是一起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的诈 骗案。
又如:广西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署名印尼国民商业银行万隆分行;(;PT ;BANK DAGANG NEGARA INTL ORERATION,BANDUNG,INDONESIA);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80万美元,来证使用开证行与渣打银行上海分行之密押。后来,该中行去 电上海打银行核实,得到复电:“本行不为第三家非其集团成员银行核为,且不负 任何责任”,该中行只好转查开证行总行,但被告知:“开证行从未开出此证,且 申请人未在当地注册,无业务往来记录”。显然,这是一份盗用他行密押并伪冒印 尼国民商业银行的假信用证。
(三)“软条款”/“陷阱条款”诈骗
所谓“‘软条款’/‘陷阱条款’诈骗”,;是指诈骗分子要求开证行开出主动 权完全操作开证方手中,能制约受益人,且随时可解除付款责任条款的信用证,其 实质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以便行骗我方出口企业和银行。
这种诈骗主要有以下特征:
1.来证金额较大,在50万美元以上;
2.来证含有制约受益人权利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如规定申请人或其 指定代表签发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用日期、航行航线”或声 称“本证暂未生效”等;
3.证中货物一般为大宗建筑材料和包装材料,如“花岗石、鹅卵石、铸铁盖、 木箱和纤维袋”等;
4.诈骗分子要求出口企业按合同金额或开证金额的5% ̄15%预付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代表或中介人。
5.买方获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后,即借故刁难,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不通知装船,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全套单据议付,白白遭受损失。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香港KP银行开出的金额为USD1,170,000,00;元的信 用证,受益人为广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为木箱。采证有如下“软条款”:“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证书形式通知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OPENING BANK INFORM OF AN L/C ANENDMENT TO BENEFICIARY)。
该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醒其注 意这一“软条款”,并建议其修改信用证,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后来,经磋商, 申请人撤销该证,另由香港IB银行开出同一金额、同一货物、同一受益人的信用证, 但证中仍有这样的“软条款”:“装运只有在收到本证修改书,指定运输船名和装 运日期时,才能实施”(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N AMENDMENT OF THIS CREDIT ADVISING NAME OF CARRYING VESSE/AND ;SHIPMENT DATE)。可谓“换汤不换药”,主动权仍掌握在申请人手中,而受益人却面临若申请人拒发装运通知,则无法提交全套单据给银行议付的风险,此时,该中 行了解到与该进出口公司联营的某工贸公司已将40万元人民币质保金汇往申请人要 深圳的代表,而且该进出品公司正计划向其申请人民币打包贷款600;这万元作订贷 之用。于是,该中行果断地采取措施,一方暂停向该代款,另一方面敦促其设法协助工贸公司追回质保金。后经多方配合,才免遭损失。
又如: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 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 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信用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 运通 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SHIPMENT CAN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PPLIANT`S ;SHIPPING ;INSTRUCTIONS THROUGH L/ C OPENING BANK NOMINTING THE NAME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 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 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 失十分惨重。
(四)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
所谓“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 是指诈骗分子不经开证行而径向通知行或受益 人发出信用证修改开书,企图钻出口方空子,引诱受益人发货。以骗取出货物。
这种诈骗带有如下特征:
1.原证虽是真实、合法的,但含有某些制约受益人权利的条款, 亟待修改;
2.修改书以电报或电传广度方式发出,且盗用他行密押或借用原证密码;
3.修改书不通过载证开出,而直接发给通知 行或受益人;
4.证内规定装运后邮寄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5.来证装、效期较短,以迫使受益人仓促发货。USD1,092,000.00元的信用证, 受益人为海南某外贸公司。来证含有这样一个”软条款”:“只有在收互我行加押 电报修改书并经通知行通知的买方装运指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日期时,才可装 ; ;,;而且该修改书必须包括在每套单据中议付”; ;(;SHIPMENT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BUYER`S SHIPMENT INSTRUCTIONS MOMINATION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DATE OF SHIPMENT IN THE FORM ;OF ;UOR ;AUTHENICATED CABLE AMENDMENT THRU ADVISING BANK AND COPY OF SUCHAMENDMENT ;MUST ;BE INCLUDED IN EACHSET OF DOCUMENTS FOR NEGOTIATION),同时,规定:“1/3;的 正本提单有装船后快邮寄给申请人”。该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请其有关 注这些条款,并作好防范。稍后,该中行又收到原证项下电开修改书一份,修改书 指定船名、船期,并将原证允许分批装运改为禁止分批装运,但其密押却是沿用原 证密吗。该中行马上警觉起来,并迅速查询开证行,在确认该电文为伪造修改书后 立即通知受益人停止发货。而此时,受益人的出口货物(70吨白胡椒)正整装待发, 其风险不言而喻。
(五)假客检证书诈骗
所谓“假客检证书诈骗”,是指诈骗分子以申请人代表名义在受益人出货地签 发检验证书,但其签名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不符。致使受益人单据遭到拒付,而 货物却被骗走。
这种诈骗通常有如一特征:
1.来证含有检验证书由申请人代表签署的“软条款”。
2.来证规定申请人代表签名必须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相符;
3.来证要求一份正本提单交给申请人代表;
4.申请人将大额支票给受益人作抵押或担保;
5.申请人通过指定代表操纵整个交易过程。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香港BD金融公司开出的以海南某信息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 证,金额为USD992.000.00元,出口货物是20万台照像机。信用证要求发货前由申 人指定代表出具货物检验证书,其签字必须由开证行证实,且规定1/2;的正本提 单在装运后交予申请人代表。在装运时,申请人代表来到出货地,提供了检验证书, 并以数张大额支票为抵押,从受益有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单。后来,受益有 将有关支票委托当地银行议付,但结果被告知:“托收支票为空头支票,而申请人 代表出具的检验证书签名不符,纯属伪造”。更不幸的是,货物已被全部提走,下 落不明。受益人蒙受重大损失,有苦难言。
(六)涂改信用证诈骗
所谓“涂改信用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 原证的金额、装效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有,以骗取出口货物,或 诱使出口方向其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
这种诈骗往往有发下特征:
1.原信用证为信开方式,以便于泖改;
2.涂改内容为信用证金额、装效期及受益人名称;
3.信用证涂改之处无开证行签证实;
4.信用证不经通知行通知,而直交受益人;
5.金额巨大,以诈取暴利。
例如: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318 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交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 于是的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交给 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 撞骗。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 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
(七)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
所谓“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 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我方大宗出口货物的 目的。
这种诈骗常常有如下特征:
1.信用证的开证行为假冒或根本无法查实之银行;
2.保兑行为国际著名银行,以增加欺骗性;
3.保兑函另开寄来,其签名为伪冒签字;
4.贸易双方事先并不了解,仅通过中介人相识;
5.来证金额较大,且装效期较短。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行(ASIAN UERO-AMERICAN BANK, JAKARTA,INDONESIA),;发出的要求纽约瑞士联合银行保兑的电开信用证,;金额为 600万美元,受益人为广东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是200万条干蛇皮。但查银行年鉴, 没有该开证行的资料,稍后,又收到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 中,仅有一个相似,另一个无法核对。此时,受益人称货已备妥,急待装运,以免 误了装船期。为慎重起见,该中行一方面,劝阻受益人暂不出运,另一方面。抓紧 与纽约瑞士联合银行和苏黎世瑞士联系查询,先后得到答复:“从没听说过开证行 情况,也从未保兑过这一信用证,请提供更详细资 料以查此事”。至此,可以确 定,该证为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分子企图凭以骗我方出口货物。
二、对跟单信用证诈骗的防范对策
从上述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各种情况来看,诈骗分子的行骗对象主要是我方出口 企业,而受害者还涉及出口方银行和工贸公司均应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以避免或减少上类诈骗案的发生,具体可实施如下防范对策:
第一、出口方银行(指通知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 证行的资信情况。对于信开信用证,应仔细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大额来证还应要求 开证行加押证实;对于电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应及时查核密押相符与否,以防假 冒和伪造。同时,还应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 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 可靠性。
第二、出口企业必须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在寻长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 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 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 资 信设想,以便心中不数,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自食苦果。
第三、银行和出口企业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审证侧重来证还应 注意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 /“陷阱条款”及其它不利条款,必须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联系修改,;或采取相应 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第四、出口企业或工贸公司在与外商签约时,应平等、合理、谨慎地确立合同 条款。以发国家和集体利益为重,彻底杜绝一切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不平等、不 合理条款,如“预付履约金、质保金,拥金和中介费条款”等,以免误中对方圈套, 破财耗神,耻笑于人。
此外,银企双方还应携手协作,一致对外。要树立整体观念,互相配合增强防 诈信息。一旦发觉诈骗分子的蛛丝马迹,立刻跟踪追击,并严惩不贷,以维护跟信 用证业务的正常开展,确保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