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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结算的有关内容

时间:2007-07-19 15:20来源: 作者: 点击: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别载体卡片。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1、信用卡的使用范围。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请领 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领个人卡。

  2、信用卡申领方法。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 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账户并发给信用卡。

  3、信用卡使用需注意的问题:

  (1)单位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 入的款项存人其账户。

  (2)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3)单位信用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4)持卡人带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并在签购单上签 名确认。

  (5)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6)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7)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普通卡量高不得超过5000元,透 支期限最长60天。

  (8)持卡人不得恶意透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9)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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