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付款方式和FOB下控制风险
D/P,即付款交单,系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它是托收方式中的一种,属商业信用。与其他有银行信用做担保的支付方式相比,具有手续简便,有利于扩大出口,但是收汇风险大的特点。而采用FOB条件交运货物的通常做法是:由出口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装上进口人指定的运输工具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然后凭其取得的运输单据连同其他商业单据向进口人议付,待进口人付款后,货物的所有权随同运输单据转移给进口人。
从上我们已可以看出,进口方资信的好坏和运输单据的真伪是出口人能否有效控制自己的货物并保证及时收汇的重要前提。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出口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出口人应对进口人的资信有充分的了解;
出口人应对进口人指定的运输公司和运输代理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对其签发的运输单据的真伪性进行必要的鉴别,避免不法商人以假运输单据骗取出口人的货物。
出口人可在运输单据上加上适当的限制性条款,如在海运提单的收货人一栏中加注“凭发货人指示”或“凭XXX银行指示"等等,这样可以更加明确出口人对进口人的制约。
一旦出口人对进口人的诚意产生疑虑,出口人应在货物被提取前以发货人的身份果断通知运输公司扣留货物,待问题解决时再解除扣留令。
应当注意的细节问题:
1;提单shipper栏必须打印出口公司的名称。
2;所配国外船公司必须在中国登记注册,并且有正规办事处。
3;国内的货代必须为经贸部批准登记的公司。
4;正本提单必须通过中国银行邮寄给对方客户的知名银行。
5;随时跟踪货物的运输情况。
6;所发货物的总值尽可能减少。
D/P付款方式签FOB出口七招
目前,欧美企业贸易额的90%是采用非L/C方式进行交易,其坏账率不超过0.5%;亚太国家中许多企业亦采用托收或赊销方式。而我国企业使用L/C的比例高达85%,但坏账率竞高达5%。可见,采用托收和赊销等商业信用方式是国际货款支付方式的发展趋势。我国的外贸企业应认请这种趋势,不要因为仅仅从表面上看觉得D/P付款方式风险大而不敢做这笔交易,从而浪费了商机。
关于采用FOB术语签订出口合同,外经贸部以前曾发布了《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其在第1点中强调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力拒FOB条款。但为什么我国目前FOB条款的贸易合同已达60%至70%?说明出口采用FOB术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生存的空间”。我们可以这样下结论:若外贸企业采用D/P付款方式签FOB合同,这是一个能抓住诸多商机的选择。我们在这里要讨论在外贸企业作出这种选择后,一定要采取各种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1。我国外贸企业应严格按出口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买方找到借口拒付货款。
2。国外代收行最好不由进口人指定,若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
3。对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在使用D/P方式时要特别小心谨慎。
4。采用D/P after sight方式要慎重。因D/P有D/P at siht和D/P after sight之分。URC522第7条中特别指出:“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的远期汇票。”其用意是劝阻出口人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D/P after sight)。因有的国家把远期D/P当作D/A处理。若出口人执意要采用远期D/P,则后果自负。
5。D/P付款方式下签FOB出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为了货物的安全,保障我方利益,可以我方(出方)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负责办理此项业务,保险费按所投保险险别正常费率的25%计收。投保后,万一货物遇险,买方未投保又不付款赎单时,可由我方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
6。卖方预收一定的押金,金额用D/P at sight支付。出口企业可在收到押金后发运货物,并从货款中扣除已收款项,将余额部分委托银行托收。若托收金额被拒付,出口人可将货物运回或转售,而从已收款项中扣除发生的损失费用。若采用此办法,通常在合同中规定:“装运货物以电汇向卖方提交预付款××为前提,其余部分采用托收凭即期付款交单。”
7。可采用国际保理或出口信用保险两种事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的事后补偿措施。
欧美国家使用商业信用比例高但坏账率却很低,其根本原因是这些国家都是通过加强风险管理来消除商业信用风险。其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是上三种:国际保理、出口信用保险和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目前我国外贸企业对此三种方式未加以充分利用。在使用D/P付款方式签FOB出口合同时,我们应充分利用这三种风险防范措施,以确保我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