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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货款结算方式的利弊

时间:2007-09-25 10:32来源: 作者: 点击:
  

  销售人员的职责是销售本单位生产的产品,而银行结算是财务人员的工作,两者似乎无关,其实不然。销售人员推销本单位的产品,是为了收回产品成本,并实现产品增值。这就是说,销售人员推销产品,是要收回货款的,而货款的结算又是必须通过买卖双方单位的开户银行才能实现的。因此,销售人员有必要掌握一些最基本的银行结算知识,否则,尽管付出了诸多辛苦,费了极大周折,也可能因银行结算种类选用不当,造成货款迟收,甚至无望收回。那么,销售人员应掌握哪些银行结算的基础知识呢?

  首先,银行结算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如果销售人员在本地区销售自己的产品,那么只能选用同城结算。同城结算项下,共有以下几种结算方式:转帐支票、本票、承兑汇票、同城委托收款。

  一般情况下,选用支票结算的量较大,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较多。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支票结算的质量,销售人员在收到买方交来的支票后,应注意以下几点:

  1、支票有效期为5天,从票面日期的次日起算,到期日遇例假日,有效期顺延一天,但如果例假日在票面日期与到期日之间,则不能顺延支票有效期限。尤其是跨年度或跨月份时,一定要注意是否出现误将新的年度或月份因习惯使然写为刚刚过去的年度或月份。例如,在1994年1月份,误将支票写为1993年1月某日;将7月1日误填为6月1日等。并且,支票不仅不能过期,也不能远期,将3月5日填为3月6日也是不行的,银行在3月5日不会受理3月6日的支票。

  2、支票要由付款人填写,销售人员不要受理支票内容填写不全的支票。因为支票由付款人填写后,收款人可以再复查一遍,发现错误可以拒收,由付款人更换支票。而如果接受内容填写不全的支票,买方来的人已经回去,自己将支票填错,再去找付款人更换支票则会出现很多麻烦。在审查支票内容时,要特别注意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金额的中文数字是否正确。要牢记以下大写数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同时要注意大写金额应顶格写,小写金额前要加人民币符号“¥”。在审查支票内容时,还应特别注意支票上是否加盖上付款人的图章。

  3、最关键的一点,销售人员收到了买方交来的支票,并不一定意味着就收回了货款,要预防对方提供的支票是空头支票或者加盖的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

  在协商买卖事宜时,如果付款人要货较急,而对买方的信誉又不是太了解,销售人员可选用本票结算。本票有代现金的作用,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见到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开立的本票即将货款给收款单位收帐,因此,本票结算是收回货款保险系数最大的方式。

  如果买方临时资金紧张,但又确实想购买货方的产品,货方又想出售自己的产品,以扩大销路,但又对买方的信誉不太了解,这时便可选用承兑汇票结算方式。承兑汇票分为两种: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这种方式是:买卖双方协商好一个支付货款的期限,由一个双方都信赖的单位(商业承兑汇票)或付款单位开户银行(银行承兑汇票)加以承兑;在到期后,如果买方不能履约付款,则由承兑单位或银行代垫货款。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则是一种保险度不高的方式,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应尽量避免使用该种结算方式。

  如果买方是本地区之外的客户,则只得选用异地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方式共有5种,分别是汇兑、汇票、承兑汇票、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与同城结算中的承兑汇票结算方式的使用规定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汇兑结算方式的选用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合议发货前预收货款,则最好选用汇兑方式,货方见款后发货。如果是发货后结算,则最好不用该种方式,因为买方收到货后,支付不支付货款的主动权便掌握在了买方手里。

  汇票结算是收回货款保险系数最高的方式,汇票有代现金的作用,可以视同于现金。采用汇票结算的性质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在目前的情况下,汇票结算也存在着诸多问题,销售人员在接受汇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汇票有效期为一个月,而且不分大小月,对年对月计算。例如,二月一日签发的汇票,三月一日即为到期,三月二日即作废。2、见到汇票后,要注意审查票面内容是否涂改,压数机压印的小写金额和签发行压印的钢印或加盖的图章是否清晰。3、为了使汇票结算款项尽快收入本单位帐户,也为了在汇票出现问题时,便于查询查复,销售人员应记住本单位开户银行的全国联行行号,在付款银行签发汇票时,将该行号提供出来。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是货方发货后托收货款,买方不能随意拒付货款,因为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对拒付理由作严格的审查,如理由不足,则不会同意其拒付。在承付期满后,如果付款人不能承付托收款项,还要支付罚金,归货方所有。为此,销售人员若想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则一定要与付款人订立符合《经济合同法》的经济合同,双方都须在合同上加盖公章予以认可,并且合同条款要明确,要对货物的数量、质量、品种、规格、价格、到站等等作出详尽的规定,结算方式栏要注明是托收承付结算,付款期也应在合同上写明。这样,付款银行便可依据明确的合同对付款人的拒付理由作细致的审查,避免货款无理遭拒付。

  至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因付款人可按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否支付所托收的款项,且付款单位开户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因此,用这种方式收款的保险系数不高,只适宜用于业务往来较多、信誉良好、双方互相了解且互相信任的购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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