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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中票据的涵义

时间:2007-10-09 10:59来源: 作者: 点击:
  

  票据,从广义上,泛指代表一定权利关系的书面凭证。例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仓单、保单、记账凭证等;甚至还有的把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一些书面凭证,如乘车、乘船的票证等,也称之为票据。

  票据,从狭义上,仅指依照法定的格式,签发和流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

  根据国际上票据立法的惯例,我国的票据法所规范的对象,仅为狭义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在票据规定的期限内,持票人或收款人可向出票人或指定付款人无条件地支取确定金额的货币;它们都属于反映一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可流通的、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

  1. 票据的性质

  票据性质体现在以下方面:

  (1)票据为设权证券 即票据的权利和义务由票据的设立而产生。指票据作成后经过交付,就创设了对于付给一定金额的请求权。

  (2)票据为要式证券 即指票据作为债务支付凭证,必须具备法定的必要条件,才能发生票据的效力。

  (3)票据为文义证券 即指票据上的权利义务是以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决定其效力。

  (4)票据为金钱证券 即指票据是以一定货币金额表示财产权的证券。这种价值随票据的设立而取得,随票据的转让而转让。

  (5)票据为债权证券 即指票据是以表示债权为目的的证券。

  (6)票据为无因证券 即指票据行为是以签名及交付而完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的发生,不问其行为有无原因,或其原因是否正当,票据债务人自其票据行为完成之时起,即对善意持票人承担票据的责任。

  (7)票据为独立证券 票据上的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不因其他行为无效、撤消而受影响。

  (8)票据为流通证券 即指票据上的权利得以背书、交付而转让流通。

  (9)票据为提示证券 即指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必须向债务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

  (10)票据为返回证券 即指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票据交还付款人。付款人得要求持票人写明持票人写明收讫字样,签名为证,并将票据收回,以防再度取款。

  2.票据的作用

  (1)结算作用 国际结算的基本方法是非现金结算。在非现金结算条件下,必须使用一定的支付工具来结清国际间的债权债务。票据就是一种支付工具。

  (2)信用作用 票据不是商品,不含有社会劳动,也不是硬币,没有本身内在价值,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出票人在票据上立下书面的支付信用保证,付款人或承诺人允诺按照票面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

  (3)流通作用 票据经过背书可以转让给他人,再经背书还可再转让。背书人对于票据的付款负有担保的义务。背书次数愈多,票据负责人愈多,票据的担保性也愈强。由于背书转让,票据就在市场上广泛地流通,形成一种流通工具,节约了现金的使用,扩大了流通手段。

  (4)抵消债务作用 由于国际间贸易所发生的债权与债务可以使用票据加以抵消,从而便利了国际贸易的进行。

  3.票据的关系人

  票据有三个基本关系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除此以外,还有其他关系人,如背书人、承兑人、持票人等。每一个关系人在票据上签名后,都要对正当持票人负票据的支付责任。

  (1)出票人(Drawer) 是开立票据并交付给他人的人。票据开立后,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时付款人一定付款或承兑的保证责任。如果票据遭到拒付,出票人被追索时,应负偿还票款责任。

  (2)付款人(Drawee) 是根据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的人或票据开给的当事人。付款人对票据承担付款责任。收款人或持票人不能强迫付款人付款或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以防止出票人无故向付款人滥发票据。但是票据一经承兑,即表示承兑人(Acceptor)同意出票人的支付命令,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这时,承兑人即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出票人退居从出票人的地位。所以票据承兑后,其背书人、持票人或出票人均可据以向承兑人要求付款。

  (3)收款人(Payee) 是收取票款的人,是票据的主债权人。收款人有权向付款人要求付款,如遭拒付,有权向出票人追索票款。收款人经票据背书成为背书人时,同样要承担票据的付款人付款或承兑的保证责任。当票据遭到拒付时,持票人向其追索时,收款人应负责偿还票款,然后再向出票人追索补还。

  (4)背书人(Endorser) 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接到票据后,经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人。背书人在票据上签字背书后,就要对票据负责。

  (5)承兑人(Acceptor) 是承诺票据到期付款的人。

  (6)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ur) 是在票据提示后,遭到拒绝承兑或无法获得承兑时,非票据债务人作成参加承兑行为的人。票据到期时,如付款人拒不付款,参加承兑人负责支付票款。

  (7)保证人(Guarantor) 是由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作成保证行为的人。经过保证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样责任。

  (8)持票人(Holder) 指的是票据占有人,即票据的收款人、被背书人或执票人。只有持票人才能向付款人或其他关系人要求履行票据所规定的义务。

  (9)付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 是指取得票据时付出一定代价的人。持票人所付的对价不一定与票据金额完全相等,有时取得票据,虽未付过对价,如赠与,但其前手确曾付过对价者,也称为付对价持票人。

  (10)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也称善意持票人(Bonafide Holder),是善意地付了全部金额的对价,取得一张表面完整、合格的、不过期的票据的持票人。他未发现这张票据曾被退票,也未发现其前手在权利方面有任何缺陷。

  4.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主要有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五种。

  (1)出票(Issue) 发出汇票包括两个动作:一个是写成汇票,即将法定内容记载于汇票之上,并在汇票上签字(to draw a draft and sign it);另一个是将汇票交付收款人(to deliver the draft to payee)。汇票只有经过交付才算完成发出汇票行为,发出汇票是票据的基本行为。出票行为结束,汇票的各有关当事人都必须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背书(Endorsement) 背书包括两个动作:一个是在汇票背面背书,另一个是交付给被背书人。只有经过交付,才算完成背书行为。背书是以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的行为。经过背书,票据权利即由背书人转移至被背书人,由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所有权。背书人对票据所负的责任与出票人相同。背书人对其后手有担保票据被付款人承兑及付款的责任。持票人行使其票据上的权利,以背书之连续行为作为其取得正当权利的证明。

  (3)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付款的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明“承兑”字样,并经签字,确认对汇款的付款责任后,即成为承兑人。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而出票人和其他背书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地位。承兑行为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4)参加承兑(Acceptance for Honour) 参加承兑是汇票遭到拒绝承兑而退票时,非汇票债务人在得到持票人的同意下,参加承兑已遭拒绝承兑的汇票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其目的是为防止追索权的行使,维护出票人和背书人的信誉。参加承兑行为的人称为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ur)。参加承兑人应在汇票上面记载参加承兑的意旨、被参加承兑人姓名、参加承兑日期并签名。

  (5)保证(Guarantee or Aval) 保证是指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行为所发生的债务予以保证的附属票据行为。汇票的债务如有保证,则履行更为可靠,更便于流通。

  除以上主要票据行为外,还有提示和付款行为。提示(Presentation)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人承兑或将款项付给收款人的行为;一经付款,收回票据,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结束。

  (6)票据的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 追索权是指票据遭到拒付时,持票人对其前手(出票人、承兑人、背书)有请求偿还票款及费用的权利。

  第一,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①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提示;②在法定期限内,发出拒付通知书;③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书。

  第二,拒付(Discount)。持票人提示票据要求承兑或付款时遭到拒绝。除此以外,付款人避而不见、死亡或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不可能时,也称为拒付。

  第三,拒付通知(Notice of Discount)。票据遭到拒付时,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应在拒付后一个营业日内,将拒付事实通知前手背书人。前手应于接到通知后一个营业日内,再通知他的前手背书人,直到出票人。

  第四,拒绝证书(Protest).持票人在遭到拒付后一个营业时内,由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或其他有权作出证书的机构,如法院,银行、公会、邮局等作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即拒绝证书。

  公证人在作出拒绝证书前,应将持票人交来的票据再次向付款人作出提示。若仍遭拒付,即由公证人按规定格式作成拒绝证书,连同票据交还持票人。持票人凭此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第五,追索款项。追索款项包括票据票面金额、延期付款应付利息、作成拒付通知、拒绝证书及其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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