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收汇核销开户
办理程序:
企业向当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1、出口收汇核销开户申请书;
2、单位介绍信;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中资企业须提供外经贸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5、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6、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二)领用核销单。
1、出口单位初次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时,需提供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员证、电子口岸IC卡、出口合同;
2、出口单位续领出口收汇核销单时,需提供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员证、电子口岸IC卡;
3、未办理核销员证的出口单位,核销员在领取 出口收汇核销单时,需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和出口单位的证明或介绍信;
4、出口单位更换核销员后,未办理电子口岸IC卡更换的新核销员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时,需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单位介绍信。
当出口单位可领单数不足时,为保证企业正常出口的需要,企业可在提供说明及出口合同的情况下领取核销单。一笔合同分批出货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定仓单据。
(二)出口收汇核销
办理程序: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账通知;
4、对于以实物做投资的出口,还要提交外经贸部门和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件;
5、来料加工还需提交经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合同;
6、其它贸易方式,还需提交其它有关凭证。
(三)出口收汇差额核销
出口单位单笔出口少收汇超过等值500美元,或多收汇超过等值2000美元的,需提交:
1、异常出口收汇核销审批表,附出口单位差额核销说明函;
2、出口商品合同;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出口货物报关单;
5、出口核销专用联;
6、按不同原因分别提交以下相应凭证:
a、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相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b、对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
c、对动物及鲜活产品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到岸商检机构的证明;
d、对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e、对因进口商倒闭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f、对因进口国汇率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刊登的汇率资料;
g、对因溢短装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的货运单据;
h、由于其它原因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四)已用出口收汇核销单挂失及退税联补办
办理程序:
1、加盖单位公章的出口单位申请书;
2、未退税证明或补税证明。
(五)退赔外汇审批及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办理程序:
根据不同情况,向当地外汇局提交相应的材料:
第一种,已出口报关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应提交: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5、出口货物报关单;
6、商业发票。
第二种,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应提交: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已申报退税的,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或补税证明。
第三种,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应提交:
1、出口合同正本;
2、终止执行合同证明;
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4、进口方付款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