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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概述及法律制度

时间:2007-10-10 14:21来源: 作者: 点击: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其具有法律的效应,是一种法律行为。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票据中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共有三项基本原则如下: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各种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政策性文件都是支付结算必须遵循的规定。迄今为止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

  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

  (一)汇兑
  (1)概述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汇兑是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

  (2)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如果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人银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此规定是对原汇兑结算方式的进一步完善。
  如果收款人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但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人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3)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向汇出银行申请澈销汇款的行为。转汇银行不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
  2、汇兑的退汇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的行为。收款人与会款人必须达成一致的退汇意见。转会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款银行对汇款的退汇意见。对于收款人拒收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如汇入行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而收款人2个月无法交付的应退汇。

  (二)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千元。这一规定对原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10万元作了改变。结算款项划回可用邮寄或电报两种方式。

  (2)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为:
  1、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的,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用制工业企业。
  2、结算款项必须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和赊销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办理托收承付的前提条件
  1、收付双方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没有发运证件,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
  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累计三次以上收不回货款或拒付货款的应暂停办理托收承付业务。

  (4)托收承付凭证的格式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当事人签发托收承付凭证时,必须记载以下内容: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及账号;收款人的名称及账号;收、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5)托收承付的托收与承付
  1、托收
  托收是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行为。收款人开户银行在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进行审查包括:
  A、托收款项是否符合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金额起点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B、有无商品已发运的证件;
  C、托收凭证是否填写齐全,符合填写要求;
  D、托收凭证与所附单证的张数是否相符;
  E、托收凭证上是否加盖收款人的印章。托收凭证审查时间不得超过次日。
  2、承付
  承付是指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验单付款付款人的承付期为3日,从付款人银行发出承付通知单的次日算起(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未表示拒付的银行认为承付,并于期满次日将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内付出。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日,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收付双方有明确规定的,依规定而行。在第10日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货物时又未及时通知银行的,银行仍按10天期满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应当注意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抵扣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款项。

  (6)托收承付的逾期付款处理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按逾期付款处理。
  1、付款人开户银行,按每天5‰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2、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
  3、付款人开户银行要随时掌握付款人账户逾期未付的资金情况,待账户有款时,必须将与其未付的款项和赔偿金及时扣划给收款人,不得拖延扣划。
  4、付款人累计三次拖欠货款的,其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5、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期满时如付款人仍未付清款项,银行应要求付款人退回有关交易单据,并将应付的赔偿金划给收款人。对于付款人不退回单据的,自发出通知3日起每天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

  (7)托收承付的拒绝付款处理
  付款人拒付的正当理由包括: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未定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销合同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设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货物单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与合同规定不符的。
  6、验货付款,发现货物与发货单不符的。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
  在处理拒绝付款问题时,需注意:外贸部门的托收进口商品的款项的拒付问题;拒付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由银行进行审查(对军品拒付银行不进行审查);开户银行经审查,认为拒付理由不成立,均不受理,应实行强制扣款;凡涉及军用品的拒绝付款,银行不审查拒绝付款理由;收款人对无理拒付的,可委托银行重办托收;收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尚未划回,又未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寄来逾期付款通知或拒绝付款理由书的托收款项,应当及时发出查询;银行无法审查拒绝付款是非的,应由收付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未经开护行批准适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企业,收款人银行不得办理托收,付款人银行对其承付的款项要处以5%罚款。

  (三)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该结算方式同城和异地都可使用,既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各种款项的结算,也适用水电、邮电、电话等劳务款项的结算。委托收款分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

  (2)委托收款凭证的格式
  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的内容有: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
  4、收款人的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

  (3)委托收款的委托和收款
  委托是指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并办理委托收款手续的行为。付款是指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并经审查无误之后向收款人办理的付款行为。银行可以根据付款人的不同而在不同的时间付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在当日付款,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最迟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第四日付款。

  (4)付款人拒绝付款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付款人不同,拒绝付款的方式略又不同: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的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的银行,转给债务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

  (四)信用卡
  (1)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项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其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产生的结算关系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即银行、持卡人和商户。
  商户向持卡人供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信用,然后向持卡人的发卡行收回货款或费用,再由发卡行或代办行向持卡人办理结算。信用卡的这种功能有利于减少现金货币的使用,节约流通费用,扩大银行转账结算范围,增加银行信贷资金来源,同时也有利于方便购物消费,维护支付人的资金安全,并且还可简化收款手续,节约社会劳动。

  (2)信用卡的种类
  1、按发行信用卡的机构不同可分为:商业机构发行的零售信用卡、服务业发行的旅游娱乐卡和银行发行的信用卡。
  2、按银行发行的信用卡的用途可分为:赊销卡、记账卡、ATM卡和支票卡。
  3、按使用对象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4、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可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3)信用卡的发行主体
  发行信用卡的主体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并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发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控指标;
  2、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
  3、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5、必要的电信设备和营业场所;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4)信用卡申领与使用
  1、单位卡的申领,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该单位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付一定金额备用金后银行可为其开立信用卡账户,发给信用卡。在单位卡的使用过程中,其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持卡人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2、个人卡的申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2张。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5)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的程序
  1、持卡人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
  2、特约单位应审查信用卡。
  3、办理结算手续。应当注意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并填写汇(兑)计单和进账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账。收单银行接到特约单位送交的各种单据,经审查无误后,为特约单位办理进账。
  4、有关问题的处理。

  (6)信用卡的透支
  信用卡的持卡人在信用卡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支付款项时,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透支,并在规定期限内将透支款项偿还给发卡银行。但是,不得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信用卡透支的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5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10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15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7)信用卡的销户
  办单位卡理销户时,如果账户内还有余额应将该账户内的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持卡人透支之后,在还清透支本息后,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办理销户:
  1、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2、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3、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4、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6、信用卡账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7、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8)信用卡的挂失
  信用卡丧失后,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支付结算纪律与责任

  (一)结算纪律
  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结算纪律如下:
  第一,不准套取银行信用,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和远期支票以及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
  第二,不准无理拒付,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第三,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第四,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银行的结算纪律规定如下: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2、不准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3、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4、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5、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6、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7、不准超额占用联行汇差资金、转嫁资金矛盾;
  8、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和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
  9、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10、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二)结算责任
  (1)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的责任
  A、自行负责
  B、连带责任
  C、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具体来说:
  a.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5计收罚息。
  b.存款人签发空头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c.收款单位对同一付款单位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单位办理托收;付款单位违反规定无理拒付,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d.付款单位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托收承付有关单证的,按照应付的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罚款,并暂停其向外办理结算业务。付款人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5计扣赔偿金等。

  (2)银行办理结算的责任
  1、银行的责任
  A、工作差错责任。
  B、违反结算规定责任。
  2、银行有关人员违反结算纪律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其他有关责任
  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支付结算规定,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一)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2)自愿选择原则。
  (3)存款保密原则。

  (二)银行账户的设置与开户条件
  (1)基本存款账户的设置与开户条件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如: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
  当事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符合的资格条件有;
  1、企业法人;
  2、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3、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4、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5、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6、外国驻华机构;
  7、社会团体;
  8、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9、外地常设机构;
  10、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有:
  1、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3、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4、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5、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6、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7、个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有:
  1、应填制开户申请书,
  2、提供规定的证件,
  3、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并经银行审核同意,
  4、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的设置与开户条件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通过本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不可以支取现金。
  一般存款账户设置的条件和所需证明文件有:
  1、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2、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一般存款账户设置的程序为: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开立该账户。

  (3)临时存款账户的设置的条件和所需的证明文件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条件和所需的证明文件有:
  1、外地临时机构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2、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出具当地有关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程序为: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开立该账户。

  (4)专用存款账户的设置与开户条件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对特定用途的资金如:基本建设的资金;更新改造的资金等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由存款人向开户银行出具相应证明即可开立该账户。
  开立该账户存款人须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①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②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专用存款账户开立的程序为: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三)银行账户的管理
  银行账户的管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人民银行的管理,包括:
  1、负责协调、仲裁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银行的账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账户管理办法的行为。
  2、核发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
  3、受理开户银行对存款人开立和撤销账户的申报。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2)开户银行对账户的管理包括:
  1、依照规定对开立、撤销账户严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坚决不予开户;
  2、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
  3、建立账户管理档案;
  4、定期与存款人对账;
  5、及时向人民银行申报存款人开立和撤销账户的情况。
 
  (四)违反银行账户管理的处罚
  (1)对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的处罚;
  (2)对开户银行违反账户管理的处罚;
  (3)对人民银行违反账户管理的处罚;
  (4)对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账户管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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