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期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信用证一般包括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保兑信用证、非保兑信用证、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循环信用证、"红条款"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备用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在议付行议付之前,开证行可以随时修改或撤销,无须事先通知受益人或其他有关当事人,也无须征得他们的同意。因此,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的保障较小。我国不接受这种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或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自行撤销或修改。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提供单证,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保兑信用证与非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是指另一家银行接受开证行的要求,对其开出的信用证加以保证兑付。经保兑的信用证叫保兑信用证,未经保兑的信用证叫非保兑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SIGHT L/C)是指开证行授权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开证行或付款行见票即付的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有时加列"电报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议付行在议付单据后,当天即用电讯方式要求付款行偿付,付款行也应以电汇偿付。
远期信用证(USANCE L/C)是指开证行授权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开证行或承兑行见票承兑后,在规定的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
还有一种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并提供有关单据后,可以即期收汇,国外付款行负责贴现,贴现费用由开证人担负。习惯上把这种信用证称为假远期信用证(BUYER'S USANCE L/C)。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
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利用后,能重新恢复到原金额再度被利用,周而复始,直到规定的利用次数或规定的总额用完时为止。
循环信用证可根据时间循环或根据金额循环。如根据金额循环,可分为自动循环、半自动循环和非自动循环。信用证的金额在规定的总有效期内被使用后,无须等待开证行通知,自动恢复到原金额的,称为自动循环;信用证金额被使用若干天后,如受益人未收到开证行不能恢复原金额的通知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的,称为半自动循环;信用证金额被使用后,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后,才能恢复到原金额的,称为非自动循环。如根据时间循环,又分为"可累计"与"非累计"循环。如信用证上规定:"在六个月内,每月自动生效15000美元,可累计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月未用完的金额,均可结转下月使用。如果信用证中规定不能累计使用,则任何一个月未用的金额,均不能结转下个月使用。
循环信用证多用于买卖双方订有长期合同,且可分批交货的情况下,进口方可以节省开证手续和少交押金及其它费用,出口方也能减少等待开证和催证的麻烦,且有利于安排货源及运输。
"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C)
这是指信用证上允许受益人在出具书面保证,补交货运单据的条件下,便可在交单前预先向通知行或保兑行支取全部或部分信用证金额。由于这项特殊条款最初是用红墨水书写以引人注目,因此称之为"红条款"信用证。这种信用证能给出口人在采购和打包货物时,提供融资的方便。当受益人装出货物,并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提交单据时,银行便从应付的款项中收回预付款本息;如果受益人未能装出货物,那么通知行或保兑行有权要求开证行偿还预付款本息。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
这里指信用证原始受益人有权将该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几个本国或他国的第二受益人。可转让信用证仅限转让一次,第二受益人不得再转让给第三者。信用证须按原证所定的条款进行转让,但信用证金额和单价可以降低,装运期和有效期可以缩短。信用证转让后,第一受益人并不能完全免除责任,当第二受益人不能交货,或货物不符,或单证不符时,第一受益人要承担合同上的卖方责任。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
俗称回头证。即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可以分别生效,也可以同时生效。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交易、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
备用信用证与一般常用的跟单信用证不同,一般跟单信用证是用以购买货物、清偿货款的,而备用信用证则是用以作为借款、投标或履约保证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