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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不符点 信用证诈骗防范措施

时间:2007-10-10 14:29来源: 作者: 点击:
  

  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信用证常见的不符点

  一、信用证过期;

  二、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

  三、受益人交单过期;

  四、运输单据不洁净;

  五、运输单据类别不可接受;

  六、没有“货物已装船”证明或注明“货装舱面”;

  七、运费由受益人承担,但运输单据上没有“运费付讫”字样;

  八、启运港、目的港或转运港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

  九、汇票上面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不符;

  十、汇票上面的出票日期不明;

  十一、货物短装或超装;

  十二、发票上面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

  十三、发票的抬头人的名称、地址等与信用证不符;

  十四、保险金额不足,保险比例与信用证不符;

  十五、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合理);

  十六、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

  十七、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

  十八、各种单据中的币别不一致;

  十九、汇票、发票或保险单据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

  二十、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应有但没有背书;

  二十一、单据没有必要签字或有效印章;

  二十二、单据的份数与信用证不一致;

  二十三、各种单据上面的“ShippingMark”不一致;

  二十四、各种单据上面的货物的数量和重量描述不一致;

  信用证诈骗的特点

  (一)国际性

  信用证支付是国际贸易支付的主要方式之一。国际贸易是在世界各国间进行的,跨洋越界,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一般涉及两个以上国家,若是转手贸易或转租船舶,则要涉及多个国家。由此发生的信用证诈骗案件自然也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而且行骗者和受害者往往处于不同国度,诉讼必然带有涉外因素,涉及到国家间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问题。信用证诈骗的这种跨国性使得受害方跨越国界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受到很大限制,有的甚至根本没有行使这种权利的可能。因为一旦诈骗出现,行骗者往往已携款物逃之夭夭,跨国追索付出的人力、物力等各项支出巨大,往往接近甚至超出诈骗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追回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还有的受害人基于“家丑不外扬”及自身利益与信誉考虑,遭欺诈也不报案、不通告。近年来,信用证诈骗活动之猖獗,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利用了这一点。

  (二)复杂性

  信用证业务不仅涉及到众多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而且涉及到众多的环节以及国际惯例、法律和复杂的专业技术知识。例如一项进口业务涉及许多单证,包括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及其它单据以及这些单据下面的租船、商检、配载、卸载、管理和交付等行为,还涉及到对卖方及船方的资信、货物数量和质量、船舶状况及船员配备的了解和贸易程序、水文气象、国际法等知识。对一般商人来说,全面了解和掌握这些繁琐的程序和实际情况并作出精确判断是有困难的,而且在这些环节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间隙与漏洞。因银行付款时只审单不看货,一些不法商人乘机而入,编造各种骗局不发货、少发货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提交假提单相欺诈,风险时常出现。随着电讯技术的飞速发展,诈骗手段也不断更换翻新,且时常各种手段交织在一起,更具隐蔽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给防范和侦查增加了难度,调查处理更为艰难。

  (三)多重非法性

  通常,信用证诈骗都具有一定的贸易背景,发生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信用证诈骗不仅具有犯罪性质,而且具有民商法意义上的违约和侵权性质,构成多重的非法性。由于诈骗者只是利用合同和信用证作掩护,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他人或银行的财产,丝毫没有履约的本意,其结果必然是造成违约和侵权。尽管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信用证诈骗并非都涉及到刑事,而且实践中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只占极少数,但从每一宗信用证诈骗所涉及的触目惊心的数额及危害后果看,几乎都已构成犯罪。可以说,信用证诈骗在法律上的违约、侵权以及犯罪是并存的。对此,施以单一的方式来打击和防范是不够的,应从不同角度,多种方式综合运用,既要采取民事处理的方式,为受害方挽回经济损失,不让诈骗者在经济上占便宜,又要采取刑事处理的方式,严厉惩罚诈骗者。

  信用证诈骗的防范措施

  信用证诈骗属高科技、高智能犯罪。因此,世界上目前没有一项措施能防止信用证欺诈,中国也不例外。信用证涉及银行在国际上的信誉,如处理不当,将会引起外国银行对中国银行的信誉的怀疑,导致不保兑中国银行的信用证,严重影响中国外贸的正常进行。正是基于此,不能采用过多的干预手段,只有加强贸易商、银行自身防范措施、严格审查信用证的表面形式,鉴别其真伪,发现被诈骗时及时向法院申请禁令,阻止中国开证银行偿还贷款给保兑或付款银行,从而防止欺诈的发生。

  防范信用证诈骗,银行主要应从诈骗的方式入手审查:电开信用证密押特征及真伪,信用证有无签字或签字能否核对,印鉴是否相符,信用证纸张的质量、印刷的颜色是否正常,正副本是否相符,是否有必备条款及内容是否矛盾等。贸易商应注重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如公司是否存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无法履行的条款或限制其按期履行合同的条款(如由对方签字后才能装货发运条款)等。通过贸易商、银行共同把关,防止信用证诈骗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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