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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用卡的非法暗道

时间:2007-10-10 14:38来源: 作者: 点击:
  

    国际信用卡的资金清算

  发行国际信用卡的银行总行一般都会在境外银行开立汇账户,并由国际业务部管理,用于国际信用卡境外消费、提现的资本清算。而各分行及总行银行卡部在总行国际业务部也会开立外汇账户,用于行内信用卡资金的清算。

  在标准的国际信用卡消费交易中涉及五个相关关系人,他们是持卡人、特约商户、收单银行(代办银行)、国际清算组织(如VISA、MASTER)和发卡行。当国际信用卡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消费时,持卡人通过收单行向发卡行取得授权,并在签单上签名确认。特约商户将持卡人签单交给收单行,收单行向商户垫付款项,同时将相关数据信息传送给国际清算组织。国际清算组织将交易信息处理后传送给发卡行总行银行卡部,并将相关款项从该行在境 外银行的账户中扣划给收单行。发卡行总行国际部收到境外银行的收帐通知后,从银行卡部在国际部开立的账户中扣取相关款项并向银行卡部划报单,银行卡部收到国际部的报单和国际清算组织的交易信息后从持卡人账户中扣取相关款项。如发卡行为下属分行,银行卡部则要求国际部将款项从分行账户划回银行卡部账户,再由发卡分行从持卡人账户扣取款项。当国际信用卡持卡人在提现时,由代办银行先行垫付,然后将相关数据信息传送给国际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之后的过程同于持卡人在商户消费的过程。

  上述持卡消费签单及提现的有关单据均由境外收单行或代办行保存,只有当持卡人对款项支出存在疑异时,发卡行才通过国际清算组织向收单行或代办行索取有关消费签单或提现单据,并需向国际清算组织支付一定的费用。

  调研反映出来的问题

  银行自身的问题

  第一, 为境外公司开立公司国际信用卡。按着我国银行卡的有关规定以及部分银行自身内控制度要求,公司国际信用卡的开卡对象通常仅限于境内法人,但是在实际业务经营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银行存在为境外公司办理公司国际信用卡的现象。通过对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的抽查可以看出,上述公司国际信用卡的资金为境外汇入款项,支出为境内外的消费。

  第二, 为没有外汇账户的境内企业开立公司国际卡。由于企业外汇账户的管理是在国际业务部,而国际卡开户资格的审查在银行卡部。公司在开立国际信用卡时,作为银行卡部由于对外汇业务不了解,相关的规定中也没有明确规定银行应凭企业提供的何种资料来确定企业是否可以开立国际信用卡,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往往是参照人民币信用卡的开卡标准,只是从公司的信用和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而作为账户和卡之间资金转换的接口,国际业务部如在划转资金时不严加审核或资金直接从境外汇入持卡人账户,在这种情况下,国际信用卡账户就容易外汇资金非法流动的渠道。

  第三, 向不符合规定的客户提供透支信用额度。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币贷记卡的开立需要收取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且为其提供的透支额度不能超过持卡人保证金的80%。但是在检查中我们发出有些银行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向贷记卡客户收取保证金,核定透支额度,并出现客户透支后相关款项没有收回的情况。

  另外,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国际信用卡的持卡人为境内居民的,该卡只能在境外使用。但实际上,银行没有对此予以限制,允许境内居民持卡在境内消费和提现。

  法规不健全

  一是为金融机构开立公司国际信用卡的问题。按照《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对境内机构和开户金融机构的界定,证券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应视同于境内机构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依照《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中并没有关于证券公司开户及账户收支范围的规定,B股市场开放后出台的一系列文件中虽有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因此,是否能为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公司国际信用卡,银行是否能为自己办理公司国际信用卡以及相应的收支范围,尚需在法规中明确。

  二是国际信用卡资金没有纳入外汇账户限额进行管理。《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中虽然规定外汇账户在使用中实行限额管理,但是没有明确划入国际信用卡的资金是否纳入该限额,而且由于外汇账户的开户行往往同持卡人账户的开户行不一致,使得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将国际信用卡资金纳入企业外汇账户的限额进行管理。

  三是国际信用卡的交易金额上缺少总额控制。在《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没有专门针对外币卡每日累计的消费、提现总额和在一定时间内的累计支出总额进行限定,而且银行的内控制度中仅对每日的消费、提现总额进行了限制,没有对一定时间段的消费、提现总额进行规定,使得持卡人通过外币卡在境外提现、消费的行为得不到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约束。

  另外,由于个人国际信用卡可以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并可在境内提取人民币现钞,因此,国际信用卡就有可能会从为不法之徒从事“洗钱”活动的工具。此外,通过国际信用卡进行外汇资金的收支,可以使资本项目的资金游离在外汇局监管范围之外。如某非居民在短短的三个月中多次向其国际信用卡账户转入资金近10笔,累计金额达127万美元。同时此人在收到上述资金后又很快从信用卡中以外币现钞的形式在境内分37次提出,每笔提取金额不等,多则10余万美元,少则数百美元,累计提取金额达123万美元。我们认为类似情况应予以关注,并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线索作进一步的跟踪。

  建 议

  第一, 出台《国际信用卡管理规定》。目前,除人民银行下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界定》中对国际信用卡的管理略有涉及外,其余法规中均没有提及国际信用卡。而且《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中转账存入,其外汇账户应符合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个人外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个人外币卡的管理按照我国个人外汇管理的有关制度办理。但在相关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中没有专门涉及国际卡业务的条款,如果硬性套用这些条款,又存在着一些模棱两可的地方,银行操作起来不好把握。因此,要尽快出台《国际信用卡管理规定》,专门针对国际信用卡业务中涉及的开卡资格的审核及应该提供的资料、资金的划转、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规定。

  第二, 明确开卡人的资格及应审核的资料。首先对非金融机构开卡资格及需提供的资料进行规定。要求银行在对企业开卡资格进行审核时,应凭企业提供的《外汇账户使用证》及上年度年检合格证明为其办理开卡手续,在办理信用卡更新卡时也应提供上年度年检合格证明。其次,规范金融机构开卡资格。但是,其外汇账户内的资金往往构成复杂,即有经常项目下的资金,清算性质的资金,又有资金项目的资金;即有自有资金,又有客户的资金,各类资金混合在一起,而且由于金融机构本身同境外发生的经常项目下的、需要通过国际卡进行支付的资金主要表现为因公出国的费用,所以我们认为金融机构没有必要开立外币公司卡。

  第三, 对可汇入公司卡账户的资金性质进行限定。对非金融机构开立的公司卡而言,由于外汇账户的开户行及持卡人账户的开户行往往不在同一家银行,从而难以将国际信用卡资金纳入账户限额进行管理。因此建议单独对划入国际信用卡的资金实行限额管理。规定一定时间内可以划入信用卡的资金总额,该总额可以根据外汇局核定的账户限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

  第四, 禁止国有单位(含中资金融机构)开立公司卡用于个人因公出国消费。因公出国费用的支付应该使用个人卡,可将规定标准内的供汇额划入个人卡以供其在境外使用,而不应该允许其直接使用公司卡。

  第五, 允许境外公司持有境内银行发行国际卡。从银行业务的经营角度出发,适当放宽国际卡持卡人的范围,允许境外公司开立国际卡,并规定对于境外公司开立的国际信用卡,汇入持卡人账户的资金仅限于境外汇入资金,资金的使用范围在境内、外的消费。

  第六, 放宽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汇信用卡只能在境外使用的限制,将国际卡视同居民储蓄账户进行管理,允许居民个人持有的外汇信用卡在境内消费、提现以及同名或与直系亲属之间进行划转。同时应将居民个人划入国际卡的外汇资金视同携带出境外汇资金进行管理,由信用卡发卡行对入卡资金予以控制。

  第七, 对于非居民个人持有的国际信用卡,其资金来源应限定为境外汇入资金及持卡人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外汇收入,并可适当对其在境内每日的提现总额及一定时间内的累计提现总额进行限定,境外的提现及消费、境内的消费则可以相对放松。另外,对于非居民在境内以现钞形式存入国际卡的外汇,需要对其资金来源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八, 加强对国际信用卡资金流动的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将公司国际信用卡账户的收支管理纳入当前外汇局正在实施的对公外汇监测系统中,并尽早着手对个人账户收支进行实时监测的信息系统,将个人国际信用卡资金的流动作为单独的一个子系统予以关注。同时,可以针对发现的个人卡频繁、大额在境内提取现钞的情况作深入的调查和追踪。此外,随着外国人在中国旅游、考查、交流的增多,境外发行国际卡在国内消费、取现的情况也日益频繁。由于境外发行的信用卡对提现和消费金额的限定依各发行卡自行规定的不同而千差万别,而且持卡人大多为境外非居民,因此,对于境外卡在国内使用时,无论是从金额上还是从币种上,我们都无法做过多的限制。但是我们认为对境外发行信用卡的持卡人在境内频繁、大额提现的行为应给予必要的关注,要求银行将一定期限内累计提现金额达到某一定数额的持卡人信息进行报备,检查部门可对报备信息筛选,锁定部分持卡人作为追踪的重点对象,列入反“反洗钱”工作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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