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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500》下的货物装载条款

时间:2007-10-12 13:13来源: 作者: 点击:
  

  《UCP500》第三十一条对货装舱面、发货人装载并计数,以及发 货人的名称作了规定。

  银行接受货物装在舱面的运输单据

  采取海运的货物,可装载在舱面,即甲板上(Loaded on Deck),或装载在舱内,即甲板之下(Loaded under Deck)。有些货物一般装在甲板上,如易爆品、钢材、木材等。装载在舱面的货物易遭雨淋浪打,如遇大风浪或暴风雨等自然灾害,或船舶搁浅、触礁等意外事故,承运人往往先把甲板货抛入海中。承运人为减少责任,往往在运输单据的书面条款或运输合同中指明,如货物装舱面而发生的损失由货主承担。

  本条第一款规定,海运或包括海运在内的一种以上的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末说明货物已装或将装于舱面,然而,运输单据内有货物可能装舱面的规定,但特别说明货物已装舱面或装舱面,银行对此类运输单据予以接受。

  有些海运提单事先已在背面印有“货物已装或将装舱面”(the goods are or will be loaded on deck)。在运输单上印上该内容,仅说明承运人对货物有装舱面的保留权利,但货物不一定就真的装在舱面。因此,只要在运输单据正面没有特别注明货物已装或将装舱面,银行接受带有货物可装舱面条款的运输单据。

  在使用集装箱运输时,集装箱提单背面均印有自由装载条款(Optional Stowage Clause),即承运人有权将集装箱装在舱内或舱面,即使装在舱面,但提单上并不表明货装舱面,银行对此种提单也应予以接受。


  银行接受有“发货人装载并计数”的运输单据

  承运人负责货物的运输,而对发货人所托运货物的实际内容并不具体清点,特别在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货物由发货人自行装箱,承运人不了解箱内所装货物的具体情况,承运人避免承担不应负担的责任,往往在提单上加批“不知条款”(Unknown Clause),如“发货人装载并计数”,“内容据发货人报称”或类似词语。因此,本条第二款根据上述实际情况,规定银行可以接受有此类措辞的运输单据。


  银行接受第三者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银行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在国际货物买卖的交易中,信用证的受益人大多是出口商,他们又是货物的直接发货人。在运输单据上记载发货人,是为了表明货物是由谁委托承运的,使收货人了解该批货物是由何人所装运。但在实际事务中,有时出口商不愿让收货人知道由谁发货,或在使用可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为保守商业秘密,或中间商为从中渔利。在这些情况下,发货人就可能是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本条明确了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接受的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作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从以上所列举的有关问题说明,《UCP500》 对海运提单的规定非常细致、具体。出口商在货物装船后取得的海运提单, 应按《UCP500》的有关规定和信用证的具体要求办理,做到“单证相符”,银行才能接受并据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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