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开证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向出口商开立信用证,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开立以信用证指定付款人付款的汇票,开证银行承担付款责任,议付银行解付货款的结算方式。
1.进口商对开证银行的承诺
(1)承诺在其付款赎单前,开证银行对单据及代表的货物有所有权。必要时(如进口商拒付货款),开证银行可出售货物以抵付进口商欠款。
(2)承诺开证银行可接受“表面上合格”的单据。对伪造的单据、货物与单据不符以及货物运输途中丢失,开证银行概不负责。
(3)承诺电传中错误、遗漏以及单据邮递中丢失,开证银行概不负责。
(4)承诺单据到达后,如期付款赎单、单据到达前,开证银行可在货款范围内,随时要求追加押金。
2.开证后事宜
(1)信用证受益人接收信用证后,对开证行信誉不明,可要求开证行另找一家受益人熟悉的银行(一般为出口方银行或信誉卓著的银行)对该信用证加以保兑。
(2)信用证开立后需修改,要经有关各方同意。①进口方要求修改,出口方拒绝,修改不成立。②修改两个以上条款,信用证受益人(出口方),要么拒绝,要么接受,不能接受一部分,拒绝一部分。③出口方要求修改,须经进口商同意,由进员商通过开证银行正式办理修改手续,方能生效。修改后的信用证需通过代理行传递,不得直接寄给出口商。
(3)进口商对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有权拒赎,并于信用证到期时收回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