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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所涉单据分析

时间:2007-10-12 17:07来源: 作者: 点击:
  

  如前所述,信用证是一项单据业务,受益人必须提交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方能确保获得开证行的付款保证。本节主要就跟单信用证所涉单据介绍如下。

  一、商业发票(Commercia1 1nvice)
 
  商业发票既是记账单位,也是卖方向买方索取款项的凭证。

  UCP500第三十七条就“商业发票”作了专门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商业发票通常包括以下细节:

  1.卖方的名称和地址;

  2.发票日期及号码;
 
  3.买方的名称和地址;

  4.定单或合同号码,货物描述及数量,单价(以及不包括在单价内的其他任何约定费用细节)和发票总金额;

  5.装运唛头及号码;

  6.交货及付款条件(此处指贸易术语,如FOB,CIP等)

  7.装运细节及信用证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保险单据( Insur。nce D。。ument)

  UCP500在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及三十六条中分别就保险单据、投保险别及投保一切险等作了专门规定。按此规定,保险单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l)信用证规定之保险单据,如保险单、保险证明、保险声明等;

  2)投保信用证中规定的险别,应在保险单据中明确地表示出该险别;

  3)保险单据对货物的承保起讫地点应为自信用证中指定的装载港口或接受监管地点至卸货港口或目的地地点;

  4)对货物及航程的描述须与其他单据一致;

  5)如被保险人的名称不是保兑行、开证行或买方,则应要求保险单据中附有适当的背书;

  6)如保险单据的记载有任何更改,则应在该更改处附加必要的证

  7)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受益人应确保:a.保险单据由保险公司或保险商或他们的代理人出具;b.提交所开立的全套保险单据;c.保险单据须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之日生效;d.保险单据须使用与信用证相同的货币;e.如能从单据表面确定CIF或CIP价值,则保险单据必须表明的最低投保金额应为货物的CIF或CIP价之金额另加 10%;否则,银行将接受的最低投保金额应为信用证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金额的11 0%,或发票毛值的110%,两者之中取金额较大者。

  三、运输单据(Transport Document)

  UCP500在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中分别就以下8种运输单据作出专门规定,即:海洋运输提单、非转让的海运单、租船合约提单、多式联运单据、空运单据、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专递及邮政收据及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

  按UCP500的上述规定,对于信用证所要求的运输单据,受益人必须确保:

  1.提交所开立的全套正本运输单据;

  2.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运输单据不能为“租船合约”运输单据;

  3.除非信用证根据UCP500第三十条规定另有授权,运输单据不能由运输行出具;

  4.收货人名称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5.运输单据须注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名称;

  6.运输单据如有被通知人,其名称及地址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7.如需要,运输单据应经适当背书;

  8.运输单据中的货物名称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运输单据中的喷头,号码及其他规格(如有)应与其他单据中的描述相一致;

  9.应按信用证规定在运输单据中注明“运费已付”或“运费待收”;

  10.运输单据应是清洁的,即运输单据中未载有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

  11.运输单据须与 UCP500的相关规定一致。

  (一)海洋运输提单(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

  UCP500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对信用证项下所要求提交的海洋运输提单的详细要求。该条规定,如信用证要求港至港提单,则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1.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

  2.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

  3.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

  4.包括仅有一份的正本提单,或,如签发一份以上正本时,应包括全套正本提单;

  5.含有全部或部分承运条件须参阅提单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件(简式/背面空白海运提单)者,银行将对此类承运条件不予审核;

  6.未注明受祖船合约约束及/或未注明承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者;

  7.符合信用证要求并符合UCP500第二十三条b、c、d条关于“转运”的规定。

  (二)不可转让的海运单( 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

  海运单是一种运输单据,它既是承运人宣称货物已收妥待运的收据,又是承运人与托运人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此货人在目的港提货时仅凭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即可,而无须持有海运单。海运单不可转让,因此,不得签发“凭指定”的海运单(Cannot be Issued or Endorsed to Order.)

  UCP500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对信用证项下所要求提交的不可转让海运单的详细要求。该条规定,如信用证要求港至港不可转让海运单,则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1.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

  2.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

  3.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

  4.包括仅有一份的正本提单,或,如签发一份以上正本时,应包括全套正本提单;
 
  5.含有全部或部分承运条件须参阅不可转让海运单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件(简式/背面空白海运单)者,银行将对此类承运条件不予审核;

  6.未注明受租船合约约束及/或未注明承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者;

  7.符合信用证要求并符合UCP500第二十四条b、c、d分条关于“转运”的规定。

  (三)租船合约提单(Charter Party Bill of Lading)

  UCP500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对信用证项下所要求提交的租船合约提单的详细要求。该条规定,如信用证要求或允许提交租船合约提单,则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1.含有受租船合约束的任何批注;

  2.已由船长、船东或船长、船东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

  3.注明或不注明承运人名称;

  4.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

  5.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

  6.包括仅有一份的正本提单;或,如签发一份以上正本时,应包括全套正本提单;

  7.未注明承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者。

  (四)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UCP500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对信用证项下所要求提交的多式

  (五)空运单据(Air Transport Documen)

  UCP500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信用证项下所要求提交的空运单据的详细要求。该条规定,如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据.则除非信用证另有钢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1.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

  2.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

  3.如信用证要求实际发运日期,应对此日期作出专项批注。在空运单据上如此表示的发运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在所有其他情况下签发空运单据的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4.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地机场及目的地机场;

  5.开给委托人/发货人的正本空运单据,即使信用证规定全套正本,或有类似意义的词语;

  6.含有全部或部分承运条件须参阅空运单据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件者,银行将对此类承运条件不予审核;

  7.符合信用证要求并符合UCP500第二十七条b、a分条关于“转运”的规定。

  (六)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Road, Rail or In1and Water TransporiDocuments)

  UCP500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对信用证项下所要求提交的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的详细要求。该条规定,如信用证要求该类单据,则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1.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及/或载有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的收妥印章或其他收妥的标志;

  2.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发运或承运或类似意义的词语;

  3.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和目的地;

  4.如运输单据未注明出具单据的份数,银行将接受所提交的运输单据,并视为全套正本。不论运输单据是否注明为正本,银行将作为正本子以接受;

  5.符合信用证要求并符合UCP500第二十八条a、d分条关于“转运”的规定。

  (七)专递及邮政收据(Couner and Post Receipts)

  UCP500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对信用证项下所提交的邮政收据、投递证明或专递、快递机构所签发单据的详细要求。如信用证要求该类单据,则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1.对邮政收据或投递证明而言,表面上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或发运地戳记或以其他方式证实并加注日期者,该日期即视为装运或发运日期。

  2.对由专递或快递机构出具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单据而言,表面注明专递/快速机构的名称,并由该具名的专递片快递机构盖戳、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并注明取件或收件日期或同义词语,此日期即视为装运或发运日期。

  3.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八)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Transport Documentissued By Freight Forwarders)

  UCP500第三十条详细规定了银行所能接受的由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的条件,按该条件出具的运输单据应遵照UCP500第二十三、二十六条中有关海运提单、多式联运单据的要求开立、签字或证实。

  四、产地证书( Certificate of 0rigin)

  UCP500第二十一条规定:当要求提供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的出单人及其措辞或内容。

  如信用证对此未作规定,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与提交的其他规定单据不矛盾,银行将接受此类单据。

  产地证是根据信用证要求由有关当局签字注明货物原产地的声明。虽然在许多国家产地证由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出具,但该产地证必须以法定的形式和方式出具并附有商会等独立机构的证明。

  产地证注有装运详情、货物原产地并附有证明机构的签字、印戳或封印。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只要所提交的产地证符合信用证要求并与其他单据不矛盾,银行将照予接受。

  五、检验证书(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检验证书是由政府机构或私人检验公司出具的证明货物已被检验并列有详细检验结果的声明。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只要所提交的检验证书符合信用证要求并与其他单据不矛盾,银行将照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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