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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外汇核销的办理

时间:2007-11-26 17:04来源: 作者: 点击:
  一、开户
   单位初次申领收汇单(以下简称"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
  单位在开展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单。单位向外汇局申领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单的"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有效。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单位填写的单应与货物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
  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单位公章的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手续。
  四、送交存根
  单位办理后,应当自之日起60天内,凭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单、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五、
  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单、银行出具的"收汇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收汇。
  六、单遗失及补办
  单位遗失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登报声明作废。
   1、对于空白单,外汇局予以注销;
   2、对于已的单,则凭有关凭证办理。
   3、对于要求补办专用联的,在办理手续后,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单对应的未证明,向外汇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外汇局出?quot;收汇单联补办证明"。
  七、单补办事宜
  单位遗失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证明,向海关补办。
  八、退赔事宜
  若项下发生退赔,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供有关凭证,外汇局按下列情况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
  (一)已且已办理的,外汇局凭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收汇单(专用联);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单未办理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单据进行审核。
  (三)已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货物单;
   2、商业发票
   3、汇票副本
   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货物未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凭正本、终止执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核。
  外汇局审核单位所提供的上述凭证无误后,出具"已冲减收汇证明"。银行凭此证明为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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