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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售汇及付汇的具体规定

时间:2007-04-17 09:06来源: 作者: 点击:
  

一、结售汇业务

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除经批准可以保留外,应当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

需由外汇局审核收汇真实性的主要业务为:非“结汇信得过企业”超过等值20万美元以上(不含20万美元)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项下外汇结汇,包括承包工程收汇、旅游收汇、捐赠收汇、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收汇、货运及其它收汇等。

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关于超比例超金额预付款、佣金及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支付审核暂行办法》,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对外付汇在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了所规定的有效凭证、进行了真实性审核后,即可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者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需由外汇局审核售汇真实性的主要业务有:

1、进口项下凡超过合同总金额15%并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款支付;

2、出口项下凡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和5%的明佣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出口佣金支付;

3、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支付;

4、境内机构单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现钞提取;

5、各类特殊的专项售汇等;

二、售付汇审核材料的基本要求

1、申请必须采用公函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要求文字简洁,内容完整,主要事项交代明确,与所提供的单据相符。

2、每次来外汇局审核时,必须带合同(协议)原件及其它有关单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情况特殊不能提供合同(协议)原件的,应以公函形式作出情况说明;我局审核后只留存复印件,原件在企业取审核件时退还企业。

3、由于各外汇指定银行向企业发送的“到帐通知”不完全一样,银行到帐通知应盖有所在银行的印章。

4、同一合同项下需多次报批的项目,第一次来我局审核时需填具我局印制的备案表,以便留存存档。

5、如不符合上述要求,一律退回,不进行审核。

三、办理日常审核应提供的材料

(一)结汇审核项目所需单证

1、承包工程收汇:持中标合同、发票、汇款单办理审核;

2、旅游收汇:持报价单、合同(协议)、汇款确认书、发票、汇款单办理审核;

3、捐赠收汇:持协议、汇款确认书、发票、汇款单办理审核;

4、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收汇:持合同(协议)、汇款确认书、发票、汇款单办理审核;

5、货运收汇:持合同或提单、汇款确认书、发票、汇款单办理审核;

(二)售汇审核项目所需单据

1、进口项下超比例、超金额预付款,持进口合同、对方银行开具的保函、银行汇款凭证、外汇局售汇通知单、形式发票办理审批;

2、出口项下超比例、超金额佣金,持正本出口合同、结汇水单、佣金协议、形式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和外汇局售汇通知单办理审批;

3、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支付,持进出口合同原件办理审核;

4、境内机构单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现钞提取,凭出国证明、预算书办理审核;

5、各类特殊的专项售汇提供相应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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