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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诈骗的2种形式(2)

时间:2007-04-13 10:15来源: 作者: 点击:
  

2、买方不赎单而向货代进行诈骗

  最近一二年笔者代理了数十起的向货代进行诈骗的案件,从而给货代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就笔者所知,最少有二家原来经营的相当好,实力也很强的货代公司已因此倒闭。因为6-7百万人民币的债务,不是一般货代公司可以承受的。现将该案介绍给大家。

  一家实力雄厚、声誉很好的香港公司多年一直在国内买货再卖到国外去。由于其信誉不错,就与几家货代公司商定,其所有货物均由该货代公司出House提单,因货物一般是去日本、南韩,因此要求货代在货到目的港后,将货直接放给香港公司的代理。运费由香港公司直接付给货代,然后香港公司赎单后,再将提单交给货代,而货代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则作的是电放。

  开始时双方执行的都很好,但后来由于香港公司因周转不灵,因此在其与国内卖家签约并在目的港拿到货后,将货全部直接卖给其买家,而不去银行赎单。这样,国内卖家由于结不了汇,只好将提单自银行取回而告货代和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由于货代作为契约承运人未能收回提单,则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失严重,而实际承运人也承担了巨大的风险。

  为避免上述情况,对货代来说,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将货交给自己在目的港的代理而不要将货交给他人。而对实际承运人来说,在货代订仓时,托运人一栏必须货代是订仓人而非实际货主定仓人。同时电放保函和放货记录也一定要齐全。否则,风险是非常大的。本案实际情况远较本文介绍的复杂,教训也很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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