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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提单案例分析

时间:2007-09-25 13:38来源: 作者: 点击:
  

  倒签提单(ANTI-DATED B/L)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装船后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的请求,将提单记载的装运日期提前,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的提单,这种提单因装船日期倒签而得名.
   
  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指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此种提单通常是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和交单日期行将届满时,或托运人希望提前得到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货款时,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
   
  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都是将提单的签发日期提前,因而使得实际日期与提单日期不符.以致构成虚假,所以法律上一般对两者作类似处理.目前普遍的做法是:首先从保护善意第三者的利益和商业流通性出发,承认提单仍然有效,其次把承运人的这种不实记载行为视为违法行为,要求承运人对此产生的损害负责,同时免除承运人享受免责的权利,而且还应对欺诈行为负责.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是一种欺骗提单持有人的行为.提单持有人一旦发现这一现象,有权拒绝收货,并可就造成的损失向承运人索赔.如此可以有效地制止承运人滥签这类提单.

  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应用广泛,它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解决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但是,它有积极的一面,也有其不足之处。因此,正确理解《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了解有关法律,就成为从事国际贸易的必需。

  倒签提单一般可分为二种情况,一是善意倒签。二是恶意倒签,即个案中卖方为了单方面的利益私下与船公司勾结起来倒签,这也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倒签提单(以下简称倒签提单)。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基本上无懈可击,即便是接到了买方明示,卖方也不会立即向买方承认事实并主动采取积极的措施弥补自己的错误,为此,企业在处置这种个案时必须稳、准、狠,如果按惯例和一般办法去做,往往是事倍功半,而且也不一定能达到维权的全部目的。

  对于倒签提单,收货人可基于以下两点拒绝收货:

  1.货物跌价。在订立合同时销路较好的货物,在货物运抵后却价格下跌,买方无利可图,甚至有可能亏本,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急于想甩掉包袱。此时,若出现倒签提单情况,买方正好有了可乘之机。买方可以通过向装运港的港口当局或查看运货船的,航海日志,就可以掌握真实情况。一经证实提单倒签,他就会完全有权拒绝收货并收回货款,赔偿的责任则完全落在承运人身上。

  2.应节货物。对于应节货物而言,如果不能在买方预计供货的节前运抵,买方的损失会很大,所以,买方会千方百计转嫁这个损失。如果其发觉提单倒签,则又为其提供一个机会。

  倒签提单,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风险: 一般情况下,倒签日期如果为短期的话(约1~3天),大家都是可以“默认”接受的。银行接受的是单证相符的所有单据,并不会考虑其它。但是,如果你存在着“恶意”欺诈的话,银行也会拒收你的单证的。由于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日期为2004年1月21日,而你的船期却是2004年1月30日。由于相差时间太长,这种情况下要求倒签提单,你的船东是无论如何也不肯答应的。所以,这里存在着是否可以实施的问题。即使你公司出担保,船东可以倒签提单,但是你仍然承担着很大的风险。

  倒签提单一定要首先征得承运人的同意。在一般情况下,承运人是不愿意倒签提单的。因为这样做会给承运人自身造成声誉甚至经济损失。如果卖方预计到时候不能按期交货而又不打算通知客户延证(即修改信用证的装运期),唯一的办法就是请求承运人倒签提单。倒签的要求一定要尽早向承运人提出来,以便一旦承运人拒绝,卖方能有充裕的时间另想办法,而不至于使工作太被动。

  另外,卖方欲倒签提单,还要事先考虑目的港的远近,东南亚地区不适用倒签的方法,因为距离我国太近,航程太短。倒签提单,作假的痕迹太明显,承运人肯定不会干。

  提单倒签的情况很多,比如说信用证要求最晚装船期是12月13日,但是你在14日才将货物出运,为了能够顺利结汇,你就必须要求船公司倒签提单到13日。因为信用证项下必须单证相符才能结汇。


  倒签提单案例一:

  江苏海外集团全资子公司——江苏省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长期从事自营、代理进口业务。2002年6月,该公司金属建材部代理江阴中立机械设备厂进口美国HAUCK公司燃烧器及零件,价值56052美元。合同签订后,进口商通过南京某国有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船期2002年7月31日,装运港(PORT OF LOADING)美国纽约,卸货港中国上海……8月初,美国HAUCK公司来电称货物已于7月31日装上PHILIPPINES船,按时交货,与此同时,提交了全套单据,通过议付行要求我方开证行按UCP500规定在8月7日前付款。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通知进口商——江苏省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赎单。因江阴用户要货较急,遂打听船何时能到达上海港。进口商经了解获知,PHILIPPINES船于7月29日刚从上海港返程,显然,出口商提交的7月31日已装船提单系虚假或倒签提单。进口商与用户商量后决定终止履行合同。美国HAUCK公司非常傲慢:我单证相符,单单相符,难道怕你不付款?在此关键时刻,公司金属建材部请教有关专家找到了单据的不符点,提单的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为纽约,不同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为纽约,并坚决要求开证行对外拒付。在此情况下,美国商人先前不可一世的傲慢态度荡然无存,提出降价10000美元协商解决,进口商没有同意出口商要求,美国HAUCK公司最终将所谓货值56052美元的燃烧器及零件拉回美国。

  评析

  一、出口商应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积极交货,认真仔细地按照信用证要求制作单据,并选择好议付行,弄虚作假只会自食其果。进口商应对信用证条款加以研究,针对不同的客户,申请开出不同条款的信用证,并对开证行有所选择,以防止国际威望不高、国际结算水平较低的银行碰到问题缺乏处理能力。

  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三、第四条规定可以看出,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出口商只要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得付款(本案中,美国HAUCK司虽然提交了虚假提单,但仍然很傲慢,不怕开证行不付款,就是自以为做到了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反之,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规定,即使是细小的、无足轻重的,开证行也有权拒付(本案中,进口商经专家确认提出了提单收货地为纽约不同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为纽约,尽管其不符点没有多大实质性意义,但开证行可对外拒付,为进口商解了燃眉之急),这就是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

  三、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有其不足之处,为不法商人进行欺诈提供了机会,如本案中货运公司与出口商勾结,签发虚假提单。解决欺诈问题不能依赖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而要靠各国法律,在充分肯定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同时,坚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也就是进口商发现出口商进行信用证欺诈时,向法院申请并经法院确认时,法院有权发布禁令,禁止开证行支付给卖方信用证项下的货款。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实践均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予以肯定,我国也支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1989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根据国际国内的实践经验,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是利用签订合同进行欺诈,且中国银行在合理时间内尚未对外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买方的请求,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如果开证行已承兑了汇票,中国银行在信用证上责任已变成票据上无条件付款责任,人民法院就不应加以冻结。”当然,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不能滥用。

  四、从外贸业务的全过程来讲,成交是前提,货源是基础,运输是保障,收汇是目的。没有出口成交,就没有外贸的生存和发展,但要使出口成交顺利地转化为出口收汇,单证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尤其随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外贸公司的产权结构不断调整,贸易竞争日趋激烈,市场情况瞬息万变,贸易风险屡见不鲜。为此,我们必须提高认识,更新知识,扩大工作领域,使单证工作向国际结算发展。

  倒签提单案例二:

  美国威克特贸易公司诉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案

  [案情]

  1991年7月, 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1991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 但是,由于丰和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1992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1992年2月15日装船。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要求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按1991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

  但是,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人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对装船日期发生了怀疑,威克特公司遂要求查阅航海日志,运输公司的船方被迫交出航海日表。威克特公司在审查航海日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是1992年2月15日,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要迟延达三个多月,于是,威克特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我国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行欺诈,即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该宏盛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

  美国当地法院受理了威克特贸易公司的起诉,并扣留了该运货船舶。在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丰和公司承认了其违约行为,宏盛公司亦意识到其失理之处,遂经多方努力,争取庭外和解,最后,我方终于在美国威克特公司达成了协议,由丰和公司和宏盛公司支付美方威克特公司赔偿金,威克特公司方撤销了起诉。

  [评析]

  这是一宗有关倒签提单的案件。提单是承运人在接管货物或把货物装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可以说,提单是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基本形式,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货物单据。

  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 明。在班轮运输中,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可能已定有货运协议,也可能已经定舱,取得定舱单,或托运人已填具托运单或与承运人通过电传、电话达成装货协议,因此正反两面印有提单条款的提单不一定就是承托双方之间唯一的合同,只是运输合同已经订立的证明;但如果承托双方除提单外并无其它协议或合同,则提单就是订有提单上条款的合同的证明。

  但是,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受让人或收货人时,按照有些国家的提单法或海商法规定,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提单条款办理,即此时,提单就是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因为收货人不是承托双方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他无法知道他们之间除提单以外的契约关系,他只知道手里的提单,只能以此作为运输合同。本案中,承运方宏盛公司没有意识到提单的这一重要性质,而应托运人请求倒签日期,以掩盖托运人的违约事实,属于伪造单据的违法行为。 提单的日期应该是该批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根据买卖合同,卖方应在买方开出的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或当日完成装运,原则买方可无条件撤销买卖合约并提出索赔。

  因此,在实践中有许多交货人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交付运输, (正如本案中的丰和贸易公司),为使该提单能够符合信用汪规定而付货人可以顺利结汇,交货人往往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即实际装运日期比提单签发日期晚。倒签提单行为是伪造单据的行为, 属于托运人和轮船公司合谋以欺骗收货人的欺诈行为。收货人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和拒收货物。收贷方不仅可以追究卖方(托运方)的法律责任,而又还可以追究轮船公司的责任。

  这种行为约法律后果无论对卖方或轮船公司都是严重的。所以,承运人在遇到托运人要求倒签提单的情况下,要格外谨慎,因为交货人(托运人)要求倒签提单最大的可能是利用此来欺瞒收货方;因为如果收货人同意发货延期付运,那么发货人可以利用要求对方修改信用汪的方式,而不必要求倒签提单。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发货人要求倒签提单多是因为收货人不同意延期装运。

  在这样的情况下,承运人若签发了倒签提单,则令被收货人认为承运人和托运人共谍伪造单据进行欺诈,从而使承运人卷入不必要的纠纷中。 承运人若签发了倒签提单,会造成何种后果呢?提单所注明的日期能否符合信用汪规定的结汇的条件之一,如果日期已过,即使是一天时间,银行也会以此为理由拒绝接受,而提单日期的真实性只能由承运人一方才能保证。但如果承运人没能在提单上如实注明装船日期,那么以后,承运人要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负责。在一些地区,如美国,甚至会将倒签提单案列入刑事诈骗案处理。

  对于倒签提单,收货人可基于以下两点拒绝收货:

  1.货物跌价。在订立合同时销路较好的货物,在货物运抵后却价格下跌,买方无利可图,甚至有可能亏本,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急于想甩掉包袱。此时,若出现倒签提单情况,买方正好有了可乘之机。买方可以通过向装运港的港口当局或查看运货船的,航海日志,就可以掌握真实情况。一经证实提单倒签,他就会完全有权拒绝收货并收回货款,赔偿的责任则完全落在承运人身上。

  2.应节货物。对于应节货物而言,如果不能在买方预计供货的节前运抵,买方的损失会很大,所以,买方会千方百计转嫁这个损失。如果其发觉提单倒签,则又为其提供一个机会。

  了解到以上这些情况,承运人为避免卷入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尽量不要倒答提单。

  在本案中,托运人未能及时备妥货物的情况下,应该及时与美方威克特公司取得联系,请求修改信用证,并求得对方的谅解,即使对方不同意如此做,至多也只付违约金,而且只有在美方公司确有损失的前提下才付赔偿金.而不应该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从而造成了买方和承运人共同成为被告,被控合谋伪造单据进行欺诈,既蒙受了经济损失,也丧失商业信誉,实属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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