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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聚酯长纤面料反倾销案

时间:2007-09-25 15:06来源: 作者: 点击:
  

    欧盟是将对“公共利益”考察运用到反倾销中的典型国家。在欧盟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被称为“共同体利益”。它是少数将公共利益的考察作为征收反倾销税必要条件的地区,也是世界上最早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适当引入反倾销立法与实施的国家。在对国内行业造成损害的倾销作出裁决前,不仅保护受到倾销损害的企业,还要顾及其他有关各方(如进口商、消费者等)的利益,避免损害其“整体利益”。欧盟委员会对采取措施是否符合欧盟的整体利益进行评估,如果有部分行业或消费者认为能够从廉价的进口中获益,采取措施将损害行业利益时,欧盟委员会就对进行公共利益测试,总体评估采取反倾销措施是否对欧盟有利。本文重点介绍欧盟对华聚酯长纤面料反倾销案公共利益的考察过程,希望有助于读者从更深的角度理解欧盟的反倾销法。

  一、案情介绍

  2004年6月17日,应欧盟纺织品服装组织(AIUFFASS)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长纤面料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的中国纺织企业近1000家,主要集中在绍兴、宁波、杭州、上海等地,涉案金额达5.8亿美元。此案的调查期为2003年4月1日~2004年3月31日。

  2005年3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C)No426/200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长纤面料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涉案产品为含弹力或非弹力聚酯长纤不低于85%的印染面料,主要用于服装衬里、夹克、运动服、滑雪服、内衣和时尚用品等产品的生产。2005年9月1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C)No1487/200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长纤面料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在调查过程中,49家中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待遇。在初裁中,共有25家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其他24家企业的申请由于没有与欧盟进行充分合作、提供相关信息或未满足市场经济地位标准而被驳回。在终裁中,绍兴正大集团有限公司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由此共有26家应诉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在初裁获得单独税率的18家企业中,有13家企业曾申请过市场经济地位。在申请单独税率的7家企业中,欧盟委员会认为,5家企业符合单独税率的要求。在终裁中,绍兴荣浩纺织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绍兴镇轻纺城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被独立赋予单独税率(初裁中两家公司是放在一起的),因此,此次终裁获得单独税率的公司增加1家,共19家。

  二、本案欧盟共同体利益的考察过程

  欧盟委员会从下列因素对欧盟共同体利益进行了考察:

  (一)所有需考虑的因素

  不管认定是否存在倾销和损害,都应考虑采取反倾销措施是否会损害欧盟共同体的利益。为此,及根据基础条例第21(1)款的规定,确定欧盟共同体的利益取决于对所有相关利益的正确评估,即共同体产业、其他共同体生产商、进口商/销售商还有与产品相关的原材料的用户和供应商也在考虑之列。

  欧盟委员会向进口商/销售商、原材料供应商、产业用户还有各种用户协会发送了调查问卷。只有一个供应商和一个进口商/用户作了实质性的答辩。

  (二)共同体产业和其他同类产品生产商的利益

  共同体产业由全部雇员大约1800名的7位生产商组成,其中有790名在调查期内从事聚酯长纤面料的生产和销售。它们的产量约占代表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30%。

  强制措施是希望能够恢复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和抑制对共同体产业的进一步损害。共同体产业到时应该能够增加它的销量和市场份额,从而重新赢利,由此,将导致共同体产业财务状况在总体上的提高。

  从另一方面来看,可以认为,在对来自中国的聚酯长纤面料进口不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共同体产业的境遇将会因为以导致财务损失增加的倾销价格增加来自中国的进口而更加恶化。共同体产业的基本生存能力将会由于缺少消除导致损害的倾销的措施而受到威胁。值得一提的是,其中的一名申诉方实际上已经破产。

  其他同类产品生产商中的一部分表明他们支持起诉,并且没有人反对这样做。因此,实施反倾销措施不会有悖于他们的利益。

  据此,欧盟委员会认为,强制采取反倾销措施将会使得共同体产业从造成损害的倾销的影响中恢复过来,并且符合欧盟共同体的利益。

  (三)非相关进口商的利益

  仅有一名进口商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声明,即,该进口商购买来自中国的聚酯长纤面料是由于它的不同结构和较低的价格,但是对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没有表明观点。该进口商所代表的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比例可以忽略不计,也没有对调查问卷作实体性答辩。

  因此,恰当的评估采取措施或者是不采取措施对于进口商和销售商所可能产生的影响是不可能的。反倾销措施并非意图阻止进口产品,而是确保进口产品不以造成损害的倾销价格进口。由于价格公正的产品仍会被许可进入同类产品市场,并且由于来自第三国的进口也会继续,进口商的传统业务不会受到很大的影响是可能的,即使针对倾销进口产品实施了反倾销措施,无关进口商没有对此进一步评论也强调了该结论。

  因此,可以认为强制措施的实施不会对进口商产生重大影响。

  (四)原材料供应商的利益

  一些同类产品生产商从集团公司(联合生产商)获取原料。其他的依赖于独立于同类产品生产商的供应商。

  共同体产业提起申诉是得到了国际人造合成纤维委员会,一个纤维制造商的代表协会的支持,其中,纤维包括聚酯长丝纱线、生产聚酯长纤面料的原料。该协会认为,向同类产品中聚酯长纤面料生产商所销售的纱线等于该协会会员总产量的25%,因此,纱线销售对其会员极为重要。

  此外,一个共同体产业原材料的个体供应商告之欧盟委员会,证实如果来自中国的倾销进口产品被允许继续进口则其持续投资的能力将会受到消极的影响。

  因此,欧盟委员会认为对来自中国的聚酯长纤面料采取反倾销措施并不有悖于原材料供应商的利益。

  (五)用户的利益

  聚酯长纤面料主要用于服装加工业。根据严格的规格,被用于制作里衬,睡衣、女式内衣、运动衣、工作服及外套。在某种程度上,还被用于制作儿童车座类别的产品。

  在9份提交聚酯长纤面料相关文件的用户中,只有一份现在从中国进口部分聚酯长纤面料。该用户认为,共同体产业的价格比较高,不应实施强制措施,否则将会增加它们的成本以及削弱其产品的竞争力,尤其是与来自中国的进口服装相比。该用户进一步辩解说,该公司既从共同体产业获取聚酯长纤面料,又从中国获取聚酯长纤面料,成本增加所导致的其竞争力的下低不但会消极地影响自己,而且会影响其供应商--共同体产业。其他的用户则认为,强制征税可能会导致进口产品成本的增加,但它们不可能因此受到直接影响。

  从上述评论来看,可以认为对用户来说成本增加不太可能是举足轻重的。此外,应当想到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可以继续进入同类产品市场,只不过是以公平的价格,并且依然会得到其他来源的非倾销产品。据此,欧盟委员会认为针对来自中国的聚酯长纤面料采取反倾销措施不会显著地影响用户的利益。

  (六)关于同类产品生产商利益的结论

  强制措施符合欧盟共同体的利益,其他同类产品生产商的利益和共同体产业供应商的利益。它将会使共同体产业增加产量,销量以及市场份额和恢复盈利。假设不采取强制措施,可以预见,由于在同类产品市场上销量的进一步下降和价格持续低迷,共同体产业会遭受重大损失,这将导致其面对不断增加的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时不断丧失市场份额以及当它们试图减缓市场份额的下滑时销售价格的进一步恶化。这些对共同体产业的消极影响反过来会给共同体产业供应商带来负面影响,因为它们也会遭受迫使它们减产的萎缩的需求。

  尽管强制措施会导致进口产品的价格的提高,但是进口商还没有表明它们对可能采取的措施的关注,因此,可以认为它们将不会显著地受到强制措施的影响。关于用户,考虑到替代性的供应来源和绝大多数用户没有回应这一事实,实施强制措施不会对它们的利润率,或者因而对它们的行动产生显著影响。

  在衡量所涉及的各方利益后,欧盟委员会认为,反对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长纤面料实施反倾销措施是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的。

  三、简要评析

  欧盟在第384/96号法令《反倾销条例》中对公共利益作出了较为明确、详细的规定,其第21条规定:对国内产业、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关于是否应欧共体利益要求进行干预的裁定,应当建立在对所有的不同利益,包括国内产业的、用户的和消费者的利益作为一个整体评价的基础上。只有当所有当事人根据第2条都有机会发表意见,才能根据本条作出裁决。”同时,该条例对进口商、用户及消费者组织向主管机关陈述理由、请求的程序方面也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使公共利益原则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得以有效地体现。

  欧盟在决定是否将某种商品纳入反倾销程序时,除了要保护受到损害的成员国企业的利益,还要考虑其他各方面的利益,如进口商、分销商和消费者的利益,尽可能避免市场的整体利益受到损害。当市场上确有某类商品正在倾销,并确实对成员国企业造成损害时,欧盟的主管部门通常就会以发放问卷的方式向本地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进行“损害程度”的调查。同时,也要向进口商、分销商和一定数量的消费者进行市场调查,最后将这两方面的调查汇总进行分析。

  根据欧盟的反倾销法律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符合欧盟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不符合欧盟公共利益,就不得实施反倾销措施。但从欧盟调查机关的公共利益审查实践以及发展变化中可以看出,欧盟调查机关在公共利益审查时仍然明显侧重申诉产业的利益或者给申诉产业带来的有利影响,并在消除倾销带来的贸易扭曲和恢复有效竞争的需要上予以“特别的考虑”,不会因为其他利益的考量而轻易终止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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