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件
一、概况
2001年初,印尼工贸部反倾销委员会(KADI)在对中国、日本、韩国、新加坡钢管反倾销调查案中作出了停止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决。同时,印尼财政部部长发布了《关于终止钢管反倾销程序,不
采取征收反倾销措施》的第124/KMK.04/2001号令。
二、评述
该案在初裁中,中国和韩国企业均为零税率,日本和新加坡企业取得了5%~81%的分别税率。但日本企业在随后的抗辩中称,起诉方中的两家印尼企业KHI和Bakne公司从日本进口了钢管,因此其产量应当排除在印尼“国内产业”之外。KADI在终裁中采纳了日本企业的抗辩意见,将KHI和Bakne公司的生产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使得该案的起诉方不能满足WTO所规定的产业代表性的要求,因此作出了“终止反倾销调查程序”的裁决。
印尼反倾销委员会的关于本案裁决的法律依据是印尼工贸部第261/MMP/Kep/9/1996法令。该法令援引了WTO《反倾销协议》第4.1(i)条的规定,即“如果生产者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联,或他们本身为被指控的倾销产品的进口商,则‘国内产业’一词可解释为指除他们外的其他生产者”。另外,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第5.4条的规定,在反倾销调查中,一国国内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必须占到该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