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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土耳其海关规定

时间:2007-11-30 10:43来源: 作者: 点击:
  土耳其海关的某些规定多年来一直被其国内不法奸商利用,广受业界人士诟病。下面的案件即为其中一例,希望广大出口商能够以此为鉴,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从事国际贸易的警惕性,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小心应对。

  案情简介

  本案买卖双方于20051111达成供货协议,价格条件为FOB20%货款预付,80%货到付款。128,买方支付了订金,随后出口商在20天内完成生产,货物经买家检验符合要求后装船出运。200627,买方致函确认货物到港,承诺将于316日前付款。但应付款日届至后,买方未能如约付款,但保证将于下周初付款。

  324,卖方通知买方,如在3天内未收到货款,将选择退运。其后买方一再故意拖延还款时间,谎称已经在安排,或在未来几天内会付款,但始终没有履行承诺。

  接下来是无休止的催促、承诺、再催促……出口商一方面气愤于进口商的背信,另一方面也因为退货手续复杂、费用高昂而寄希望于买方尽快提货。

  在这里,必须先了解一下土耳其海关在退货方面的规定和流程:(一)出口方向海关提交书面声明,解释退货理由及原因(如未收到货款),并要求将货物退回;(二)进口方出具同意退货的声明(如果是定牌生产的货品,进口方还需提交声明,表明同意出口方出售其产品);(三)出口方支付清关费、海运费、码头操作费(THC)、装货费(LoadingFee)等各项费用(实务操作中基本不可能迫使没有收货的进口方承担上述费用)。

  429,中国货代接到出口商的退货指示,并告知土耳其的工作人员去办理相关手续。货代在土耳其的工作人员与买方取得联系,通知买方:还款日期不得晚于海关没收日期前的20天,如未能如期付款,则买方必须同意退货。

  52,货代称已经联系到买方,对方称将立即付款,不需退回货物。

  但买方仍迟迟未实际付款,而且对确认退货一事不置可否。货代与买方反复磋商退货事宜,直至六月底,买方一直未按承诺付款,并且拒绝出具同意退货的声明,货物一直滞留港口。

  7月初,由于不能继续容忍买方的拖延,卖方向货代确认同意支付货物运往土耳其及退回中国的所有相关费用,并出具了授权书,授权货代将货物退回国内。

  711,货代向海关申请退货,但海关当局以缺少海关拍卖部门的授权证书为由,不同意放货。原来在7月初,这批货物已经被列入海关拍卖清单。718,货代通知出口商:由于货物已经进入了拍卖名单,海关不同意放货。出口商退运货物的努力以失败告终,最终钱货两空

  案情分析

  本案的出口商最终未能追回货物或款项,令人遗憾。反思整个案件处理过程,问题的症结何在?

  (一)对出口商不利的海关规定,奠定了这场悲剧的主旋律。

  在船只到达土耳其港口前,货代即需要将货物登记在收货人名下,将来如有任何变更,均需获得原收货人的书面同意。这样的规定所产生的直接结果,就是所有权在货物实际交付前已经转移至收货人,而不论收货人是否完成了其在贸易合同中的各项义务。

  毋庸置疑,土耳其海关的规定是以保护本国进口商利益为首要考量的,而要改变这种显失公平的规定,需要土耳其立法机关的自觉,因而短期内得到根本性扭转的可能性不大。

  (二)在货物到港后至提货前,土耳其进口商一直处于主动地位,进口商的蓄意拖延致使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根据土耳其海关规定,货物到港后进口商应在45天内完成提货手续,否则货物将被罚没(confiscate)并进行拍卖。不过45天届满后,收货人(买方)有两次申请延期的机会,每次30天,且不需要提交延期理由。此后,收货人还有一个申请延期30天提货的机会,但需向海关解释延期原因。因此,在收货人的配合下,货物在到港后135天内通常不会进入拍卖程序,不过在此期间产生的滞港、仓储等费用难以避免。

  在本案中,货物到港时间是2006130135天之后(也就是6月中旬)货物必然会转入土耳其海关仓库,以待拍卖。但海关准备拍卖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因而通常在第135天之后的1个月内,进口方有机会在支付相当于货值1%的罚金后中止拍卖程序,重新获得提货权。本案由于缺乏买方的配合,货物进入海关拍卖仓库,对于出口商而言,则意味着货物推定全损。

  本案启示

  运用相关海关规定欺诈的土耳其案件近年来屡见不鲜。即使出口商选择诸如即期付款交单等较为谨慎的付款方式(一般来说可以减小风险发生的概率),也不能彻底杜绝进口商的欺诈风险。面临买方要求先行放货或延期付款,出口商必然会左右摇摆、举棋不定:一方面担心买方收货后不付款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担心如不放货导致货物被拍卖而遭遇全损。那么,以本案为鉴,广大出口商应该如何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呢?

  (一)掌握转卖或退运的时间要素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首先,要清楚办理转卖和退运手续所需的时间都是较为充裕的;其次,办理这些手续又都有一个时间限度,如不能在货物到港后135天内完成,就难保货物的安全。因此,在与土耳其进口商交易时,如有任何迹象表明买方发生违约风险时,出口商都应未雨绸缪,立即着手做好退运或转卖的准备工作。当出现本案中债务人拖延付款又拒绝配合退货的情形时,通常意味着买方有意图谋利用海关规定从中渔利。本案中,出口商的犹豫不决、消极等待是最不可取的解决方式。

  (二)土耳其海关虽然要求提交买方的同意退货声明,但在实务操作中,卖方也可以尝试通过其他替代性文件谋求海关的认可。

  在本案中,卖方制作了一份授权书,解释了买方不能履行付款责任又拒绝提供同意退货声明的情况,请求海关同意卖方安排退回货物,以免货物全损;同时指定货代为其全权代理,在土耳其办理相关手续。卖方的授权书经过其注册地公证处的公证和土耳其驻华领事馆的认证,确保了该文件在土耳其具有法律效力。通过货代从中积极斡旋,海关最终接受了卖方的陈述,只可惜为时已晚,货物已被列入海关拍卖名单。

  如果从货到开始计算,买方超过45天未付款,卖方就应该开始操作上述手续。授权文件的公证、认证一般至少需要两周时间,加上正本文件的邮寄、传递,又是30天。货代手里有了授权书,货物就有了转卖或退运的可能性,卖方的劣势地位就会因此发生扭转转。

  (三)在准备授权书、催促付款的同时,应继续与买方保持良好沟通,争取灵活处理。

  由于卖方所处的不利地位,在拒收风险发生时,出口商应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而不是简单地要求买方立即支付全款。考虑到可操作性及回款的安全性因素,一般可以要求买方提供票据作为担保放货,是一个相对较好的选择。总之,本案中货代为促成退货投入了大量精力,如果不是卖方在前期浪费了宝贵时间,本可通过退货减小部分损失。牵扯到拒收案件,时间是关键,如果卖方感觉自行处理力不从心,可尽早与有能力处理此类情况的机构联系,寻求专业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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