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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银行审单

时间:2007-12-04 13:32来源: 作者: 点击:
   自从1 9世纪信用证出现以来,它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单据的日渐繁杂以及审单标准的模糊也导致了信用证纠纷层出不穷。UCP 500对审单标准的简单规定显然无法解决复杂的信用证审单问题,审单的基本原则、时间标准以及其它规定一直在学者的理论探讨和法官的审判实践中向前发展。人们在对待信用证审单标准问题上一直存在不同的认知,有些学者从商业实践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实质相符的标准、允许对单据表面相符及对单据处理时进行灵活界定;而另外有些学者则站在严格遵循法律条文的立场上,坚持绝对一致的标准、不承认对表面相符原则的任何修正。然而,仅仅从商业实践角度或者仅仅从法律角度出发去解释信用证的全部问题都有失偏颇,商业实践和法律规定的交织构成了信用证运行机制,这就决定了对具体的信用证问题必须综合考虑商业实践和法律规定的要求。
  
       一、审单标准问题
  
       在信用证支方式下,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信用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银行在信用证下付款基于的是单证相符。在信用证交易流程中银行审单是最为关键的,也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一个环节。在审单过程中,开证行会对信用证受益人或单证合法持有人所提交的商业发票、货运单据、汇票、保险单、装箱单、原产地证书、检验证书等(统称“单据”)进行审核,以确定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和要求是否相符。对审单标准的不同理解是导致信用证纠纷最重要的原因。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在各银行以及开证申请人、受益人之间明确一个较为确定的审单标准。目前跟单信用证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如严格相符标准、镜像标准、实质相符标准、理性的审单员的审单标准原则等,其中严格相符原则是各国目前的主流做法。
  
       (一)严格相符标准

       严格相符标准目前被信用证领域的主要立法和惯例所坚持。UCP500第13条第1款规定:“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严格相符通常被界定为介乎于绝对的字面相符与“实质相符”之间的一种相符。所谓严格相符原则,是指信用证受益人请求银行依信用证付款时,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看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才子付款;否则,银行有权拒付。这一原则被我国银行界称之为“单证相符,单单一致”。

       单证相符,指凡是信用证规定的条款,都必须明白、准确地体现在出口单据上,不能有任何含糊或差错。单单一致,是指所有单据均以购货发票为中心,其他单据与购货发票,单据与单据之间相互核对,做到单据齐全、数字一致、内容相符。单单一致体现了单据之间必须具有一定联系性的原则,这种联系性可以表明这些单据从表面上看属于同一基础交易,从而使买方在基础交易项下的利益得以保证。

       严格相符也不是绝对的和机械的相符,银行的工作不能仅仅是简单的校对。国际贸易涉及的单证非常多,不可能一点误差没有。严格相符不要求整套单据的每份单据都要载明信用证所要求的细节,只要整套单据结合起来能反映信用证规定的内容即可。
  
       (二)镜像标准

       镜像标准(mirror image),镜像标准是将信用证的审单标准绝对化,不允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有任何细微的差别。这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增加信用证交易的确定性,但过于苛刻的要求对信用证受益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它使得基础交易下的买方(开证申请人)可能轻易找到拒付货款的借口。显然,镜像标准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这种标准因过于刻板和僵化,难以适应丰富多彩的现实世界,无法满足信用证实务的客观需要。
  
       (三)实质相符标准

       实质相符标准(substantial compllance),是指在信用证的要求与提示的单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时,仍然认定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的一种标准。实质相符标准的支持者认为,应当抛开信用证条款的字面意思,要考虑不符点是否给银行在审查信用证单证时造成了不确定感、该不符点是否将误导开证银行做出对自身有害的决定等问题。实质相符标准要求首先考虑信用证交易的背景,然后再从字面上判断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是否相符。

       现实中信用证的受益人则倾向于“实质相符”原则,因为:1.如果判定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单证。允许受益人以实质相符原则对单证是否相符的审查进行监督,至少会使银行谨慎拒付。2.国际贸易中需要提供的单据可能很多,要做到所有单据与信用证完全相符的难度很大。要求银行审单采用实质相符原则是一种现实需要。3.如果任何的不一致都可以拒付,则在目前银行业竞争加剧的情况下,进口商有足够的能力假银行之手来改变自己在商业合同中所处的谈判地位。实质相符则可能使银行承担更多责任,迫使银行认真核对单据内容,从而使受益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四) 理性审单员的审单标准

       现有文件对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解释模糊不清,使得当事人和银行不知如何行事。如果开证行知道将由它的同行来判断这种情况下是否单证相符。而不是由法院去判断,将会减少不诚实的行为发生。因为如果适用目前法院的严格相符原则,开证行能够很容易地找出理由不予合作,使受益人的利益受损。不同的审单标准代表不同信用证当事人的利益。进口商、出口商和银行对于各种审单标准的观点是不一致的。出口商会比较倾向于实质相符,这样可以使他比较容易的做到单证一致,及早收汇。银行希望在不承担或承担较小风险的情况下收取各种费用,但是他又不能在轻微不符的情况下很草率的拒付,这样对他的声誉会产生影响。所以银行希望自己能够更多地掌握单证是否相符的决定权。表面相符标准很大程度上使银行受益。银行可以很容易找到不符点,使自己减少责任,降低风险。对于进口商来说,当然,不会喜欢实质相符的审单标准,但是严格相符审单标准也不总是对他有利。因为,如果出口商没有提交完全相符的单据,而银行执行实质相符审单标准而接受了单据,则此时,进口商将承担对银行付款的风险。总的来说,进口商一般会欢迎相对广义的严格相符标准。

        BorjsKozolchYk教授在其《严格相符原则与理性审单员》一文中提出了理性的审单员标准,即审单员根据其行业经验判断单证是否相符。一个理性的审单员在这种情况下会做出怎样的决定,法院则会基于该判断再作出判决。
  
        二、常见的不符点和银行审单流程
  
       (一) 常见的不符点

       由于信用证操作过程复杂,出现的不符点也多种多样。英国著名贸易咨询服务机构通过长期的追踪调查,列出了近年来出现频率最高的10类信用证不符点、其原因及责任方。信用证不符点主要的责任是在出口方:而不符点的出现主要集中在审单制单环节。结合业务实践,可将上述不符点的划分按照操作习惯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时限方面——信用证有效期过期.信用证装运期过期,受益人交单过期。

       (2)运输方面——不清洁运输单据,无“己装船”批注或注明“货装舱面”,违反信用证规定进行了分批或转船操作,启运港、目的港或转运港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3)保险方面——保险金额或保险费率与信用证不符,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

       {4)单据方面——单据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提交单据类别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各种单据中的币别不一致,汇票、运输单据或保险单据遗漏背书或背书错误,单据印鉴不符,提交单据份数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

       (二) 银行审单流程

       步骤一:审核单据

       首先是开证行收到交来的单据后在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时间内审核单据。在UCP500第13条(b)中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及代表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应各自有一个合理时间,不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审核单据,以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接受单据,并相应地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一方。”
  
       步骤二:单证相符或不符

       审核单据后,由开证行决定单据与信用证是否表面相符。如果认为单证相符,则开证行应接受单据并履行付款手续;如果认为单证不符,则开证行没有接受单据并付款的义务。

       银行只依据单据的情况,而不依赖任何其他当事人如受益人的指示来确定单证是否相符,银行必须自己决定接受或拒绝单证。即使银行与开证申请人联系是否对不符点弃权,做出最后决定的仍是银行自己。
  
       步骤三:拒付或寻求放弃

       如果单据不符,开证行有两种选择。其一可拒绝单据并发出拒付通知。如果银行发现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决定拒收,必须用电传或其他迅速的方式毫不迟延地通知提交单据的一方。通知应列明导致银行拒收的所有不符点并注明是将单据暂时保管还是退回。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时间如果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以内,银行拒收后受益人有权进行修改,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再进行提交。其二,可征询开证申请人的意见,是否放弃该不符点(即接受含有不符点的单据)。
  
       步骤四:按受或拒绝及通知

       如果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限定的时间内没有向开证行提交是否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开证行应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单据。(1)如果开证行自行决定放弃不符点,则开证行应接受单据并履行付款手续;(2)如果开证行决定拒绝单据,则应根据UCP 500的要求发出拒付通知。
  
       步骤五:决定是否接受开证申请人的放弃要求

       如果开证行收到开证申请人的放弃不符点通知,则开证行应决定是否接受该通知。(1)如果开证行同意接受开证申请人的放弃要求,则应接受单据并履行付款手续:(2)如果开证行拒绝开证申请人的放弃要求,则应拒绝单据并发出拒付通知。
  
       三、对进出口企业的建议
  
       (一)做好不符点的预防工作

       在所有信用证纠纷中.单证不符占了绝大多数。信用证交易发生拒付和贸易纠纷时,受益人轻则延迟收回货款,损失利息,重则损失部分或全部货款。因此,单据质量直接关系到能否顺利、安全收汇。所以,受益人出单前做好防范单据不符点工作非常重要。关于防范单据不符点,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首先要掌握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及其相关规则,特别是《UCP500》以及国际商会颁布的《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1SBP)。

       2.了解开证行及客户的资信状况。

       3.制定完善的交易条款。应对开证行、信用证金额、开证最迟时间等事项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最好同时规定卖方应该提交的单据种类及相关要求,以避免日后买方在申请开证时随意地加列一些出乎卖方意料的单据或要求。

       4.开证前要求客户提供开证申请书的副本。要求客户提供开证申请书的副本的目的在于让卖方事先确认信用证条款,这是为避免日后陷入无休止的改证怪圈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

       5.仔细审证。收到信用证后受益人审证的目的在于确定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条件是否超出买卖合同的约定。受益人能否满足这些条件,否则就应要求予以改证。

       6.精心制单并严格审单。在缮制单据时,要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并在交单前仔细审核全套单据,以确保单货相符、单证相符、单单一致。

       7.及时交单。及时交单的好处在于:如果单证相符,则受益人早日收款,加速货物及资金的流转;如果单证万一不符,还有充裕的时间更正单据;即使单据已经寄到了开证行,开证行发现不符点并提出拒付的情况下,若时间允许.受益人部还有可能补交更正后的单据。 

       8.选择好银行。一家好的银行会在对方银行无力拒付时,为了维护你的权力据理力争。
  
       (二)寻求妥善处理的办法

       如果银行对信用证无理拒付,受益人应依据事实和惯例的相关规定据理力争,说服对方银行接受单据。受益人是否成功地说服银行接受单据。关键在于其能否准确把握判断拒付成立与否的依据和标准。

       如果确实单证不符,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可以重新制单,改正不符点。如果时间来不及,首先可以尝试说服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通融接受单据。在货物畅销的时候,进口商一般也会接受带有瑕疵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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