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汉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卖方)
被告:上海中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方)
2007年2月14日,刘仍安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代理了这起颇有难度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6月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出售价值36万元的零配件给被告,交货方式为被告指定的港口,付款方式为收货并验收合格后支付70%,其余待被告将货物出口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货物发送至被告指定的天津港,被告也付款70%.但余款至今未付,遂原告起诉至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中,被告矢口否认收到货物。因为原告与被告在此前有过五次相同货物的交易,彼此之间比较信任,所以没有留存被告指定发货的港口及提单号码等重要证据,案件的焦点问题就成为了原告是否履行了交货义务。刘仍安律师针对已经没有直接证据的客观情况,指导原告向北京物流公司及天津港口仓库和外贸公司等进行取证,通过一系列的间接证据来证明原告在被告的指示下将货物交付给被告。
刘仍安律师意见
1、原、被告之间的前五次交易均是由原告送货至天津港且有二次由相同号牌车辆送货;
2、发货至澳洲的提单上的货物的名称与体积均与合同项下货物一致;
3、原告于2006年7月即收货后支付了70%的货款,证明合同中的付款前提已经成立;
4、如果被告真的没有收到货物,则不会关年多时间从未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货款。
案件审理结果
最终,浦东新区法院采纳了刘仍安律师的意见,认为虽然没有直接的交货证据,但是通过一系列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可以推断出交货的可能性远远大于未交货的可能性,进而支持了原告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