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纽约的高拉德兹公司和伊朗的沙尼科-利昂达公司签订一份食糖销售合同,由前者向后者出售12000-13000吨袋装混合精炼白糖,价格条件是CFR. Free out装运期为1975年3-4月,装运港为印度的凯斯特拉港,卸货港为伊朗的伯思达·夏帕港。上述合同是参照“精炼糖公会”规定的基础上制订的,其中特地写进:
(1)一旦货物到达装运船船边,买方就得开始承担风险;
(2)买方一被提示载有“运费已付”字样的全套两份清洁提单,便须立即现付货款;
(3)仲裁在伦敦进行。
1975年3月20日,卖方开始食糖装船工作,4天后突发大火,致使200袋重约200.8吨的食糖遭受损害,其受害程度已排除其商业价值的可能性,于是这批受损的糖被重新卸岸,其余一万多吨食糖则在后来安全地运到目的港。
1975年4月6日,船方签发两张提单,第一张写明装运的重量为12999.2吨,第二张写明装运的重量是200.8吨,它是以"Congen bill"的格式签发的,上面载明:“重量、尺码、数量、状态、内容和价值不详。鉴于遭到了火灾或灭火用之水的损害,本船宣布了共同海损,本提单上所列之货物业已全部卸于凯斯特拉港”。这两张提单交由银行议付结汇时,买方只接受第一张提单,买方和其开户银行以第二张提单是一张不清洁提单为由拒绝接受。同时卖方的银行也拒收第二张提单。
2、案件结果关于本提单纠纷首先交由精炼糖公会属下的法律委员会仲裁,仲裁员们认为本提单确实是一张不清洁提单,从而作出了有利于买方,不利于卖方和船方的裁决。卖方和船方对裁决不服,于1978年11月将这一诉讼交地方法院的法官康纳尔顿先生处理,康纳尔顿法官对本案发表了精辟的见解,认为仲裁结果是不适当的,买方应该付款,银行应该结汇。接下来是买方对法院的裁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的法官赞同康纳尔顿法官的判决,因此,本案就以上级法院维持地方法院康纳尔顿先生的原则而告结束,买方败诉,买方或其银行最终还得按照本提单的规定向卖方支付约200吨的糖款,而卖方银行则应向船方支付这批食糖的运费。
3、基本理论提单是指在班轮运输中,由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运的货物或将其装船后签发的国际海上货运提单,它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最广泛使用的一种合同形式。根据提单信用证的一般规定,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经承运人在提单正面加注“已装船”字样和装船日期并签字也可以成为装船提单。在提单正面上,承运人必须对货物的名称、数量、表面状况加以记载,承运人在提单上关于货物表面状况的描述是唯一能证明货物或其包装在装船时有缺陷的法律依据,从而在卸货时和发现货物残损,承运人可以据此负责。提单内一般都印有“上列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已装船”字样,所以承运人如果确认货物表面状况良好,就不需在提单上另加批注了,这种提单就是清洁提单,反之则为不清洁提单。
4、案例分析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提单清洁与否与当事人有重要的利害关系:
(1)买方一般不愿接受不清洁提单,因为一旦这种提单项下的货物因批注的事项在运输途中遭到天灾或损害时,买方就不能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
(2)银行一般也不愿接受不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不能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根据《提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以信用证方式付款时,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
(3)实践中,不清洁提单很难作为物权凭证进行自由转让。
判断一张提单是否清洁的根本标准是什么?本案中康纳尔顿法官有一段精辟的评论:“提单清洁与否是由其本身决定的,买卖双方的银行或买方对一提单的拒收均不能证明此提单因此就是不清洁提单”。也就是说,提单清洁与否完全是由承运人是否在提单上加注不良批注决定的,本案中,承运人签发的两张提单上均无不良批注,对货物表面状况的描述是否“货物表面状况良好”,据此足以认定本案中承运人签发的两张提单均应是清洁提单。因此买方银行不能拒付货款,卖方也有义务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法院的裁决是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