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某进出口公司就曾由于FOB客户指定货代,遭遇客户与指定货代恶意串通、无单放货,损失部分货款。
2003年底,青岛市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某服装公司签定价值22万美元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价格条款为FOB,由客户指定青岛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承运并出具提单。
青岛某进出口公司凭全套正本提单及相关单据通过银行向加拿大某服装公司收取货款。
2004年6月,青岛某公司收到青岛银行通知:因加拿大服装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包括正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已退回青岛某公司银行。
为减少损失,青岛某公司立即要求该加拿大公司说明原因并告知提单项下货物的现状。该公司先是通知青岛某公司,该笔货物在温哥华码头,没有提货,后又给青岛某公司发函称,因为该笔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影响销售,要求青岛某公司将总货款从22万美元降至8万美元。收到此函件后,青岛某公司怀疑对方可能已经提取货物(否则,未提货不可能事先知道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青岛某公司立即致函承运人——青岛某国际货代公司,告知正本提单在其公司保管,如果无单放货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要求该货代公司确认提单项下货物的现状。
该货代公司接到青岛某公司信函后,一开始完全否认无单放货的事实,而在青岛某公司要求派人提货时,又以需支付近40万元人民币高额仓储费的苛刻条件,百般阻挠青岛某公司提货、看货。
为彻底弄清该批货物的真实情况,青岛某公司严正指出,可以支付相应的费用,但前提是,要派人到加拿大港口看货和必须有加拿大相关部门提供的费用明细及发票。对此,该货代公司迟迟不予答复。
在一直没有答复的情况下,青岛某公司被迫于2004年9月份派人持正本提单到该货代公司在加拿大温哥华的货运代理公司S公司,要求查看货物并洽提货事宜。但却遭到S公司的无理拒绝:不仅拒不提供货物存放地点信息,也提供不出费用明细。至此,青岛某公司认定,该青岛某国际货代公司与加拿大某服装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无单放货的违法行为。
在提货不着的情况下,青岛某公司继续向承运人——青岛某货代公司主张货物权利。这时,加拿大某服装公司给青岛某公司发函要求与其面谈该批货物的处理问题。
在面谈中,该加拿大服装公司默认已经提货的事实并再一次要求青岛某公司降价,解决问题。青岛某公司考虑到该笔货物自出口之日起到2004年9月底已经长达半年之久,该公司面临着既无法正常结汇,又无法办理退运的两难境地,为维护自身利益,减少损失,被迫与该服装公司签定了“城下之盟”,合计损失75万元。
目前正本提单仍然在青岛某公司手中,而全部货物已经早被加拿大某服装公司提走。值得注意的是,青岛某公司在拟追究青岛某国际货代公司的法律责任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签发国际货运提单时,根本不具有相应的资格,也没有在交通部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上述案例提示有关管理部门应严格管理、整顿货代市场,从法律上规范和限制这种借FOB客户指定货代之名,而行无单放货之实的违法行为,以保证中国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有关进出口企业以此案例为戒,慎重选择FOB客户指定货代条款,使那些不法货代公司的违法行为不能得逞,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出口收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