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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H型钢企业应诉美国H型钢反倾销案

时间:2007-12-07 09:31来源: 作者: 点击:
  

1.案情概述
       2001年5月,美国五家钢铁生产厂家,针对来自中国、意大利、卢森堡、俄罗斯、南非、西班牙及中国台湾的十几家企业对美国出口结构型钢,向美国商务部(DOC)和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反倾销申请,其中马钢生产的H型钢是其指控的主要商品。同年6月20日,美国正式立案并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由于美国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调查过程中美国选择印度为替代国,将马钢H型钢的所有生产要素按替代国价格来套算,并于去年底初步裁决马钢H型钢倾销幅度为159%。为维护马钢的正当权益,马钢成立了应诉美国H型钢反倾销案工作小组,聘请了美国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的代理律师。同时,马钢积极配合美国官员在马钢的实地核查,详细介绍了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成本核算、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口等情况。
       在2002年5月20日美国商务部最终裁决马钢倾销幅度为0%之后,6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裁定,从中国进口的H型钢没有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至此,在距离被美国五家钢铁厂提出反倾销诉讼的14个月之后,马钢的H型钢可以畅通无阻地重返美国市场,而无须交纳任何反倾销税。马钢彻底胜诉将大大有利于马钢向美国出口H型钢,因为H型钢不受美国政府2002年3月份根据美国贸易法201条款对钢材进口征收临时关税的影响。

2.经验启示
       马钢反倾销应诉成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马钢是于1993年9月由原马鞍山钢铁公司改制而成的。经过规范化的改制,马钢的股票先后在香港和上海两地发行上市,一举筹措资金为人民币64亿元。马钢利用筹措的资金从国外引进了我国第一条热轧H型钢及普通大型型钢生产线。
       作为我国第一批规范制改制上市的股份公司,马钢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同国际接轨。政府对企业的影响只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家作为企业的控股股东(占62.5%股份)向企业派出代表,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二是国家通过法律和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马钢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原材料采购、产品定价、进出口业务、外汇使用、人员聘用等都是由企业自行决定,政府不进行任何干预。近年来,马钢又认真贯彻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改了公司章程,增加了外部董事、监事,建立了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行为,规范关联交易。应该说,马钢基本上建立了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一个按市场机制运作,同国际规则接轨的上市公司。
       其二,规范的企业运作。马钢始终把管理作为企业的核心[1]。一是建立了“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的思想,强化资金运作和成本核算,严格经济责任制考核;二是在财务管理中严格执行国际会计准则,按谨慎性原则制定和运用公司财务政策,防范和处理公司财务风险,使公司的生产经营始终处在安全、可控的财务基础上,公司的年中、年终财务报表每次都能顺利地通过国际上有名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三是规范采购行为,原材料和设备采购都实行招标、议标制度(从2001年下半年开始,部分采购实行网上招标),货比三家,提高原材料质量,降低采购成本。规范的企业运作使得马钢在2001年美国商务部的实地核查中,能够迅速提供任何资料和帐目。
       其三,高效的生产效率和较低的生产成本。在H型钢厂筹备过程中,马钢按“高效、精干”的原则确定企业的组织结构和配置人员,一个投资21亿元、年产60万吨的轧钢厂,其职工只有750人,劳动生产率在国内是非常先进的。这为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打下了基础。马钢以招标等方式采购,货比三家,降低成本。特别是在进口矿的采购中,马钢对海运费和内河运输费用综合考虑,对航线和港口认真优化,进口矿综合费用年年降低。
       另外,马钢严格基础管理,各项管理工作到位,企业规范运作,从而促使了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成本不断下降,企业的竞争力明显增强。从1997年开始,马钢的总成本每年同比降低幅度均在6%以上,5年来降本总额超过16亿元,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增强。生产效率的不断提高和生产成本的持续降低,为马钢出口产品的价格提供了合理的保证。
       其四,熟悉反倾销诉讼。早在1999年,欧盟就对马钢生产的中板提起过反倾销调查,那次也是以马钢胜利而终结。2001年4月,当获悉美国将对马钢的H型钢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时,马钢就密切关注此事,同国家外经贸部和经贸委联系,随时准备应诉。美国商务部正式立案后,马钢迅速反应,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反倾销应诉小组,并很快选择了美国有名的律师事务所作为马钢在美国的应诉代表。
       由于中国被美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商务部对马钢的调查问卷分为A、C、D卷三部分,其中A卷是关于公司组织结构、财务制度、市场和经营商品方面的,C卷是关于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方面的,D卷是关于生产要素构成和产品成本核算方面的。马钢与律师密切配合,按期提交了A、C、D问卷的答卷。12月28日,商务部发布了初裁结果,裁定H钢倾销幅159%。尽管这个结果非常不理想,但马钢并没有因此而放弃努力,积极与律师分析原因、商讨对策。通过对初裁报告的分析,找出了美方做出错误裁决的原因在两个方面:一是存在计算错误,二是使用的部分生产要素的替代国价格非常高。马钢委托律师随即向美方提交“初裁答辩书”,严正阐述了申辩理由。2002年1月21-25日,美国商务部官员来马钢实地核查。由于财务工作规范、资料准备扎实细致,核查工作进展十分顺利,核查结果对马钢非常有利。
       2002年5月13日,美国商务部做出了终裁,并于20日正式公布了裁决结果,认为马钢的H型钢不构成倾销,即倾销幅度为0%。6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做出了无损害的裁决。
       从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马钢取得反倾销应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是有关人员对美国反倾销法规的熟悉,以及对美国反倾销具体实施细节的灵活掌握。此外,选择有国际反倾销应诉经验的律师并和其进行有效配合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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