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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中国钼铁反倾销案例

时间:2007-12-07 09:35来源: 作者: 点击:
  2001年8月3日,欧共体委员会裁定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钼铁(海关税则号7202 70 00)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委员会条例第1612/2001号)。该机构根据各应诉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对中国企业裁定了3.6%至26.3 %的反倾销税。该临时反倾销措施自8月9日开始生效,有效期6个月。 

  2000年11月9日,欧共体委员会通知对上述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调查对象为1999年10月1日至2000年9月30日对共同体的进口。同时,该调查将覆盖1997年1月至2000年9月的有关数据。

  在调查过程中,共有11家中国出口生产商提交了调查问卷,其中10家要求给予"市场经济地位"。据称,这10家出口生产商中,有4家由于没有提供完整、充分的信息和证据--特别是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而被拒绝考虑给予"市场经济地位";其余的6家中,有3家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国家干预、5家没有能够证明他们拥有一套清晰的、以国际会计准则审核的基本会计记录、3家被发现存在由以前的非市场经济体系造成的扭曲和资产方面的不足。因此,只有南京新资源公司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其余的9家中国出口生产商,根据欧共体反倾销法第2条的(7)(b)和(c),自动被转入是否给予"分别裁决"的调查。这9家中,只有3家能够证明他们的出口没有受到国家的干预,并且他们在法律和事实方面均拥有相当程度上的独立性。因此,只有这3家出口生产商获得"分别裁决"的待遇。他们是:锦州沈宏公司、锦州三达公司和抚顺顺康公司。上述4家以外的中国出口生产商,其正常价值是以美国为参照国计算的。

  欧共体委员会此次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裁定的具体税率如下:

     南京新资源公司3.6%;
     锦州沈宏公司9.8%;
     抚顺顺康公司12.7%;
     锦州三达公司17.2%;
     其他公司为26.3%。(低于43.5%的全国平均倾销幅度)
 
  据欧洲VBB律师事务所的统计,该案涉案金额为63992310欧元。申诉方建议用美国做参照国,我钼铁倾销幅度据此计算为17%。申诉方统计的每年进口数据表明,从1997年到1999年,中国进口的钼铁每年以20%的速度增加,今年第一季度的进口量则比1999年同期增长了67%。进口价格则从1997年起每年下降20%。申诉方向欧委会提交了一份涵盖我国约100余家钼铁生产商的名单。该名单显示,在欧盟对华钼铁反倾销一案中,我可能的涉案企业几乎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其中尤以川、鄂、湘、黔、辽、晋、陕、贵、吉等省市为最。预计该案将成为欧盟继对我中厚钢板和焦炭等反倾销大案后的又一反倾销大案,而且涉及到我中西部的不少贫困地区。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尽快敦促涉案企业积极应诉,并作好律师的选聘工作,以使应诉工作有个良好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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