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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租赁的特点及主要形式

时间:2007-07-20 15:08来源: 作者: 点击:
  

    国际租赁,又称租赁贸易或租赁信贷,它是租赁公司给予用户的中长期商品信贷,是国际上通用的吸收外商投资的一种国际经济合作的方式。具体来说, 它先由专营租赁公司,或附属于银行及信托金融机构的租赁业务(统称出租人) 出资,从制造商那里买下用户所选定的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然后出租给用户 (承租人)使用。在租赁设备使用合约期内,双方不得随意中止合同,出租人 拥有设备所有权,用户则拥有使用权,设备的维修由用户负责,租赁公司按合 同向用户收取租金。租期满届后,有三种处置方式:一是承租人将设备退不还 给租赁公司;二是用户可要求续租,即按原租约继续租用(续租应减少租金); 三是按双方商定的较低价格将租赁设备买下来(称为购留,有时也可无偿取得)。

    国际租赁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在资金短缺条件下,获得先进设备的使用权, 扩大出口贸易,以商品信贷的方式融通资金。它既有利于承租人获得较好的经 济效益,也有利于承租人避免盲目引进的风险,还有利于满足承租人的各种特 殊需要。国际租赁的方式可根据租赁期限的长短、是否提供服务、支付情况和 资金来源等来划分。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主要方式有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和综合性租赁3种。
 
    (一)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也称为金融租赁或购买性租赁。它是目前国际上使用得最为普 遍、最基本的形式。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融资租赁公约》的定义,融资租 赁是指这样一种交易行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及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 (供货商)订立一项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 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以下简称设备)。 并且,出租人与承租人(用户)订立一项租赁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 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融资租凭的特点是:

    1、融资租赁是一项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的交易;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 货商,并至少由两个合同构成(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自成一类的三边交易。这三方当事人相互关联,两个合同相互制约。

    2、拟租赁的设备由承租人自行选定,出租人只负责按用户的要求给予融 资便利,购买设备,不负责设备缺陷、延迟交货等责任和设备维护的义务;承 租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拖欠和拒付租金。

    3、金额清偿,即出租人在基本租期内只将设备出租给一个特定的用户, 出租人从该用户收取的租金总额应等于该项租赁交易的全部投资及利润,或根 据出租人所在国关于融资租赁的标准,等于投资总额的一定的比例,如80%。 换言之,出租人在此交易中就能收回全部或大部分该项交易的投资。

    4、不可解约性,对承租人而言,租赁的设备是承租人根据其自身需要而 自行选定的,因此,承租人不能以退还设备为条件而提前中止合同。对出租人 而言,因设备为已购进商品,也不能以市场涨价为由而在租期内提高租金。总 之,一般情况下,租期内租赁双方无权中止合同。

    5、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长期分离。设备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出租人, 设备的使用友谊在经济南市上属于承租人。

    6、设备的保险、保养、维护等费用及设备过时的风险均由承租人负担。
 
    7、基本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对设备拥有留购、续租或退租三种选择权。

    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形式有:

    1、直接融资,单一投资者租赁,体现着融资租赁的基本特征,是融资租 赁业务中采用最多的形式。而融资的其它形式,者是在此基础上,结合了某一 信贷特征而派生出来的。

    2、转租凭,是指由两家租赁公司同时承继性地经营一笔融资租赁业务, 即由出租人A根据最终承租人(用户)的要求先以出承租人的身份从出租人B 租进设备,然后再以出租人身份转租给用户使用的一项租赁交易。

    3、售后回租,又称租租赁,指由设备的所有者将自己原来拥有的部分财 产卖给出租人以获得融资便利,然后再以支付租金为代价,以租赁的方式,再 从该公司租回已售出财产的一种租赁交易。对承租企业而言,当其急需现金周 转,售后回租是善企业财务状况的一种有效手段;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承租 人通过对那些能够升值的设备进行售后回租,还可获得设备溢价的现金收益, 对非金融机构类的出租人来说,售后回租是扩大业务种类的一种简便易行的方法。

    4、杠杆租赁,杠杆租赁又称平衡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一种高级形式,适 用于价值在几百万美元以上,有效寿命在10年以上的高度资本密集型设备的 长期租凭业务,如飞机、船舶、海上石油钻井平台、通讯卫星设备和成套生产 设备等。杠杆租赁是指在一项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只需投资租赁设备购置款项 的20%-40%的金额,即可在法律上拥有该设备的完整所有权,享有如同对设备 100%投资的同等税收待遇;设备购置款项的60%-80%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 的无追索权货款解决,但需出租人以租赁设备作抵押、以转让租赁合员和收取 租金的权利作担保的一项租赁交易。参与交易的当事人、交易程序及法律结构 比融资租赁的基本形式复杂。

    (二)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又称为业务租赁,它是由大型生产企业的租赁部或专业租赁公 司通过向用户出租本厂产品的一种租赁业务。出租人一般拥有自己的出租物仓 库,一旦承租人提出要求,即可直接把设备出租给用户使用,同时,出租人还 可为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保养维修服务。用户按租约交租金,在租用期满后退还 设备。这种租赁方式适用于租赁期较短、技术更新较快的项目,且在租约期内 可中止合同,退还设备,不过租金相对要高难度些。由于这种方式出租人必须 连续多次出租设备才能收回设备的投资并获取利润,故称经营租赁为“非额清 偿”的租赁。

    (三)综合性租赁

  综合性租赁是租赁与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及包 销等其它贸易方式相结合的租赁方式。但租赁与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相结合的 方式,必须是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以外的部分。具体来说,由出租人将机器设备 租给承租人后,承租人或用租赁的设备生产出的产品偿付租金,或用加工装配 所获工缴费顶替租金分期偿付,或把产品交出租人包销,由其从包销价款中扣取租金。
 
  我国的租赁市场主要由租赁专业公司、中国银行的信托部门(中国银行信 托咨询公司)以及各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组成。这些公司在租赁业务的经营 中,一般是通过将外国制造的设备租给本国企业使用,或把我国的部分机器设 备出租给国外公司、企业的形式来进行。有时这些租赁部门也为国内用户单位 介绍国外的租赁公司,由租赁部门作担保,国内用户可直接与国外租赁公司签 订租赁合同,租入设备。

  从我国国陆租赁业务来看,租赁方式多以融资租赁(金融租赁)为主,即由国外租赁公司或我方公司垫付资金,购进企业所需设备,并分期支付租赁费, 以取得设备的使用权。在租期内,企业用设备投产的所创外汇,分期偿还总租 赁费,最后以象征性的付款取得设备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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