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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二

时间:2007-05-23 11:10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三节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18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19条  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20条  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21条  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22条  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23条  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第24条  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25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26条  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27条  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28条  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行。

    第29条  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30条  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第31条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32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33条  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34条  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帐龄超过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

    第35条  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2.损益表(年、季、月);
    3.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年度);
    4.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
    5.专用基金明细表(半年);
    6.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月);
    7.银行贷款增减变化表(月);
    8.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9.提取坏帐准备金明细表(月);
    10.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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