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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一

时间:2007-05-23 11:07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一节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3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4条  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5条  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6条  公司部会计师。
    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7条  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8条  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9条  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5.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条  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11条  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12条  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第13条  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14条  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15条  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16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17条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下属公司、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部长进行监交;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计划帐务部部长会同本单位领导进行监交;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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