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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争议、索赔与仲裁

时间:2007-06-19 10:24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一节  国际贸易争议,索赔和仲裁的基本概念

  一、争议
  争议(disputes)是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未能全部分或部分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而引起的业务纠纷。在国际贸易业务中,这种纠纷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主要是:
  1、卖方不交货,或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品质、数量、包装条款交货,或单证不符等;
  2、买方不开或缓开信用证,不付款或不按时付款赎单,无理拒收货物,在F.O.B.条件下不按时派船接货等;
  3、合同条款的规定欠明确,买卖双方国家的法律或对国际贸易惯例的解释不一致,甚至对合同是否成立有不同的看法;
  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了买卖双方不能预见或无法控制的情况,如某种不可抗力,双方有不一致的解释等。
  由上述原因引起的争议,集中起来讲就是:是否构成违约,双方对违约的事实有分歧,对违约的责任及其后果的认识相悖。
  对此,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互谅互认精神,妥善解决。

  二、违约及其法律后果
  买卖合同是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就应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受损方有权提出损害补偿要求。但是,各国的法律或国际组织的文件对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对该后果的处理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对此,应该了解和熟悉。
  英国的〖货物买卖法〗将违约分为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两种。
  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是指违反合同的主要条款,即违反与商品有关的品质、数量、交货期等要件;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反要件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即受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在违反担保的情况下,受损方只能提出损害赔偿,而不能解除合同。至于在每份具体合同中,那个属于要件,那个属于担保,该法并无明确具体的解释,只是根据"合同所作的解释进行判断"。这样,在解释和处理违约案年时,难免带有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与英国〖货物买卖法〗不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司〗(1980年)则人违约的后果及其严重性进行判断,将违约分为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是指违约方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违约,如卖方完全不交货,买方无理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其结果给受损方造成实质损害(substial detriment)。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可要求损害赔偿。非根本性违约(nonfunbamental breach)是指违约的状况尚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受损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三、索赔和理赔
  索赔(claims)
  索赔是指国际贸易业务的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所谓理赔(settlement of claims)是指违约方受理受损方提出的赔偿要求。可见,索赔和理赔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四、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又称人力不可抗拒。它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也是一项法律原则。对此,在国际贸易中不同的法律、法规等各有自己的规定。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司〗在其免责一节中作了如下规定:
  "如果他(指当事人──编者)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该〖公约〗指明了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是由于发生了他不能控制的障碍,而且这种障碍在订约时是无法预见、避免或克服的可予免责。

  五、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所谓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award),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由于仲裁是依照法律所允许的仲裁程度裁定争端,因而促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目前,我国进出口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内容繁简不一,一般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仲裁地点的规定
  在什么地方进行仲裁,是买卖双方在磋商仲裁时的一个重点。
  这主要是因为,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适用的实体法关系至为密切。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仲裁地点,视贸易对象和情况的不同,一般采用下述三种规定方法之一。
  a、力争规定在我国仲裁。
  b、可以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
  c、规定在双方认同的第三者国仲裁。
  2、仲裁机构的选择
  国际贸易中的仲裁,可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中规定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以方共同指定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当事人双方选用哪个国家(地区)的仲裁机构审理争议,应在合同中做出具体说明。
  3、仲裁程序法的适用
  在买卖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应订明用哪个国家(地区)和哪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4、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主要是指由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是否为决定性的,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裁决。
  5、仲裁费用的负担
  通常在仲裁条款中明确规定出仲裁费用由谁负担。一般规定由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为由仲裁庭酌情决定的。

  六、仲裁程序
  所为程序(arbitration procedure)是指双方当事人将所发生的争议根据仲裁办议的规定提交仲裁时应办理的各项手续。
  仲裁程序的主要内容大致如下。
  1、提出仲裁申请(arbitration application)
  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致。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规定: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
  a、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b、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c、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预缴一定数额的仲裁费。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2、组织仲裁庭
  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3、审理案件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二、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4、作出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根据我国仲裁规则,最终裁决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接受当事人之提议,在仲裁过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中间裁决是指对审理清楚的争议所做的暂时性裁决,以利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部分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整个争议中的一些问题已经审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终局性裁决。这种裁决是构成最终裁决的组部分。仲裁裁决必须于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仲裁裁决除由于调解达成和解而作出的裁决书外,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并写明裁决是终局的和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地点,以及仲裁决员的署名等。
  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按照各国际仲裁规则的一般规定,仲裁裁决如系:在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或以无效(呈过期)的仲裁协议为据作出的裁决;仲裁员的行为不当或越权所作出的裁决;以伪造证据为依据所作出的裁决;或裁决的事项是属于仲裁地法律规定不得提交仲裁处理的裁决等,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仲裁地的管辖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并宣布其为无效。


第二节   索赔和理赔
   
    索赔和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属于卖方责任而引起买方索赔的主要有: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和合同不符;卖方未按期交货;卖方其他违反合同或法定义务的行为。属于买方责任而引起卖方索赔的有:买方未按期付款;未及时办理运输手续;来及时开立信用证;买方其他违反合同或法定义务的行为。
    索赔和理赔中,索赔依据和索赔时间是两个最基本的条件。
    索赔的法律依据是合同和适用的法律、惯例。索赔的事实依据是违约事实的书面文件,指有资格的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当事人的陈述和其他旁证。
    索赔期限通常在合同中加以约定。超过约定的索赔期限,受损害的一方即丧失索赔权。如果在合同中来约定索赔期限,则依照法律规定索赔期限。法定索赔期限较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为自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之内。营业地处于公约缔约国的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无约定索赔期限时,将以公约规定的两年为索赔期限。
  在国际贸易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会由于彼此间的权利义务问题而引起争议。争议发生后,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直接或间接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就是索赔。
  违约的一方,如果受理遭受损害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赔付金额或实物,以及承担有关修理、加工整理等费用,或同意换货等就是理赔。如有足够的理由,解释清楚,不接受赔偿要求的就是拒赔。
  对外贸易中的争议和索赔情况是经常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经济权益,所以各方都十分重视索赔和理赔,在合同中订明有关的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法律观点来说,违约的一方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对方有权提出赔偿的要求直到解除合同。只有当履约中发生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或如期履约时,才可根据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免除责任。
  在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中,发生争议、索赔的事例是很多的,特别在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国外商人觉得履约对他们不利时,往往寻找各种借口拒不履约或拖延履约,甚至弄虚作假或提出无理要求。此外,我方也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也有影响对外履约的事例。因此,如何正确处理好对外的索赔和理赔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既关系到维护国家的权益和声誉,又涉及比较复杂的业务技术问题。所以索赔、理赔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涉外工作,必须严肃对待和认真处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和鉴定,所签发的商品检验证书,是供有关方面处理索赔理赔的重要证明,必须真实正确,以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   国际贸易中发生索赔的原因

  国际贸易情况复杂,产生争议和索赔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争议和索赔并不局限于买卖双方,有的还涉及运输、保险等方面,而且各方往往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分清原因和责任方。从索赔对象来分,大致有以下各种原因:
(1)买卖双方之间的贸易索赔包括:
  ①买方违约。如不按时开立信用证,以及故意开立不完全的信用证或过高要求的信用证,致使卖方无法履行合同;不按时付款赎单;无理拒收货物;或在买方负责运输的情况下不按时派船接货,或不按时签订运输契、指定交货地点等。
  ②卖方违约。如不按时交货;不按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包装、数量、重量交货;不提供合同、信用证规定的合适单证等。
  ③合同条款不够明确,以致买卖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或解释不一致引起争议索赔。
(2)向承运人的运输索赔(装运索赔)包括:
  ①货物短卸。即货物未卸净,或货物误卸在其他港口造成短卸。
  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盗窃,或因破损撒漏而货物短少。
  ③属于承运人责任的货物损毁,包括破损、毁坏、水渍、污染等。
(3)保险人的保险索赔。属于保险单内规定范围的有关损失,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四节   索赔程序

一、向出口商索赔
  1、索赔原因。
  (1)商品名称不符。
  (2)商品不符。
  (3)品质不符。
  (4)规格不符。
  (5)数量不符。
  (6)包装不良。
  (7)唛头不清。
  (8)交货延迟。
  (9)其他。
  2、索赔程序。
  (1)索赔声明。发现问题后应在合同索赔期内通知对方,并声明保留索赔权利。
  (2)准备证明文件。索赔时务必提出证据,作为证明的文件。
  (3)正式索赔。备齐证明文件,发出索赔函电。
  3、赔偿内容。
  (1)请求赔偿损失。
  (2)请求补运。货物短少或短交时,可请求补运。
  (3)请求调换。货物的品质不符或规格不符,可请求调换。
  (4)请求修理。机器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可要求修理。
  (5)请求减价或折让。如交货延迟、品质不佳,皆可要求减价或贬值折让。
  (6)拒收货物请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4、索赔解决方法。
  (1)和解(Compromise)。
  (2)调解(Mediation)。
  (3)仲裁(Arbitration)。
  (4)诉讼(Lawsuit)

二、向承运人索赔
  1、索赔原因。
  (1)遗失(Missing)。
  (2)搬运不当(Improper Handling)。
  (3)堆积不当(Improper Storage)。
  (4)偷窃(Theft Pilferage)。
  (5)海水侵害。(Sea Water Damage)
  (6)船无适航能力(Unseaworthiness)。
  (7)雨中强行装卸。
  (8)到货迟延。
  2、索赔时限。
  (1)提货前发现货物损坏,立即发出索赔通知。
  (2)提货后发现货物损坏,于提货日起三日内发出通知。
  (3)货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一年。
  (4)航空货运索赔时限为: 货物有损坏或短少时,收货后7天内。
                货物迟延时,收货后14天内。
                货物遗失或灭失时,运单发单日起120天内。
  3、索赔依据。
  索赔人于提出索赔时应提出证据,随时邀请有关单位派人会同查看证件。
  
三、向保险公司索赔
  1、保险公司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所需具备的条件:
  (1)必须有保险契约。
  (2)必须有损害发生。
  (3)必须发生保险公司所担保的事故。
  2、保险索赔的处理。
  被保险人发现保险标的物受损时,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并具备必要的单证,以书面正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3、索赔文件。
  部分损失时的索赔文件:
  (1)索赔函。
  (2)索赔清单(Statement of Claim)。
  (3)索赔帐单。(Debit Note)
  (4)保险单或保险证书正本(Signed Policy or 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5)提单正本或副本(Signed B/Lor Copy)。
  (6)装运人开具的发票(Shipper's Invoice)。
  (7)包装清单(Packing List)。
  (8)重量证明书(Weight Certificate)。
  (9)公证报告(Survery Report)。
  (10)船公司签认的事故证明书或破损证明书(Damage Report)。
  (11)磅码单(Weiht Note)或理货单(Tally)。
  (12)其他证明文件。
  (13)船公司所发的短卸证明书(Shortage Report,Landing Certificate)。
  (14)公证费(Survey Fee)收据。
  (15)修理费用及其估价。
  (16)破损货物剩余价值估价单。
  (17)海难报告(Marine Protest)。
  全损情况下的索赔文件:
  (1)索赔函。
  (2)保险单。
  (3)提单。
  (4)发票。
  (5)证明全损的文件。
  4、赔款计算。
  (1)单独海损:
  保险赔款的计算公式: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害率
  (2)全损。
  实际全损时,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公司将赔付保险金额的全部。
  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办理请求赔偿手续。


第五节    进出口保险索赔办理程序

一. 提出索赔申请。保险索赔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属于出口货物遭受损失,对方(进口方)向保险单所载明的国外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申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世界各主要港口和城市,均设有委托国外检验代理人和理赔代理人两种机构,前者负责检验货物损失。收货人取得检验报告后,附同其它单证,自行向出单公司索赔,后者可在授权的一定金额内,直接处理赔案,就地给付赔款。
  进口方在向我国外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时,要同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运输契约;
(3)发票;
(4)装箱单;
(5)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补偿的函电或其它单证,以及证明 被保险人已经履行应办的追偿手续等文件;
(6)由国外保险代理人或由国外第三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7)海事报告。海事造成的货物损失,一般均由保险公司赔付,船方不承担责任;
(8)货损货差证明;
(9)索赔清单;等等。               
  2.属于进口货物遭受损失,我国进口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当进口货物运抵我国港口、机场或内地后发现有残损短缺时,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公司,会同当地国家商检部门联合进行检验。若经确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则由当地保险公司出具《进口货物残短检验报告》。同时,凡对于涉及国外发货人、承运人、港务局、铁路或其它第三者所造成的货损事故责任,只要由收货人办妥向上述责任方的追偿手续,保险公司即予赔款。但对于属于国外发货人的有关质量、规格责任问题,根据保险公司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而应由收货人请国家商检机构出具公证检验书,然后由收货单位通过外贸公司向发货人提出索赔。
  进口货物收货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要提交下列单证:
(1)进口发票;
(2)提单或进出口货物到货通知书、运单;
(3)在最后目的地卸货记录及磅码单。
  若损失涉及发货人责任,须提供订货合同。如有发货人保函和船方批注,也应一并提供。若损失涉及船方责任,须提供卸货港口理货签证。如有船方批注,也一并提供。凡涉及发货人或船方责任,还需由国家商检部门进行鉴定出证。若损失涉及港口装卸及内陆、内河或铁路运输方责任,须提供责任方出具的货运记录(商务记录)及联检报告等。
  收货人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可按下列途径进行:海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卸货港保险公司索赔;空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邮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包裹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陆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铁路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
  二. 审定责任,予以赔付。被保险人在办妥上述有关索赔手续和提供齐全的单证后,即可等待保险公司审定责任,给付赔款。在我国,保险公司赔款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赔付给收货单位;二是集中赔付给各有关外贸公司,再由各外贸公司与各订货单位进行结算。


第六节  航空货运索赔程序

  在空运过程中,经常会接到客户由于货物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向货运代理提起的索赔要求,索赔事宜不能得以及时妥善处理将严重影响与客户的关系,甚至失去客户,但在处理过程中,货运代理的利益往往与客户的利益或要求相矛盾的,解决矛盾就成处理索赔的关键。
  因此,首先应该明确那些索赔是货运代理的受理范围内。
  按照《华沙公约》和《海牙修正案》规定,由IATA统一制订并印在航空运单的运输契约第二十条指出,运单中指明的收获人遇到下列情况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运人作出书面投诉,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书面投诉,即被视为是自动放弃了应享有的权利。
  1.第十三条(3) 规定:“如果承运人货物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货物在应该到达的日期七天后尚未到达,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2.第二十六条(1)规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如果收件人在收受货物时没有异议,就被认为行李或货物已经完好地交付,并和运输凭证相符。”(2)规定:“如果有损坏情况,收件人应按在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提起异议,最迟应在货物收到后七天提出,如果有延误,最迟应该在货物交由收件人支配之日起十四天内提出异议。
  3.第十二条(4)及十三条规定:“收货人一旦接受航空运单并提取货物后,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权即告终止,”此时只能由收货人行使向承运人投诉,提出索赔的要求的权利;“但是如果收货人拒绝接受货运单或货物,或无法同收货人联系,托运人就恢复他对货物的处置权。”即只有在此种情况下托运人才能有权向承运提出投诉与索赔。而目前货运代理所遇到的通常都是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再由托运人向货运代理转达的口头或书面投诉,在这种情况下,货运代理应当拒绝受理,以免最终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反而延误了规定的索赔期限。这一点很重要。
  其次,要处理好两个关系:
  1.国际贸易与国际货物运输的关系。国际运输是国际贸易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产生直接的影响。但就其索赔程序来说,与贸易索赔程序是分开的,具有独立性,因为他们引援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是各自独立的,货运代理在处理索赔时经常会收到托运人以“收货人在收到货后,发现货损,货物延误等理由拒付托运部分或全部的货款,或取消今后的订单等”为由,向货运代理提出部分或全部的贸易损失。这实质上是一种贸易风险的转嫁,货运代理应该要求托运人用运“国际贸易法”的法律来保护其自身的利益。即使托运人或收货人合法享有向对方提起贸易索赔的权利,也不应该将空运索赔的解决作为解决贸易问题的前提,并以此向货运代理提出非索赔范围内的要求。两者本不适用同一法律范畴,托运人在航空货运中的权利并不影响有关贸易法规定中的权利的,两者可以同时进行,或先行处理贸易索赔。
  2.运费的收取与索赔的关系,运费是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当支付给承运人或承运代理人的费用,这是事前的行为与责任,而索赔是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或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事后的行为与权利的要求,托运人将受到国际航空运输法有关规定的合理保护,若托运人以索赔未成未解决为由,拒付货运代理运费是没有依据的。


第七节   贸易合同索赔条款一般有哪些内容

  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异议和索赔条款,一种是罚金条款。
  在一般商品的买卖合同中,多数只订异议和索赔条款,同检验条款合并订在一起。
    条款的内容包括:
  ①明确一方如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
  ②索赔依据,规定索赔时需提供的证件以及检验出证的机构。
  ③索赔期限,包括索赔有效期和品质保证期(或称质量保证期)。
  ④赔偿损失的估损办法和金额等。例如规定所有退货或索赔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等。
  在买卖大宗商品或机械设备的合同中,一般还订有罚金条款,内容主要规定:一方如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罚金,以补偿对方的损失。这种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等,双方还根据延误时间长短预先约定赔偿的金额,同时规定最高罚款金额。
    针对当事人不按期履约而订立。如卖方未按期交货或买方未按期派船、开证。主要内容是规定罚金或违约金的数额以补偿对方的损失。 罚金的支付并不解除违约方继续履行的义务,因此,违约方支付罚金外,仍应履行合同义务,如因故不能履约,则另一方在收受罚金之外,仍有权索赔。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只承认损害赔偿,不承认对于带有惩罚性的罚金。所以在与英、美、澳、新等国贸易时,应注意约定的罚金额的合法性。罚金条款常用于大宗商品或成套设备的合同中。


第八节   怎样制订贸易合同中检验索赔条款

  根据平等互利原则,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一般都规定受货人有复验权条款。
  出口贸易合同最好订明:“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品质、数(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所提出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数(重)量进行复验,列明复验费由××负担。如发现品质或数(重)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但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天内。”进口贸易合同最好订明:“双方同意以制造厂(或××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及数(重)量检验证明书作为有关信用证项下付款的单据之一。货到目的港经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复验,如发现品质或数(重)量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时,除属保险人或承运人责任外,买方凭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证书,在索赔有效期内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索赔有效期为××天,自货物卸毕日期起计算。所有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上述索赔有效期限根据不同商品和国内调运、检验等实际情况,以及检验工作的繁简,作出不同的规定,如30-150天。对机电仪商品应在合同中加订品质保证期(一般为1年),以便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材质次劣、装配不当、工艺加工不良,以致使用中发生故障、损坏和性能显著降低,以及发现其他隐蔽性严重缺陷等问题,属于发货人责任的,可在品质保证期内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向发货人索赔。


第九节  细分潜在的索赔因素

一、货物问题

1、 水湿
索赔内容:A、水湿水分的价值损失部分
B、水分的通关税费损失部分
C、水湿造成货物霉烂等变质损失
1)霉烂等变质造成的价值损失部分
2)霉烂等变质造成的通关税费损失部分
2、 缺吨
1)缺吨造成的价值损失部分
2)缺吨造成的通关税费损失部分
3、 杂质含量高超标
1)杂质超标部分造成的价值损失部分
2)杂质超标部分造成的通关税费损失部分
4、 禁止物含量超标
1)禁止物超标部分造成的价值损失部分
2)禁止物超标部分造成的通关税费损失部分
禁止物超标造成退运
1) 卖方应该退还全部货款;
2) 卖方应该承担退运造成的其他所有损失,包含买方的通关费用、港口费用、银行费用等;
5、 发错了货-----货物品种和合同不符
1) 作退货处理;
2) 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在该种情况下,买方必须让第三方-----商检公司出具商检证书。
6、 1~5条的索赔,多项发生,进行累计计算。
7、 水湿、杂质超标、禁止物超标等测算方法
1) 港口或工厂开箱后,买方掏箱的时候,应当记录如下:
A、 提单号/信用证号
B、 集装箱号
C、 记录某个集装箱内的水湿包/卷数,每包/卷的水湿程度;
D、 记录某个集装箱内的杂质超标包/卷数,每包/卷的杂质超标程度;
E、 记录某个集装箱内的禁止物超标包/卷数,每包/卷的禁止物超标程度;
F、 对上述集装箱/货物照相记录。
2) 买方需要索赔的物品,应当按照水湿/杂质超标等等分类单独规则码垛,以便于卖方勘察;
3) 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该上述方法处理,卖方可以拒绝勘察不以理赔。

二、支付问题
8、 开完信用证不发货或少发货
1) 卖方应该承担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损失:
A、 银行的开证费:按照银行收据计算;
B、 买方买卖外汇的汇率差损失:按照银行收据计算;
C、 开证劳务费损失:每单100美金计算。
2)卖方想买方支付3%的合同总额的违约金。

三、船运问题
9、 免箱期:
1) 不得少与14天;
2) 如果卖方租船,免箱期少于14天,一旦造成有关船务公司滞箱、港口公司的滞港、海关的滞报等费用,应该由买方承担。
3) 因为卖方因素造成的免箱期不足,卖方应该协助买方顺延免箱期。
10、 船期和行船周期
1) 欧美乱码纸/废塑料运往中国主港的航运时间不得超过45天;
2) 欧美废纸运往中国主港的航运时间不得超过35天。
否则,卖方应该承担买方因为市场跌价造成的损失的50%。该跌价幅度计算,按照国际平均行情计算。

四、索赔
11、 买方提出索赔的时间
买方在货物到达后45日必须提出索赔;超过45日,卖方可以不接受买方的索赔
12、 卖方支付买方提出索赔的时间
在双方议定索赔之日起,卖方应该在15日内全部支付买方索赔金。时间计算,以买方银行收到卖方的银行电报单据为准;
索赔金不能按时支付,每超过一天,卖方应该追加索赔金总额的1%。
超过60日,卖方依然不支付买方索赔金,买方应该提出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13、 货到目的港后45日内,卖方不处理质量等问题引起的纠纷,买方应该提出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14、 仲裁或法院判决采用的法律,应该是买方国的法律;如果买方国的法律无据可依,应该采用当时的通用国际惯例处理。


CLAIM ADJUSTING FOR IMPORTING WASTE IN CHINA
A. PROBLEMS OF TARGET GOODS’ QUALITY
AA. MOISTURE PROBLEM
CLAIM STANDARDS:
aaa. the value of moisture;
aab. The charge of entry for moisture;
aac. The rotted target goods’ value due to the moisture in the shipping;
aad. The charge of entry of rotted target goods’ value due to the moisture in the shipping;
AB. SHORTAGE PROBLEM
CLAIM STANDARDS:
aba. the value of shortage;
abb. the charge of entry for the shortage;
AC. SUPER OUTTHROWS PROBLEM
CLAIM STANDARDS:
aca. the value of super outthrows;
acb. the charge of entry for the super outthrows;
AD. SUPER PROHIBITIVE PROBLEM
CLAIM STANDARDS:
ada. The value of super prohibitive;
adb. The charge of entry for super prohibitive;
adc. backtracking due to the super prohibitive problem:
adca. The seller should pay back all target goods’ value to the buyer;
adcb. The seller should pay the loss of the buyer: charge for entry, charge for port, charge
for bank, 10% value of target goods’ value;
AE. WRONG SHIPPED TARGET GOODS PROBLEM----THE SHIPPED
GOODS IS NOT SAME AS THE TARGET GOODS
CLAIM STANDARDS:
aea. The buyer can not accept the goods;
aeb. Seeking the solving way between the buyer and seller;
Under this situation, the buyer should let the third inspect company to give inspect
certificate.
AF. FROM AA TO AE ITEMS, IF THERE ARE MULTITERM, THEY WILL
BE ADDED TOGETHER;
AG. THE TEST WAY FOR SUPER MOISTURE, SUPER OUTTHROWS,
SUPER PROHIBITIVS,ETC.:
aga. In the destination port, when the buyer unloads the target goods from containers,
the buyer should give recorders as below:
agaa. B/L’s No;
agab. Containers’ No. and L/C’s No.;
agac. The quantity of bales(bags, pans, pallets , etc.) for super moisture, super
outthrows, super prohibitives; The extent for super moisture, super outthrows,
super prohibitives for every bales(bags, pans, pallets , etc.)
agad. The buyer should take pictures as recorders for these problems;
agb: the buyer should store the problem goods regularly and separately from other
goods, so that the seller and inspect company to inspect it;
agc: If the buyer could not do it as this, the seller can refuse to inspect it and pay the
claim;

B. PROBLEMS OF PAYMENT----AFTER THE BUYER OPENS THE L/C, THE SELLER TURN BACK THE L/C:
BA. THE SELLER SHOULD BEAR THE COST OF OPENING L/C
baa. The charge of bank: calculated by bank’s receipt;
bab. The cost of person’s opening L/C: 100usd/ set ;
BB. THE SELLER SHOULD BEAR ABOUT 3% OF TOTAL VALUE OF L/C AS
PENALTY OR THE SELLER SHOULD PAY THE COST BY THE CONTRACT’S
DEMANDS.

C. PROBLEMS OF SHIPMENT
CA. FREE TIME OF DETECTING FOR CONTAINERS:
caa. Not less than 14 days;
cab. If the seller books the ship, free time for detecting is less than 14 days, once it gets
demurrage from ship co. Port co. Custom,etc., the seller should bear it;
cac. If the seller’s L/C delaying, it gets demurrage, the buyers should bear it, or the seller should
gets more time from the shipping company.
CB. SHIPPING TIME AND SHIPPING PERIOD:
Cba. The time of shipping is not more than 45days for paper stock lots, waste plastic;
Cbb. The time of shipping is not more than 35days for waste paper;
Or , the seller should bear half of the loss of the market; the loss of cost will be
calculated by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D. CLAIM
DA. THE LIMIT TIME OF CLAIM OFFER FROM THE BUYER
In the 45 days, the buyer must give the seller claim offer if the buyer gets some problems in the
deal; or the seller cannot accept it;
DB. THE LIMIT TIME OF SELLER’S PAYMENT FOR CLAIM
After agreement for the claim, the seller should finish the payment in 15 days; the time
will be approved by the buyer’s bank’s information document;
If the seller cannot pay the claim in time, the seller should pay 0.5% of total claim money
every day; if the time is over 60days, the buyer should claim it upon the law court or apply the
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CCOIC) to give adjustment.
DC. AFTER 45 DAYS THE GOODS GETS THE DESTINATION, THE SELLER DOES NOT SOLVE
THE PROBLEM,THE BUYER SHOULD CLAIM IT UPON THE LAW COURT OR
CCOIC.
THE LAW COURT AND CCOIC SHOULD OBEY THE CHINA LAW, IF THERE IS
NO CHINA LAW TO OBEY OR THE CHINA LAW IS NOT FIT TO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THEY SHOULD DO IT BY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第十节   签订进口合同中的装运、索赔条款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主要应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和目的港、装运通知、分批和转船等项内容。这些内容都应订得合理明确,有些商品需要装在水线以下,有的商品需要远离锅炉房,有些易碎商品需要装在甲板舱而不适宜装在底层舱,以免堆层高而被压碎等,都应提出具体要求。由于发货人或承运人未经收货人同意,擅自改变发货条款,或转船、转港,甚至在转港时变更包装形式的情况常有发生,不但延长了装运期,有时还造成设备短缺、损坏,使收货人遭受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所以在订装运条款时,注明如发生上述情况,责任方应承担经济赔偿。采用集装箱装运的货物仍然要订明符合规定的包装条款。
    进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应包括索赔有效期和质量保证期条款,以便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检验验收工作,分清买卖双方的责任期限。索赔有效期是指买方对卖方未按合同约定要求提供商品时,买方向卖方提出赔偿要求的时间期限。
    索赔有效期的约定应根据进口商品的特点、运输、检验条件等情况而定,一般商品订为45天、60天或90天,有些机电设备、技术设备和成套设备等商品,进口数量较多,技术条件较复杂,检验测试费时较长的,索赔有效期应适当延长,可订为120天、150天或180天。签订索赔有效期条款很重要的问题是索赔期开始计算的时间,根据国际贸易习惯,开始计算的时间可分为:装货日期开始,即从签发提单日期起算;进口日期开始,即承运船舶抵达到货地港口锚地起算;抵岸日期开始,即承运船舶抵达到货口岸的码头或浮筒时起算;卸毕日期开始,即全船货物卸毕之日起算。
    上述四种起算时间,以卸毕日期开始最为合理,对收、用货部门也最为有利。
质量保证期是指买方在接受卖方提交货物后,在保存或使用中发现进口商品质量问题而向卖方提赔的时间期限。对于在开箱检验中不易发现和测定到货的内在质量,不经一段时间的保存或使用,无法考查其质量性能的进口商品,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应订明质量保证期。具体时间期限,应根据商品特点和贸易条件,一般情况订为1年,或1年6个月,起算日期最好订为“从买方收货后检验、验收、启用之日起计算”或“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节   索赔案例

一、 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
(1) 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 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 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
(4) 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答案:
(1) 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 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 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 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
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
(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提单是物权凭证,它代表着提单内记载货物的所有权,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本案中承运人既然向买方签发了清洁提单,就负有向买方交付良好货物的义务。
保函是指由托运人出具的用以担保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的一种担保文件。该保函能担保承运人因签发提单后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该保函并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为保函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保函对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效力。该规则还规定;保函对托运人是有效的,但承运人接受只函而签发提单属于恶意的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承运人不仅无权从托运人处取得赔偿,而且要对包括收益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的损失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即只有善意保函才对托运人和承运人有效,但不能对抗任何第三人。因而,本案中船舶公司应向荣塔公司承担责任,尔后由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海商法》第243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 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 (二) 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三) 包装不当。
本案中货物损失的原因是托运人包装不当造成的,因而保险人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 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诺华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饮料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 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 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 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4) 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
(1) 属单独海损,应由诺华公司承担。因为途中烧毁的饲料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诺华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 (2) 属共同海损。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被湿毁。此项损失由诺华公司与船舶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
(3) 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当然应对买方的损失负责。
(4) 可以。因为金鼎公司出具人保函。

解题思路
共同海损制度也是律考的重点内容之一,而且又往往会结合倒签提单和保函问题来出题,解答起来难度较大,应引起足够重视。另外,CFR与CIF、FOB一样,是律考中最常考的三大国际贸易术语之一,应详细掌握CFR条件下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理详解
(1)、(2)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及支付的特殊费用。
与单独海损相比,共同海损具有如下特征:
① 发生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而单独海损则是由偶然的意外事件造成的。
② 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只涉及损失方个人的利益。
③ 后果不同。共同海损应由受益各方分摊,而单独海损则由损失方自己承担。 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是:
① 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
② 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
③ 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④ 采取的措施取得了效果,达到了全部或者部分保全船货或其他财产的目的。

一般而言,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包括:
① 抛弃货物的损失;
② 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损失;
③ 割弃残损部分的损失;
④ 自愿搁浅所致的损失;
⑤ 机器和锅炉损害的损失;
⑥ 作为燃料烧掉的船用材料和物料;
⑦ 卸货等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⑧ 运费损失,即由于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害所造成的运费损失。 本案中,船长为了全船的共同安全,有意而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湿毁,该项损失应属于共同海损,由受益人诺华公司与船公司共同承担。至于途中烧毁的饲料,则不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应属于单独海损。
至于(3)、(4)两答案中所蕴含的法理,读者朋友可参考上题中的有关阐述,此处不赘述。

三、1990年,发货人中国厦新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茶叶从大连港出口运往印度,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又委托其下属S分公司代理出口。S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申请舱位,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5005等3个满载集装箱后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货物运抵印度港口。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申请查验,检验表明,250箱茶叶被污染。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国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为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问:
(1) 在集装箱运输中,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
(2) 在集装箱运输中,S分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
(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原告?为什么? (4) 如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资格作原告,它应将谁列为被告?
答案:
(1) 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保持集装箱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对茶叶的损失负责。
(2) S分公司作为装箱,铅封的收货物人,代理人,应负有在装箱前检查箱体,保证集装箱适装的义务。S分公司未尽前述义务,主观上有过失,应承担货损责任。
(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因为其已取得代位求偿权。
(4) 被告是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与S分公司。
解题思路
本题专考海上集装箱运输合同责任,比较简单,解开本题之关键在于确认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及S分公司有无责任。
法理详解
(1) 在海上集装箱运输中,根据国际惯例,集装装箱应该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的提单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须在航次开始前和开始时履行应尽职责,以便使化舱、冷藏舱和该船装载货物的其他部分适于并能安全地收受、承运和保管货物。作为提供集装箱的承运人,明和发货人托运的是易于串味的茶叶,而将未能彻底清除、残留有前一航次货物气味的不适载集装箱交给发货人装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关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规定,对本案茶叶的货损,犯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应该承担茶叶损失的赔偿责任。
(2) 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签发的提单下3个集装箱的运输条件为集装箱运输,即由S分公司全权代理发货人发货、点数、装船、铅封。S分公司明知对于集装箱的检验,应是其作为发货人、代理人的职责,但是,本航行茶叶装箱前,S分公司明知对于集装箱的检验,应是其作为发货的适载性有充分的把握,没有尽到认真检查集装箱体的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的规定,犯有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货损赔偿责任。
(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即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所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4)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应将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和S公司都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至于它们各自承担责任的大小,则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判断。


第十二节  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即免除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的一方的违约责任。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
  我国进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按对不可抗力事件范围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概括式,即对不可抗力事件作笼统的提示,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负有违约责任。但应立即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在XX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向对方提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 列举式,即逐一订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种类。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 。 综合式,即将概括式和列举式合并在一起,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综合式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方式。


第十三节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享受的免责权利只对履约障碍存在期间有效,如果合同未经双方同意宣告无效,则合同关系继续存在,一国履行障碍消除,双方当事人仍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所以不可抗力事件所引起的后果、可能是解除合同也可能是延迟履行合同,应由双方按公约规定结合具体情势商定。
  《公约》还规定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违约方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而且在通知中应提出处理意见。如果因未及时通知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害,则应负赔偿责任 。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也规定:“......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出具证明的机构,大多为当地商会。在我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中国国际商会)出具。
  另一方接到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证明文件后,应根据事件性质,决定是否确认其为不可抗力事件,并把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关键是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尽管在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中作了一定的说明,但在具体问题上,双方会对不可抗力事件是否成立出现分歧。通常应注意下列事项。
  区分商业风险和不可抗力事件。商业风险往往也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但是它和不可抗力事件的根本区别在于一方当事人承担了风险损失后,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典型情况是对“种类货”的处理,此类货物可以从市场中购得,因而卖方通常不能免除其交货责任。
  重视“特定标的物”的作用。对于包装后刷上唛头或通过运输单据等已将货物确定为某项合同的标的物,称为“特定标的物” 。此类货物由于意外事件而灭失,卖方可以确认为不可抗力事件。如果货物并未特定化,则会造成免责的依据不足、比如三万米棉布在储存中由于不可抗力损失了一万米,若棉布分别售于两个货主,而未对棉布作特定化处理,则卖方对两个买主都无法引用不可抗力条款免责 。


第十四节  违约责任

不同性质的违约,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当事人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该法还规定,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并有权宣告合同无效。但如违约的情况尚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受损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各国法律均有相似的规定。如美国法律把违约程度按其造成的后果分成“严重违约”和“轻微违约”。对于“严重违约”,受损害方不但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而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对于“轻微违约”,则只能要求赔偿而不能解除合同,英国则按合同中的不同条款,分成”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这和一般按违约的客观后果进行区分有所不同,但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英国的判例已向《公约》的规定靠拢。


第十五节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国际贸易中,双方在履约过程中有可能发生争议。由于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所以一旦发生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以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企业声誉。 如果协商不成,则当事人可按照合同约定或争议的情况采用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A.调解(Conciliation)。
  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调解机构(法院,仲裁机构或专门的调解机构),由该机构按调解程序进行调解。若调解成功,双方应签订和解协议,作为一种新的契约予以执行,若调解意见不为双方或其中一方接受,则该意见对当事人无约束力,调解即告失败。
  我国在诉讼和仲裁中,均采用了先行调解的程序。
  B.仲裁(Arbitration)。
  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自愿把争议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方式具有解决争议时间短、费用低、能为当事人保密、裁决有权威性、异国执行方便等优点。
  C.诉讼(Litigation)。
  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控告合同的另一方,一般要求法院判令另一方当事人以赔偿经济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也有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
  诉讼是当事人单方面的行为,只要法院受理,另一方就必须应诉。但诉讼方式的缺点在于立案时间长,诉讼费用高,异国法院的判决未必是公正的,各国司法程序不同,当事人在异国诉讼比较复杂。
  综观上述三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仲裁是最被广泛采用的一种方式。


第十六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交往中,主观争议或纠纷是难免的,国际商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任务是如何采取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确保国际商事交易的顺利进行。解决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各种争议,一般有三种方式:和解或调解、 仲裁与司法诉讼,其中仲裁应用普遍。
  国际商事仲裁就是指国际商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依据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某一临时仲裁机构或某一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根据有关法律或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
  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使用较普遍的方式,与和解调解、司法诉讼相比,它具有如下特点:①当事人自主性较大,对仲裁方式的选择、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 员、仲裁程序、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等,当事人都可以自由作出决定;②程序灵活、迅速及时,收费较低;③具有必要的强制性,这体现在仲裁协议的强制性、 仲裁裁决的强制性;④有利于保持当事人间的关系,并可协调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  
(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出来用以解决其争议的民间性机构,其审理案件的管辖权限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和授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可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是指根据当事人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推荐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裁断当事人的争议,并在裁决后即行解散的临时性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成立的具有固定组织和地点、固定的仲裁程序规则的永久性仲裁机构。
  目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几个常设商事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总部设在巴黎;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英国伦敦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总部设在纽约;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1年。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主要 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6年,1980年、1988年两次调整,总部设在北京,在深圳、上海设有分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 1959年,1988年调整,总部设在北京。
  (二)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它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是仲裁条款,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有关条约或合同时,在该条约或合同 中订立的约定将其可能发出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仲裁条款订立于争议 发生之前,是一种最常见和最重要的仲裁协议;一是仲裁协议书,指由双方当 事人在发生争议之后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 议,这是独立于主合同之外的一个单独的协议。仲裁协议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排 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使得当事人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从而仲裁 庭或仲裁员取得管辖权。
  仲裁协议应尽可能明确、具体、完整,一般来讲,仲裁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①仲裁地点,这是一个关键内容,关系到仲裁程序与准据法的选择;②仲裁机构;③仲裁程序规则,一般来讲,在哪个仲裁机构仲裁,就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但也有的国家允许当事人的任意选择;④仲裁裁决的效力,指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能否向法院上诉等,这些都须在仲裁协议中明确。
(三)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般包括如下阶段:①仲裁的申请和受理;②仲裁庭的组成。临时仲裁机构可直接作为仲裁庭,常设仲裁机构内部则设有仲裁庭组织。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合意选定或由有关仲裁机构基于当事人的授权或依职 权指定的仲裁员组成;③仲裁审理,分为口头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④仲 裁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决后,仲裁程序即告终结。
  (四)仲裁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拒不执行仲裁裁决,便发生仲裁执行问题。这包含两种情况:对本 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与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前者手续较为简单;而对于外国 仲裁裁决的执行就较为复杂,因为这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涉及两 国间的利害关系,故各国对执行外国的仲裁裁决,都规定了一些限制,存在许 多分歧。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有三个:①1923年缔结的 〈〈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②1927年缔结的〈〈关于执行外国 仲裁裁决的公约〉〉;③1958年在纽约缔结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的公约〉〉,简称纽约公约。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正式加入了纽约公约, 但有两项保留,一是仅适用二缔约国间作出的裁决,二是只适用于商事法律关 系所引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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