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7月1日起,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Arbitration Court,以下简称“ICC仲裁院”)开始实施新的收费标准,该标准对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均进行了修改。
依据最新标准,ICC仲裁院收费数额的计算方法仍保持不变———以争议金额为基数,再依照数额范围乘以一定的收费比率。最新标准对争议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案件进行了收费比率或收费上限额度的修改。
管理费
与先前收费标准相比,最新的管理费标准提高了4个数额范围的收费比率。其中,有3个数额范围的收费比率提高了0.10%,分别是:1000001至2000000美元;2000001至5000000美元和5000001至10000000美元。对于争议数额在10000001至50000000美元的部分,收费比率增加了0.01%。另外,根据最新标准,对于争议金额高于8000万美元的部分,管理费从75800美元增加到88800美元。
仲裁员报酬
仲裁员报酬各组最低收费比率不变,但对于标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其最高收费比率均比先前有所增加。
尽管具体的增加幅度有很大差别,但是被修改各组的增长率却极为相似,都比先前收费标准中的比率增加了12%左右。
加速仲裁员专业化的发展
在最近几年中,与ICC仲裁关系最为密切的一些工业化国家的通货膨胀率都在2%左右。例如,2002年法国的通货膨胀率为2%,英国的为2.8%,美国为2.1%。与此相比较,上述ICC仲裁院对收费的提高幅度要大得多。因此,笔者认为ICC仲裁院此次提高收费并不是迫于通货膨胀所造成的成本压力,而是对经营策略的一次调整。
提高收费后,尤其是提高仲裁员报酬后,对于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士而言,ICC仲裁员这一工作将更加具有吸引力。将有更多的优秀专业人士乐于参与ICC的仲裁工作,甚至把仲裁工作作为自己的事业。这一趋势必将进一步提高ICC仲裁工作的质量和裁决的可信度,从而吸引更多的人选择ICC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机制。因此,笔者认为,ICC仲裁院所实施的新收费标准反映了国际上仲裁员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同时又将加速这一趋势的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情况却与上述趋势相反。自1995年以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CIETAC)的受案数量呈下降趋势。根据有关专家的分析,在众多的因素中,CIETAC的仲裁员报酬偏低、以致于一些优秀的专业人士不愿意或不认真地担任仲裁员是其原因之一,使CIETAC仲裁工作的质量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2003年,CIETAC又推出了一部新的仲裁规则———《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对适用该规则的仲裁进一步降低收费。在很大程度上,这也是对国内其他仲裁机构相对偏低的仲裁收费的一种反映。
从表面上看,降低收费似乎更能增加仲裁机构的受案机会,因为仲裁的直接成本降低使当事人的负担减轻,而增加仲裁收费则会导致仲裁直接成本的上升,从而使仲裁机构面临失去对当事人吸引力的危险。但实际情况恰恰相反,过低的仲裁收费难以保证仲裁员的素质,易于造成仲裁工作质量的下降,久而久之该仲裁机构的信誉度和受案数量都可能下降。纠纷各方虽然希望降低仲裁成本,但其最基本的着眼点还是争议的公正和高效的解决。如果仲裁费用的提高能够带来仲裁工作的改进,从而使争议得以圆满解决,那么当事各方就可以节约大量的时间、精力及其他间接损失和支出。在仲裁工作不能高质量进行的情况下,这些间接支出的数额可能要远远大于仲裁费。因此,只要仲裁费的收取标准是在一个合理范围之内,争议各方很可能更愿意将案件交给工作质量好、效率高的仲裁机构来解决。
ICC仲裁院最新收费标准到底是否在上述“合理范围”之内,新标准将对其受案和工作情况产生何种影响等问题还有待于实践的进一步验证。但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仲裁员的专业化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各个仲裁机构都应当努力顺应这一趋势,将提高工作质量作为最根本的出发点。